北京卷烟厂称撤销中南海品牌系无聊炒作

本报讯 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xxxx”,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无论从关怀公众健康、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或维护法律尊严考虑,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都是十分必要的。

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这是记者13日从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获悉。

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

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等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与会代表支持撤销北京卷烟厂的“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他们认为,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xx”、“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而且还误导消费者,可以说它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项相抵触。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王克安主任表示,将尽快将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厂家:这是无聊的炒作

又讯 “这是无聊的炒作。”昨天,记者联系上北京卷烟厂品牌部,提到商标会不会被撤销,工作人员连呼不可能,他表示“中南海”商标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申请注册,一切手续都规范完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在此之后才增加,按规定商标继续有效。

记者查询确认,“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正时增加的条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可能要几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申请属于商标争议案件,此类案件积压较多,目前才评审到2005年底提交申请的案件。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无法对该申请作出结论,必须等进入评审阶段后,组成合议组一起讨论。记者询问是否要等几年时间,工作人员表示有可能,但也不一定。(《北京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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