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 GB 12710-9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723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3.2 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3.3 焦化主体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3.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计,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 3.6 对焦化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3.7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隔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3.8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3.9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 3.10 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 3.11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穿着化纤服装。 3.12 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13 禁止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 4 厂址、厂区和厂房 4.1 厂址选择 4.1.1 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 4.1.2 冶金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厂,不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zd0}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厂区应避开陷落区,并符合爆破安全距离的要求。 4.1.4 厂址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 4.2 厂区布置 4.2.1 焦炉炉组纵轴宜与当地{zd0}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 4.2.2 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于30m。 4.2.3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50m。 4.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4.2.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遵守GBJ 16-87的规定。 4.2.6 距甲、乙、丙类油库20m以内,不得设铁路道岔。 4.2.7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 4.3 厂房建筑 4.3.1 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 集气管计器房,吸气管道,复热式焦炉地下室,侧喷式焦炉烟道走廊,焦炉煤气交换机室、煤气管沟、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 初冷器,鼓风机室,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洗萘塔、终冷塔、洗氨塔、洗苯塔脱硫塔等煤气区域,粗苯生产装置区、贮槽区、装车站,吡啶生产装置区和油库区 ,溶剂脱酚(用易燃 溶剂)生产装置区 及溶剂贮槽区,直接式仪表室 生产装置区,油库区,化验室 乙 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煤气管沟、水封室,高炉煤气交换机室 硫磺库房,蒸氨装区,氨压缩机房,浓氨水贮槽、装车站 焦油管式炉,蒸馏装置区,沥青高置槽,沥青加热炉,沥青反应釜,萘管式炉,酚精制,萘酐蒸馏及冷凝冷却装置区,结晶室,产品槽及泵房,精萘厂房 丙 煤场,贮胶带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配煤室,装卸煤区域,破碎粉碎机室 化验室,冷凝泵房,氨水泵房 焦油馏分冷却区及泵房,馏分洗涤室,蒽醌心机室,蒽库房,化验室 4.3.2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贮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4.3.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4.3.4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4.3.5 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4.3.6 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3.7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5 消防设施 5.1 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5.2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和焦油加工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5.3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系统: a. 粗苯、精苯贮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系统; b. 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贮槽室、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贮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c.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d. 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槽或其他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