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承储单位必须有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具有良好的种子贮藏条件,未发生过种子质量重大事故,信誉良好。承储单位以农业部发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分公司为主,无农业部发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省(区、市),以省级发证企业为主。承储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年度。
通知还要求相关单位根据2013年种子储备计划,结合省级储备,制定承储方案。报送材料包括:正式文件,承储计划申报表,承储单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拟储备品种信息(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如果为保护品种,提供植物新品种权授权书复印件,拟储备品种适宜储备情况说明)各2份。通知要求于1月18日前将材料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责任编辑:谭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