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公布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条关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国家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一项“20/40标准”备受瞩目——“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这意味着,如果这一国标实施,明年再骑电动车可能就得经过考驾照、上牌、买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了。 《要求》一出,便广受争议,然而时至今日(2010年1月18日),“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要求仍然悄无声息,不知道是在酝酿着沉默中的爆发,还是由于适应不了现有社会环境而无奈地悄然退场呢? 一、匆忙出台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什么?“规范电动车市场,保障电动车使用者和行人的人身安全”。 电动车问题真的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吗?还是在重复当年限制小排量一样的利益博弈呢? 二、政策出台之前有没有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详细论证呢? 电动车产业“知向谁边?”广大社会基层的市民群众在赖以生存的电动车被严格限制以后依靠什么交通工具长途跋涉之后赶时间上班呢?公共交通系统足够便利了吗?要打的上班,先问问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养命钱够支付打车费用吗?逼着大家去买私家车以求片面的拉动GDP,找到解决道路拥挤问题的途径了吗?有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性而因地制宜呢? 要让“肉包铁”的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与“铁包肉”的“马路杀手”、“女魔头”们乞求道路空间,我们想不明白怎么体现出制定《要求》的目的是“保障电动车使用者人身安全”。
三、被热议的《要求》何以被淡忘? 如果解决不了潜在的种种问题,为什么要急匆匆的推出《要求》,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要玩酷要体现工作效率吗?估计是在“大跃进”时期受过刺激而遗留的后遗症吧! 如果推出《要求》已经时机成熟,是为了让“社会关系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什么不实施呢?难道在“沉默中爆发”之后又玩“潜伏”和“暗战”了吗? 四、结语: 如果说“烂尾楼”是劳命伤财,如今的“烂尾法规”则是祸国殃民。 既然多数电动车相关的事故是电动自行车逆行、载人、侵走机动车道、突然变道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完善交通法规严惩违法行为呀,为什么要制定哗众取宠的“国家标准”让全国人民和相关企业胆战心惊呢! . 参考资料: 搜狐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