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惩治性骚扰 滥讲黄段子将受制裁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明文禁止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华商晨报讯(记者 邢世伟 王岩)向女士发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这类行为构成“性骚扰”,将受到法律制裁。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在《规定》中,辽宁省首次为“性骚扰”立法。

《规定》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行为难界定 因涉及隐私投诉较少

近年来,随着媒体披露的“性骚扰”案例不断增加,“性骚扰”现象逐渐成为社会所xx的焦点。公交车上、地铁内、办公室里、写字楼内甚至电梯中,都有可能发生性骚扰事件。

一家国内xx媒体所作的关于年轻女性遭受性骚扰的调查显示,在全部受访的年轻女性中,遭受过性骚扰的年轻女性占被调查者的30%。

而面对“性骚扰”行为,这部分女性一般都是采用尽量躲避的方法,只有不到10%的女性会当场斥责对方。

沈阳市妇联副主席赵月英介绍,在沈阳市妇联接到的投诉中,有关女性遭遇性骚扰投诉比较少,主要是性骚扰毕竟涉及到个人隐私,一些遭遇性骚扰的女性难以启齿。

另外,性骚扰行为不容易界定,取证存在困难,也是造成此类投诉较少的原因。

5类形式被明确为“性骚扰”

记者了解到,在“性骚扰”等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上,在2005年12月我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然而,尽管该法明确了“性骚扰”的违法性质、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性骚扰”的行为特征并没有作出界定,这使得这一规定的实际适用难以具体把握。

辽宁省新制定的《规定》对国家上位法的诸多方面,尤其在“性骚扰”问题方面进行了细化。

《规定》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规定》明确,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我省法律界相关人士认为,对于我省来说,这项法规首次明确界定了严厉禁止的“性骚扰”形式,这是一种进步,比起国家的上位法来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该人士表示:“根据我的了解,河北、河南、重庆等省市也专门对‘性骚扰’进行细化性的立法,细化的方式也与《规定》基本相同。”

该人士说,这项法规实施后将为“性骚扰”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法规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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