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dy}号)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09年12月25日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注1]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国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我国于2008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注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经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近两年的共同努力,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基本完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对30个地区的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186个普查小区的21843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抽查比例约为2.46‰),个体经营户24263户(抽查比例约为0.48‰)。抽查汇总结果,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3.5‰,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将向社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现将{dy}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8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709.9万个,与2004年{dy}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增加193.0万个,增长37.3%;产业活动单位886.4万个,增加204.0万个,增长29.9%;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2873.7万户,增加686.9万户,增长31.4%(详见表1)。 表1 单位数与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一、法人单位 709.9 100.0 企业法人 495.9 69.9 机关、事业法人 95.9 13.5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118.1 16.6二、产业活动单位 886.4 100.0 第二产业 230.0 25.9 第三产业 656.4 74.1三、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2873.7 100.0 第二产业 253.8 8.8 第三产业 2619.9 91.2 2008年末,企业法人单位495.9万个,比2004年增加170.9万个,增长52.6%。其中,国有企业14.3万个,减少3.6万个,下降20.0%;集体企业19.2万个,减少15.1万个,下降44.0%;股份合作企业6.4万个,减少4.3万个,下降40.2%;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65.9万个,增加22.7万个,增长52.5%;私营企业359.6万个,增加161.4万个,增长81.4%;其他内资企业11.9万个,增加6.4万个,增长116.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8.4万个,增加1.0万个,增长13.5%;外商投资企业10.2万个,增加2.4万个,增长30.2%(详见表2)。 表2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万个) 比 重(%) 合 计 495.9 100.0 内资企业 477.4 96.3 国有企业 14.3 2.9 集体企业 19.2 3.9 股份合作企业 6.4 1.3 联营企业 1.1 0.2 国有联营企业 0.2 0.0 集体联营企业 0.4 0.1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0.2 0.0 其他联营企业 0.3 0.1 有限责任公司 55.1 11.1 国有独资公司 1.1 0.2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4.1 10.9 股份有限公司 9.7 2.0 私营企业 359.6 72.5 其他企业 11.9 2.4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8.4 1.7 外商投资企业 10.2 2.0 表3 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的地区分布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数量 比重 (万个) (%) (万个) (%) (万个) (%) 合计 709.9 100.0 886.4 100.0 2873.7 100.0 北京 26.9 3.8 30.8 3.5 44.3 1.5 天津 14.5 2.0 16.2 1.8 24.4 0.8 河北 27.9 3.9 32.9 3.7 124.5 4.3 山西 16.1 2.3 23.5 2.7 63.2 2.2 内蒙古11.4 1.6 14.7 1.7 73.3 2.6 辽宁 31.5 4.4 37.3 4.2 128.7 4.5 吉林 12.4 1.8 15.2 1.7 67.5 2.3 黑龙江15.0 2.1 20.5 2.3 89.4 3.1 上海 36.0 5.1 41.2 4.6 29.8 1.0 江苏 63.1 8.9 70.4 7.9 176.8 6.2 浙江 56.0 7.9 64.4 7.3 169.4 5.9 安徽 20.5 2.9 27.1 3.1 109.9 3.8 福建 23.3 3.3 29.9 3.4 98.6 3.4 江西 14.8 2.1 19.9 2.2 69.6 2.4 山东 60.4 8.5 74.8 8.4 217.7 7.6 河南 35.1 4.9 44.2 5.0 218.1 7.6 湖北 29.3 4.1 37.3 4.2 115.0 4.0 湖南 25.8 3.6 33.2 3.7 131.8 4.6 广东 61.8 8.7 76.5 8.6 230.2 8.0 广西 15.5 2.2 21.9 2.5 118.3 4.1 海南 2.9 0.4 4.1 0.5 18.4 0.6 重庆 13.9 2.0 18.3 2.1 58.7 2.0 四川 31.0 4.4 39.1 4.4 169.9 5.9 贵州 9.4 1.3 13.8 1.6 53.9 1.9 云南 12.3 1.7 19.0 2.1 81.7 2.8 西藏 1.5 0.2 2.0 0.2 6.0 0.2 陕西 17.9 2.5 22.9 2.6 65.4 2.3 甘肃 9.4 1.3 14.0 1.6 40.7 1.4 青海 2.4 0.3 3.4 0.4 11.2 0.4 宁夏 2.9 0.4 3.7 0.4 15.4 0.5 新疆 8.8 1.2 13.9 1.6 51.8 1.8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85.9万个,占21.0%;批发和零售业174.5万个,占19.7%;教育54.7万个,占6.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71.2万个,占19.3%。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66.2%(详见表4)。 表4 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万个) 比重(%)合 计 886.4 100.0农、林、牧、渔业* 2.1 0.2采矿业 10.2 1.2制造业 185.9 21.0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5 1.0建筑业 25.3 2.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5 2.5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1.1 2.4批发和零售业 174.5 19.7住宿和餐饮业 18.1 2.0金融业 22.0 2.5房地产业 24.5 2.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1 5.5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3.7 2.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5 0.8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3.8 1.6教育 54.7 6.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41.4 4.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2 1.2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71.2 19.3* 此处的农、林、牧、渔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dy}产业活动单位。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工业227.4万户,占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总数的7.9%;交通运输业459.6万户,占16.0%;批发和零售业1549.1万户,占53.9%;住宿和餐饮业226.3万户,占7.9%;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69.3万户,占9.4%(详见表5)。 表5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万户) 比重(%)合 计 2873.7 100.0工业* 227.4 7.9建筑业 26.4 0.9交通运输业 459.6 16.0批发和零售业 1549.1 53.9住宿和餐饮业 226.3 7.9房地产业 3.5 0.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0 0.9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69.3 9.4教育 6.7 0.2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57.0 2.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0 0.7其他 0.4 0.0*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从业人员 2008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单位和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注4]数为35507.0万人,与2004年{dy}次全国经济普查相比,增加8586.6万人,增长31.9%。其中,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7338.8万人,增加3438.2万人,增长24.7%;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8168.2万人,增加5148.4万人,增长39.5%。在从业人员中,单位从业人员27311.5万人,占76.9%;有证照的个体经营人员8195.4万人,占23.1%。在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9479.4万人,占单位从业人员的34.7%。
2008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为207.8万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11.1万亿元,增长114.8%。其中,国有企业资产总额47.7万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7.6万亿元,增长58.5%;集体企业资产总额4.4万亿元,减少0.8万亿元,下降15.1%;股份合作企业资产总额4.5万亿元,增加2.6万亿元,增长141.1%;私营企业资产总额25.7万亿元,增加17.0万亿元,增长194.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8.0万亿元,增加3.8万亿元,增长89.8%;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13.5万亿元,增加7.3万亿元,增长118.0%(详见表8)。 表8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万亿元) 比重(%)合 计 207.8 100.0内资企业 186.3 89.7国有企业 47.7 23.0集体企业 4.4 2.1股份合作企业 4.5 2.2联营企业 0.5 0.2国有联营企业 0.3 0.1集体联营企业 0.1 0.0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0.1 0.1其他联营企业 0.1 0.0有限责任公司 42.8 20.6国有独资公司 15.5 7.5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7.3 13.1股份有限公司 59.6 28.7私营企业 25.7 12.3其他企业 1.2 0.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8.0 3.9外商投资企业 13.5 6.5 四、企业实收资本 2008年末,我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实收资本[注5]总额为34.0万亿元,比2004年末增加15.8万亿元,增长87.1%。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国家资本11.4万亿元,增加4.6万亿元,增长67.4%;集体资本1.0万亿元,与2004年末持平;法人资本8.7万亿元,增加4.1万亿元,增长88.0%;个人资本7.8万亿元,增加4.5万亿元,增长138.4%;港澳台资本2.1万亿元,增加1.0万亿元,增长87.9%;外商资本3.1万亿元,增加1.7万亿元,增长125.6%。 注释: [注1]三次产业的划分: {dy}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dy}、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注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注3]东、中、西、东北部的划分: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东北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注4]从业人员:是指2008年12月31日在第二、三产业单位和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在岗的从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从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港澳台方工作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注5]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企业实收资本按照投资主体划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种。 [注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