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行男女同龄退休,绕不过“三道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dy}书记黄晴宜等一行4月2日到北京调研妇女工作。在当天下午的座谈会上,陈至立呼吁北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女干部、女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4月3日人民网)

理论上男女实行同龄退休,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在目前难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现况下,个别城市或地区率先实行试点,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就北京而言,如果想在全国率先推行“男女同龄退休”,还有几个难题亟待解决。

其一,北京市做为直辖市,并不具备制定延长或提前退休年龄的权限。国发(1978)104号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其中,{dy}条{dy}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该文件“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而且并未失效。北京市如果想推行男女退休同龄,要么就要面临违法,要么就需要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专门授权。这些问题不解决,其它都将是空谈。

其二,就北京市做为全国首都这一性质而言,也不适合当任何一项重大改革的试点。因为属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试点改革成功了可能没什么,一旦“不成功”就将产生远远高于其他地方做试点的负面影响。因而,我们在历次改革的试点和新政策的推行之前,一般地不将首都做为试点,这在过去已经成为惯例。78年,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试点是从南方城市开始的,“突破口”也从未放在首都。就最近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推行试点来看,是从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等中小城市开始试水的。所以,在北京试点先行男女同龄退休,能不能达成高层决策者共识值得商榷。

其三,男女退休同龄,之所以呼吁了多年无法迈出实质性一步,根本原因在于群众利益诉求无法基本达到一致。就当前而言,似乎也不具备推行的基本条件。推迟女干部退休年龄,理论上会让岗位相对减少,这显然不利于缓解巨大的就业压力。今年610万名大学毕业生和往年的200余万人,尚未安置岗位;金融危机影响下,失岗率增加、待岗工人大量涌现,这个时候来谈男女同龄退休似乎不合时宜。还有女公务员延长工作时间,事实上造成享受优益岗位的公务员和企业女职工的不平等。这些,都将是推行男女同龄退休的潜在阻力。

一些西方国家近些年来提倡延迟退休,有其独特的国情。以芬兰为例,越来越多的芬兰人到了退休年龄后仍然愿意继续工作,芬兰全国年龄在60岁以上仍然继续工作的人数比20年前增加了一倍。与芬兰人口老龄化,大量行业出现劳动力短缺有直接关系。当前,我国的上述矛盾并不突出,因而,也就不存在推行男女同龄退休的迫切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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