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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再修改 外资并购审查有新说 [转贴 2010-01-17 18:05:13]   
<反垄断法>再修改 外资并购审查有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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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构审查机制待完善

      8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蒋黔贵表示,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这样,在本月30日,反垄断法将有望出台,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审稿相比二审稿修改较少,而其中关键的一处修改涉及对外资并购的审查。

      <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中二十九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此,有常委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对其审查既包括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的反垄断审查,又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据参与立法的专家介绍,<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最为关键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组建和相关配套法规的制定,"这部法律总体上规定比较原则,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标准到各项执法指南,要细化的规则太多太多了。"

      而商务部等六部委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中,关于反垄断方面的规定,也需要根据<反垄断法>进行修改。

      此外,对于外资并购审查中关于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前述六部委规定中有原则规定外,目前并没有更xx、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启动相关立法。

      前述六部委规定要求涉及重点行业、xxxx、中华xxx和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主动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商务部审查可以采取否决措施。

      而未参与制定前述六部委规定的国家发改委则希望成立由其牵头的外资并购审查委员会,统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商务部系统的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目前的相关审查不是商务部一家决定的,各相关的部委都有参与,目前的并购审查机制需要解决效率太低的问题。

      <反垄断法>出台以后,有关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完善工作将会加速,由目前的"松散式"机制走向"紧密型"的改革方向是明确的,但具体方案如何确定,需要各部委之间的协调和共识。

      突发事件应对法有望出台

      此次会议还第三次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该草案也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该法的二次审议稿曾有过多项重大修改,其中最受xx的是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报突发事件"的规定。此次三审稿在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后又增加了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这样,在属地管理的同时,民航、铁路、海事、核事故等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也得到了规定。

      而关于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责任问题,草案也增加了一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订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xx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另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三部法案二审

      本次会议还对<城乡规划法>草案、<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城乡规划法>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对城镇违章建筑的处罚条款。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xx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xx影响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不能没收实物的,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此外,本次的二审稿没有对乡村规划作统一要求。同时改变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由镇、乡政府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划管理办法。

      <律师法>方面,第二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对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给予保留,但是严格了限制条件。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才能不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律师执业资格。

      第二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作了一处修改,将当事人在生效判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由原来的三年改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动物防疫法增补偿机制

      近年来,禽流感、猪蓝耳病等疫情给饲养畜禽的养殖专业户造成不小损失,而动物疫病也成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技术壁垒。

      针对上述状况,此次进入第二次审议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作了两处重要修改。

      一是修订草案增加了因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补偿机制;二是增加了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制度。

      草案原本规定政府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但在现实中,由于疫苗不合格或动物本身的抗体不合格,实行强制免疫有时会导致动物死亡,这会给饲养动物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很大损失,使许多农户对强制免疫持怀疑态度。针对这种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目前已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壁垒措施,用以保护本国的畜禽产品市场。近年来,中国一些畜禽产品的进口国不断要求中国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并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王以铭表示,为增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是必要的。草案对此做了严格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由于各方面对该草案的意见已经比较一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填补物权法过渡空白期

      新拆迁补偿草案拟定

      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年10月1日起,物权法施行后,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规范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受国务院委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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