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诽谤案”!而且本应是自诉的案件又提起了公诉(编注:报道称,根据刑法,诽谤是自诉案,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可以公诉)。仅从这一点来看,这起案件在程序上就违法——一起举报村支书的案件谈何危害国家利益、公共秩序?不过,在这个案件中,我更关心的是这8人上诉后,在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其中多人居然被一审法院加了刑。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道理不言而喻: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诉不加刑”,正是为xx被告人的顾虑,让被告人不用担心上诉会加重自己的处罚,从而敢于行使上诉权。如果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后发回重审,而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就会落空。那么,被告人的上诉权与辩护权就无法得以保障,二审法院也无从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何况,即使是一审法院在重审中发现原审判决畸轻,那也应当由检察机关来提起抗诉,由二审法院来改变判决,一审法院不能自己越俎代庖,既做法官又做检察官。
然而,发回重审加刑的案件却是越来越多。如内蒙古男子吴保全诽谤案中,吴保全因为举报当地土地征收问题两度被内蒙古市警方跨省抓捕,{zh1}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发回重审”正成为一个陷阱,而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加刑,也成为一些党政官员、司法工作人员报复当事人的工具。在沁阳这起案件中,8月20日,被判缓刑的3人,原来认罪态度较好,家属找到山王庄镇党委希望帮忙从轻处罚。镇党委书记张沁峰与法院的朋友提了,最终3人缓刑。但是,当他们上诉后,3名判缓刑的居然在重审中都判处了实刑。张沁峰说,他们上诉后,法院的朋友找过他质问:“你办了什么事,判了缓刑,还要上诉。”法官如此害怕当事人上诉,本身就存在问题,而上诉后发回重审加重刑罚,更是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赤裸裸的报复。法官不仅报复了当事人,而且在警告所有敢于上诉的当事人,只要你上诉,就可能被加刑,还是“打落的牙齿往肚里吞”吧!
当法律的缺陷正日益成为某些官员和司法人员报复和恐吓的工具时,我们的立法者和{zg}司法机关,就必须正视这一问题了。
(作者作者:杨涛 (系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