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淘宝购买的货物由杭州发货,于8月3日下午由太原韵达公司南内环分部送达。未经我本人签收。邮包被转交给我后,拆包发现订购的四件物品,竟然缺失两件。邮包在转交于我时外观齐整,未见有明显破损。
发现货物缺少后,联系卖家,确认发货无误。
然后联系韵达快递客服。
问:邮包未经本人签收,货物缺失。
答:已经签收了,与我们无关。
问:关键不是我本人签收的。
答:我们不管是本人还是代签,反正有人签了就行。
问:我没验货就被签了,货有问题谁负责。
答:替你签收的人估计就验了。
问:签收人我不认识。
答:你不认识他,也许他认识你。
......无语了好一阵
问:你有我授权别人签收的授权书?
答:这我们不管。
问:快递公司没有义务将货物送到收货人手中吗?
答:不管是谁,只要包裹有人签收,快递公司就不管了。
问:是我付货款,我为什么没有验货签字的权利?
答:不管,只要有人签字。
问:你这解释有什么法律规章依据?难道我只有付款和承担损失的义务?
答:公司就这规定,签收就不管了。
问:把你公司的相关规定提供给我看看行吗。
答:没有。
问:你确定没有!
答:不方便提供。
问:我只想解决这个问题,不是来和你追究责任的。
答:反正已经签收,责任也追究不清。
沟通未果。我和太原、杭州的12315及邮政11185联系。都表示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zh1}太原12315接受了投诉登记。
我对于本次事件最困惑的地方就是,作为购买方、付款方,我的权利是什么。
问题一,谁有签收的权利
经济法秉承的是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对等。我付款,但是验货的权利被剥夺,而承担损失成为义务。
问题二,快递公司的义务
其一,如果代收,快递公司应该查验相应的授权资料。其二,如果快递人员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应该尽到电话提醒的义务。电话号码被作为重要的信息登记在快递单据上,
且快递单据也在此栏印制有“(非常重要)”的提示。但是依快递公司的做法,显然这并没那么重要。
问题三,相关的法律规定
快递公司和消协都提示并无明确的法规来规范物流公司的行为。这给了快递公司可以利用的空当。但是能否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运输条款的规定呢!
{zh1}给其他的买家提个醒。
一,询问好卖家,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会面临中转(流转环节过多,尤其是其中可能会涉及开包查验,这意味着风险加大)。
二,要求卖家发货时,在快递单据上写明“必须由收款人本人签收”(邮政11185提示,虽然没有签收的具体规定,但是如果在包裹上注明本人签收,则可以向原寄局追偿)。
三,买家要提醒单位或者小区的门卫,在快递公司未联系本人并获得同意前不要代为签收。(抬头不见低头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PS 希望国家尽快出台法律法规规范物流行业。
PPS 愿大家不要再遇到这样的不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