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可否不做?-北大法意法律服务网_法意通的空间_百度空间


 
甲男和乙女为夫妻,但是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多后,两人协议离婚。乙一个月后与丙结婚,婚后两个月乙便生出一子。甲认为,乙与丙结婚不可能那么快就生出孩子,一定是乙在和甲的存续期间与人通奸。于是甲便起诉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是,在庭审中,甲和乙都拒绝做。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乙是否应赔偿?



 
首先,甲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次,本案中,将甲和乙分居的时间、离婚时间、再婚时间以及生育时间综合对比,此时不进行亲子鉴定也可以清楚地认定乙受孕的时间在和甲的。所以,基于本案的特殊性,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应由乙来举证证明自己在和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没有过错。乙拒绝做亲子鉴定,若无法再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则应认定乙的举证责任没有完成,乙应依法赔偿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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