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偷走车钥匙开走轿车 物业被诉索赔8万”案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案。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书记员]:原告李峰,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
委托代理人卢永强,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卫东,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单位宿舍。
[书记员]:被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
法定代表人乔红莲,经理。
[书记员]:委托代理人卫东,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
委托代理人刘海英,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原新街。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本案已先期公告,下面开庭。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王保新独任审理,书记员许静然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被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审判员]: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zh1}陈述的权利。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决。
[审判员]: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原告系被告服务区域内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园小区北潞冠家园业主,2004年2月入住,原告入住后即与被告建立了物业委托管理关系。
[原告]:自2006年4月4日起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停车服务管理关系,由被告提供冠240号停车泊位,用于原告停放一辆菲亚特牌小客车,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停车服务费150元。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服务费。
[原告]:2010年4月13日晚原告的小客车停放在车位内,次日凌晨3时多,有盗贼从窗户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内,盗窃原告现金2500元、价值1900元手机两部及原告的小客车钥匙,进而盗走原告的小客车,盗贼从北潞园小区南口驾驶原告的小客车逃离。
[原告]: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晨7时许报警,原告丢失的财物至今未追回。
[原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物业委托管理关系和停车服务管理关系,并交纳了相关费用,被告应当尽到服务管理的义务,但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盗贼进入小区进到原告家室内行窃。
[原告]:原告车辆在深夜被盗贼驾驶驶离北潞园小区时,被告在小区关卡设置的保安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检查车辆的智能卡及有关证件,违法开放关口闸门,最终导致原告的车辆被盗丢失。
[原告]:被告对于原告车辆及其他财物被盗存在着严重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被盗车辆价值77800元,车内有余额为1900元的加油卡。原告被盗损失总额841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盗损失84100元。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原告]:无。
[审判员]: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的吗?
[原告]:无。
[审判员]:原告陈述84100元的计算方法?
[原告]:小轿车现有价值77800元;车内加油卡1900元;现金2500元,两部手机价值1900元。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综合原告陈述的客观事实来看,本案应该构成刑事案件,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定,应该先刑后民进行处理;2、从原告诉状中可以看出,是次日凌晨3时多盗贼进入房间内,将车钥匙拿走,驾车从北潞园南门逃离,从以上可以看出,此案已经侦破。
[被告]:3、我们提供的是物业管理义务,而不是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为止没有被公安机关予以确认,其起诉的金额也无法得到核实,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陈述意见。
[10:40:00]
[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认可,此案已在公安机关立案,原告财产被盗的事实已固定下来。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原告交了停车费,被告工作人员将被盗车辆放出小区存在严重过错,所以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审判员]: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
[10:40:50]
[原告]:提交: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物业管理委托的法律关系)。2、停车服务费收据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停车服务的法律关系,及原告向被告交纳了费用)。3、补卡费收据原件1份(证明2010年2月5日我的出入卡丢失,曾经花30元补了一张卡)。4、公安网上下载的车辆基本信息1份。5、机动车保险单抄件原件1份。6、车辆购置税收据原件1份。7、购车xx原件1份。8、2007年7月27日至2008年7月26日被告出具的车位费收据原件1份。9、关于北潞园购买车位及锁的说明原件1份。10、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原件4份。11、公安局情况说明原件1份。
[10:46:44]
[审判员]:出示给被告,被告陈述意见。
[10:47:31]
[被告]:1、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法庭注意第2条第10款规定的义务。2、对停车费收据真实性认可。3、对补卡费收据的真实性认可。4、对网上下载的车辆基本信息认可。5、机动车保险单的价格不能认定车辆的实际价格,应该去评估确定。6、对车辆购置税收据真实性认可。7、对购车xx的真实性认可。8、对车位费收据的真实性认可。9、对北潞园购买车位及锁的说明真实性认可。10、对停车泊位服务协议的真实性认可,但我们只提供车位,不负责保管车辆。11、公安局情况说明不是{zh1}侦查的结果,应该先刑后民。
[审判员]:原告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11:10:17]
[原告]:有两位证人作证。
[11:10:53]
[审判员]:原告提请你的证人出庭作证。
[11:11:01]
[书记员]:证人郝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
[11:12:28]
[审判员]:证人,每位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郝某]:听清楚了。
[11:12:47]
[审判员]:你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吗?
[证人郝某]:没有,我与李峰是邻居。
[11:16:21]
[审判员]:你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吗?
[证人郝某]:我是被告的业主。
[11:16:50]
[审判员]:证人陈述一下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1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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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郝某]:2010年4月14日早晨6点40分左右,我起床后洗头发,发现我家门前有一个包,里面有李峰爱人的身份证,我去她家把东西给她,她说肯定被盗了,当时她说包里的钱丢了,下班后我婆婆跟我说他们家车也丢了。
[11:17:34]
[审判员]:原告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11:17:46]
[原告]:有。你什么时候发现的门前东西?
[证人郝某]:6点40分左右。
[11:17:59]
[原告]:当时现场是什么情况?
[证人郝某]:现场乱七八糟,包卡都散落在地。
[11:18:32]
[原告]:你把包交给谁了?
[证人郝某]:交给原告的妻子了。
[11:19:21]
[原告]:当时她什么反映?
[证人郝某]:她说我们家肯定进贼了,她说手机和钱没了。
[11:25:22]
[审判员]:被告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11:25:34]
[被告]:有。你当时在洗头是吗?
[证人郝某]:是。
[被告]:你在哪洗头?
[证人郝某]:刚才我忘记说了,我洗头时遛狗的人说我家门口有东西,所以我出门去看的。
[被告]:公安机关找你作笔录了吗?
[证人郝某]:没有,当时我公公和我一起下的楼,我去上班了,找我公公作的。
[审判员]:证人还有要补充的吗?
[证人郝某]:无。
[审判员]:证人先行退庭,待庭后查阅笔录签字。
[审判员]:原告陈述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原告]:对证人证言认可。
[审判员]:被告陈述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被告]:无法查清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案已经经过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应该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束之后再说。
[审判员]:原告提请你的下一位证人出庭作证。
[书记员]:证人李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
[审判员]:证人,每位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李某]: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与原告是否有利害关系?
[证人李某]:我是原告的妻子。
[审判员]:证人与被告是否有利害关系?
[证人李某]:我是被告的业主。
[审判员]:证人陈述一下你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证人李某]:2010年4月14日7点左右,楼上的人敲我们家的门,我得知家里被盗了,我们家丢了一辆车,两部手机,2500元左右现金和一个行驶证。
[审判员]:原告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原告]:有。被盗了什么东西?
[证人李某]:两部手机,一辆车,2500元现金,一个行驶证。
[原告]:车里有油卡吗?
[证人李某]:有,价值1800多元。
[原告]:车主登记的是谁?
[证人李某]:我爱人李峰。
[原告]:手机是谁的?
[证人李某]:我爱人和我儿子的。
[原告]:你爱人手机当时放在什么位置?
[证人李某]:皮夹克兜里。
[审判员]:被告有问题要询问证人吗?
[被告]:有。你说早晨起来时是楼上邻居叫的你,她叫什么名字?
[证人李某]:郝某。
[被告]:当时都谁下来了?
[证人李某]:郝某和她公公。
[被告]:你的包放在什么位置?
[证人李某]:我的包放在进门的电话柜上,我老公的皮夹克放在沙发上,都在一间屋里。
[被告]:你在公安机关作过笔录吗?
[证人李某]:没有。
[审判员]:原告陈述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原告]:对证人证言认可。
[审判员]:被告陈述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被告]:应该以公安机关侦查的笔录为准。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审判员]:被告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交吗?
[被告]:1、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2、核准表原件1份。3、责任保险单复印件1份。4、停车卡备案表复印件1份。
[审判员]:出示给原告,原告陈述意见。
[原告]:1、对核准通知书及核准表认可。2、对责任保险单认可,希望被告依据保单对我们进行理赔。3、对停车卡备案表认可。]
[审判员]:被告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被告]:无。
[审判员]: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无误,当庭把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原件退给被告。
[被告]:收到。
[审判员]:鉴于原告申请调取证据,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定。
[审判员]: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
[审判员]:现在休庭。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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