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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和《建规》合并的《新建规》征求意见稿-5

2010-07-25 00:57:40 阅读7 评论0 字号: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3.6.3

式中  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

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4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

3.6.11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  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生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

25

一、二级

75

50

30

一、二级

   

80

60

60

40

40

30

一、二级

   

   

不限

60

50

不限

50

50

45

一、二级

   

   

不限

100

60

不限

75

75

60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等的有关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6.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的规定。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

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其他

建筑

甲、乙类液体

1≤V50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40

50

60

7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30

35

40

50

丙类液体

5≤V250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

40

50

60

7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24

28

32

4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同时设置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限量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堤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zd0}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zd0}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m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储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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