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供销社联合行动,“加盟”零售店未从供销社进肥遭查封罚款
7月13日,高州长坡镇供销社。
汪展(化名)坐在椅子上,显得有些紧张。他动了动嘴唇,欲言又止。隔着一条长凳,供销社主任杨世南不紧不慢地喝茶,他显然清楚黄的来意。
“前几天,你带工商所的人查封我从外面进的肥料,我又没有和你签只从供销社进货的合同,为什么不准我从外面进肥……”吸了几口水烟后,汪展朝着杨世南开了口。
“不是我带工商的人,是工商所联合我检查农资店。”杨世南旋即纠正了黄的说法,而至于其他,他未做过多解释。
杨避重就轻的回答让汪展很不满意,但又无可奈何。
肥料无端被工商所查封
7月7日,杨世南突然造访了汪展的农资零售店,和杨一起来的,还有包括长坡镇工商所副所长卢明志在内的几名工商人员。汪展以为这又是一次例行检查,起初并未在意。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他震惊万分。
杨世南仔细查验了店中的肥料,将包装上没有印上“高农”字样的货物向卢等人示意——在长坡镇乃至高州市,从供销社及其下属高州市农资配送有限公司批发的肥料,其包装上都会印上“高农”及其编号,如果没有这样的标记,就说明肥料是从其他渠道进来的。很快,汪展店中没有标记的肥料便被工商人员封了起来。
“为什么封我的肥?”汪展顿时傻眼了。
“你超范围经营。”工商人员当场开具了“实施强制措施通知书”,称黄涉嫌“超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化肥农药”,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随后一伙人便扬长而去,末了还留下通知,让他“等候处理。”
接下来的几天,汪展打听到,最近镇上很多家农资店都遭遇了同样的检查,凡不是从供销社进的货统统被工商人员用封条封了起来。被查农资店的相同之处在于,其个体营业执照中的名称都含有“高州市长坡镇供销社××加盟连锁店”字样。
相互间了解情况后,长坡农资界顿时炸开了锅。“我们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经营化肥,哪里超范围了?”“国家都放开了化肥经营,凭什么只能卖供销社的货?”“我们又没有xxxx,工商部门凭什么贴封条?”……一时间,供销社和工商所成为经销商攻击的对象。
但工商部门依旧“秉公办事”,接下来,他们陆续通知各零售商前往工商所,要求配合登记被查封的货物,登记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等。7月12日,汪展办完上述手续后被告知,“违规”货物将被没收,还要依法接受罚款。
供销社试图垄断肥料经营
“这显然是一次有预谋的行动。”面对南方农村报记者,汪展回想起当时的情形,依然愤愤不平。在整个长坡镇,名义上加盟供销社的农资零售店有47家,非供销社系统的仅有10余家。汪展认为,这次行动是供销社在幕后主使,因为他们从供销社进肥的批发价,与市面上的零售价相差无几,甚至还要高于市面零售价。
汪展的货物购销凭证单上显示,从供销社批发的“彩虹”复合肥,批发价178元/包,售出价185元/包,但市面上零售价为176-178元/包。类似的还有“美丰”肥,批发价100元/包,售出价105元/包,但市面上零售价为100元/包。
“你叫我们怎么做生意?”汪展透露,供销社自己也做零售,农民直接去供销社进肥,也是批发价。“如果价格公道,我们也愿意从供销社进货,但供销社这种做法,我们没法和它合作。”
汪展等还认为,他们和供销社之间所谓的加盟连锁关系早已名不副实——除了店名上带有“供销社”字样,他们和供销社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国家明文规定放开化肥经营之前,我们曾经和供销社签订过相关协议,必须从供销社进货。”汪展说,自国家放开化肥经营权以后,他们和供销社再没签过任何协议,也没有交纳任何费用。
“供销社就是想搞垄断!这样做不但伤害了零售商,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一位零售商分析,镇上的农资零售店八成以前都是供销社的加盟连锁店,如果供销社控制进货渠道,巨大的市场份额就可以直接被供销社控制。
“实际上,整个高州并未xx放开经营权。”高州不少经销商也向记者透露,整个高州市,大部分零售店都以加盟连锁的形式“挂靠”供销社,化肥经营放开后,很多镇供销社仍然要求加盟零售店按照一定比例从供销社进货,如50%或者70%不等。“长坡镇供销社的做法有点过了。”
工商无权限制进货渠道
汪展和不少被查处的零售商约好,准备7月13日一起到供销社找杨世南“谈清楚”。
然而,不少之前答应一起前往的零售商却爽约了。当日前往供销社的只有三四人。记者获悉后,也尾随前往,但并未向杨表明身份。
面对汪展等“供销社肥料价格高”的质问,杨世南称,由于供销社的肥进货很早,所以要贵一些。
“国家已经放开了化肥经营,为什么还要限制我们进货?”一位零售商发问。杨声称,他是在执行上级文件,但并未向大家出示文件内容。
该零售商不依不饶,“为何平山镇、东岸镇、新垌镇都没有出现这种事,怎么就长坡镇不一样?”杨对此未做回应。“会谈”了半天,汪展等并没有获得预期的结果。
根据汪展等的个体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查封行为看上去是“依法办事”——执照上经营范围及方式一栏明确写明:“加盟连锁经营高州市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化肥、农药”,这就意味着,汪展等经营的化肥农药如非来自供销社,即构成了“超范围经营”。
对此,南日律师事务所彭春文律师指出,这种写法是不合法的,经营范围只能写明经营的品种,如农药、肥料、农膜等,而经营方式只能是批发或者零售。
“工商部门无权限制经营者的进货渠道。”彭春文说,所谓“连锁经营”,只能是经营者之间互相达成相关协议,和工商部门没关系。“加盟连锁”并非法律术语,零售商无须遵守营业执照上的规定,如果工商部门依此查封其化肥,零售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发稿前记者了解到,长坡镇工商所已将被封肥料解封,并给予零售商不同金额的处罚,还要求其在限期内销完或留作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