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3号(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xx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办公厅
请各位注意,此海关公告对大家的影响如下:
1、个人物品和文件不会受影响;
2、申报为货样的快件,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要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委托在海关具有“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的代理人进行申报。
3、《公告》实施后,进出口快件货物的通关时间将有可能延长,可能对您的货件造成延误。
为尽可能保障您的货物顺利出口温馨提醒您在如下方面做好准备:
1、请尽快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或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为代理人。
2、您需要在发货时提供,以及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海关对该商品要求的相关证件。
3、如需,可登录海关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 点击“商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