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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人员培训资料

招标代理人员培训资料 - 哲思一得 - yyq2018 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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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招标投标,是指以招标的方式,使投标者分别提出其条件,由招标者选择其中{zy}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由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构成。

1.2招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招标行为主要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指招标者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者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投标。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1.3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任何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及个人都可以投标,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投标者必须向招标者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到指定地点。

2.1我国存在三个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认定的三种类型的招标代理机构。

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是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是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马上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

所谓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一、关于代理在机构资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招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甲级或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了要满足以上一般条件外,还要分别具备如下条件(见附表)。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飞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之间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能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也不能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有上述行为的,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投标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不按规定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以及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泄密与串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行贿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四)弄虚作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六)不订立或不履行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七)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进行部门、地区封锁

有权单位限制或者排斥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投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甲级和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指标甲级乙级

业绩近3年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

或者代理中标的累计金额8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

组成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负责人均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不少于50万元

中国工程咨询网

何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中对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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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机构。我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初主要是利用世界xx进行的项目招标。由于一些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一批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产生了。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xx项目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是我国{dy}家招标代理机构。随着招标投标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xx项目招标等行业都成立了专职的招标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国共有专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数百家。这些招标代理机构拥有专门的人才和丰富的经验,对于那些实效接触招标、招标项目不多或自身力量的项目单位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dy}款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须要强调的是,“自行选择”是指招标人在代理机构的选择问题上有{jd1}的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为此,本款{zh1}一句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确定了哪些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部门?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资格,是从事某种活动应具备的条件。由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关系国计民生,为这些项目提供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当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不能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因此,除在第十三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的一些条件上规定外,法律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资格提出了要求,并赋予行政部门资格认定的职权。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和从业资格的双重限定,一是可以在数量上进行控制,以防止代理机构一哄而上,过度膨胀,导致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等不良后果的出现,二是可以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水平,为招标投标业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目前,我国的招标代理业务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xx项目等领域。近些年来,在政府采购招标、科研课题招标等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的性质不同,决定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的不同,以及资格认定部门的不同。针对这一现实,法律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至于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如认定的标准、条件,认定的程序,从来范围,考核与奖惩,以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建设行政部门之间,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之间的分工等,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此处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以外的其他代理业务,如设备材料的招标等。其他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哪个部门来认定,也就是说,属于哪个部门的职权范围,涉及到国务院各部门职责的划分。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这只能由国务院来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dy}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的15日内通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取得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六条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十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收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何录华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其主要特征是职业规范性,是在这种职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完善,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在这个意义上说,职业道德也是职业行为规范、规则。职业道德的另一个特征是其职业属性,体现了从事某种职业必须遵循了一些规律。职业道德的作用就是通过调整本职业人员在从事本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与同行、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系,来维护本职业的共同声誉,促进职业的发达。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国已有十几年的历史,时间短,近几年发展也比较快,还没有形成一个行业公认的、比较稳定的职业道德规范。行业发展快也难免良莠不齐,虽然相关法律逐渐完善,但相应的行业规范,还没有形成公认的标准。

对于招标代理中不规范的问题,当然应当依法监督和处理,但对于一个行业自身来说,应当在行业自律规范上下功夫。对于广大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来说,应当主要通过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理解、自愿执行和维护、同行与社会监督与必要的纪律处罚等措施来完善执业行为,维护职业形象。

那么,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应当如何制定呢,一方面是研究国内外类似同行的职业道德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才有十几年的历史,而国内外一些职业及其职业道德的形成己经有几十行甚至上百年的历史,经过其行业组织不断改进,己形成较为完善的行业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就是研究招标代理工作的工作特点特别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从中找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边界。招标代理职业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委托代理,二是依法执业,三是采购,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这种特点和律师、会计师、采购人有相似的特点。所以结合这些特点,从处理自身和外界的关系出发,招标代理职业道德的制定应当遵循如下的四个基本原则:

{dy}个原则就是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依法招标,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第二个原则就是处理与客户-委托人的关系: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保守职业秘密,尽{zd0}努力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不受自身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三个原则是保持职业资质:勤于学习,达到执业知识、素质标准、廉洁自律。

第四个原则是处理与单位内部和外部同行的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这样,作者参考国内外各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和一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按照上述的理解细化出如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dy}章基本要求

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招标;

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持对企业的忠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从业人员应以本道德准则相符的精神去达成所在单位的目标。

4、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5、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6、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执业。

7、保持高水准的个人操行。

8、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本单位工作机密和委托方、投标方、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章与委托方和其他当事方的关系

9、公平、公正。不带个人偏见,尽职尽责为招标委托人提供帮助,不作任何有损招标委托人利益的事情。

10、坚持以诚信作为工作和行为的基础,谴责任何形式的不道德商业行为和做法。

11、规避一切可能危害商业交易公平性的利益冲突。

12、如果和投标商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招标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1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14、诚实地对待供应商和潜在的供应商,以及其它与自己有生意来往的对象。

15、拒绝接受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的赠礼或其它好处。

第三章专业执业能力

16、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招标业务。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17、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执业能力

第四章与其他从业人员关系

18、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与其他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19、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此职业道德规范参考了国内外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采购人员等各种职业道德规范,在此不再一一注明,一并致谢。(原载《政府采购信息报》2005年1月21日,有修改)

招标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何录华

2005年4月12日

自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很快,社会各界对招标代理机构反映也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有方方面面,但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来说主要是人的问题,作为一个招标工作人员应具备何种素质、知识结构才能满足招标工作的要求呢,这是每一个招标工作管理人员、招标从业人员、想进入招标行业的人都需要了解的问题。

招标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条件和知识结构,首先要看岗位职责,我们从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岗位: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的要求来考虑,招标文件的内容又可以分成工程、货物和服务,货物又可分成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这里仅就目前招标工作主要大类工程、国内货物和国际招标来考虑。

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相关专业本科或相当的知识结构,比如说建筑工程本科学历或相当的知识结构,之所以强调相当知识结构是因为这里不是说必须具备一个本科xx(当然有这个xx就可以说明基本具备了这样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对社会可展示的具有相当知识结构的证明),而是说要有相当于这个本科学位教学大纲所要求的课程知识水平,这就把xx要求转为素质要求和知识结构要求,同样的,货物招标应当具备工科相当内容本科水平或知识结构,比如机械制造专业本科水平或相当知识结构。

如果参加国际招标,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还应当具有英语六级以上水平,能够编制英文招标文件,能够简单英语对话,能够用英语和投标人作书信沟通,解决文件编制中的各种问题。

在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方面,应当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打字、文件编制、表格制作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日常维护本领。

在招标知识方面,应当能够理解并掌握招标相关法律、招标中英文范本、招标程序要求。

除应有相关的知识结构外,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当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解决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与业主、有关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沟通,通过上网等各种方式查找有关资料完善招标文件,使招标文件在法律上、技术水平上都能达到用户采购项目的要求。

作为招标文件编制人员也好,或者作为其他专业或岗位的人员也好,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要成为一个学习型的人才、成为一个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学习补充相应知识的人,大学里没有招标专业,就是有这个专业,也要根据工作单位的具体招标项目要求完善相应的知识结构,并随着工作的发展要求不断的进行改进,这就要求不断学习、勇于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又回到书本上继续学习再进行实践,不断循环往复,善于总结经验、积累提高。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只有成为这样一个学习型的人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具有这样的知识结构,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锻炼和经验积累,就可以具备应有的素质了。

其他招标从业岗位知识素质要求,应当在上述知识基础上根据岗位要求增加相应的知识和技术水平,这里就不再一一描述了。(原载《政府采购信息报》2005-4-8)

建设工程进场交易规定及流程详解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

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报建登记

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受理单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监管机构),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理;其他专业工程由各自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

工作内容:

(一)招标人向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提出招标申请,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方式进行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有关规定拟采取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承办单位: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工作内容: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将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公告在市交易中心的“中国武汉建设网”(www.cnwhjs.com)上统一发布,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同时在其它合法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

实施主体:投标申请人、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工作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在“中国武汉建设网”上投标报名。由市交易中心接收并核实网员单位报送或传递的数据资料,建立网员单位(企业)数据库,保障网员单位参与投标、评标所需的数据资料。

(二)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指定的方式报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由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预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备案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工作内容:

(一)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文件格式;

5、合同主要条款;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投标辅助材料。

(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招标文件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须报相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发放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会

实施主体:招标人

工作内容:

(一)招标人发出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

(二)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项目现场(必要时);

(三)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将解答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报相应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解答内容列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实施主体:投标人(编制递交)、招标人(收受)

工作内容: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八、开标

实施主体:招标人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工作内容: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必须在市交易中心的专用开标室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投标监管机构现场监督。

九、评标、定标

实施主体: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监督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1、招标人于开标前半天内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下,在市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和通知评委;

2、重大工程项目,招标人对评委有特殊要求的,经批准后,可由招标人推荐评委,由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对评委的抽选;

3、评委的抽取和通知见《建设工程项目评标评委抽选和通知管理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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