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结论与事实的巨大差别 闲暇人
世界通公司(以下简称世界通)高管人员及其一些代理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历经一年多的查处,至今还没有结案,其中是是非非众说纷纭。到底孰是孰非,在下根据自己所了解的{dy}手资料作一些揭示,供世人甄别。
一、执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结论与客观实际存在着巨大的反差 (一)、执法人员的主要观点是: 1、认为世界通根本没有产品。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检察院对两名代理商的起诉书就称世界通根本没有任何产品,他们就不知道或者不承认软件也是产品。公安部经侦局和镇江公安局授意的新闻媒体以采访办案人员或者其他所谓技术(但并无鉴定资格)人员方式,在传播办案人员旨意时,说世界通的软件只是个很普通的软件,有个人甚至说是个“很简陋”的软件。 2 、认为世界通的软件实际上没有用户。江苏省某区法院开庭审理几名公司代理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过程中,公诉人和审判长在向被告人发问时,一再要逼问出他们购买的公司软件都是自己在电脑上点看广告用,并没有销售给手机用户。其目的是欲证明该软件只能代理商自己在电脑上点看广告赚钱用,并没有手机用户。 3、认为世界通不可能有广告业务。其理由是:{dy}、公司在被执法机关捣毁时还没有广告业务,以此推断以后也不会有(不仅公安部经侦局和镇江公安局授意的新闻媒体,还有几个已经起诉和开庭审理的代理商案件的公诉人和法官也明确的表露了这种观点);第二、点看公司广告的人都是为了争钱,以此推断广告主不会选择该公司作广告(有两个地方的庭审中,公诉人和法官都表露了这种观点);第三、如果点看广告就能挣钱,人人都去点看,那广告主岂不赔死? 4、认为世界通给代理商支付的协助招商补助就是人头费和非法收入。 5、认为世界通的宣传有虚假、夸大,所以就是诈骗。 依据上述认识,他们便做出结论 :世界通的高管们及其代理商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二)、客观事实是: 1、世界通确实有货真价实的产品,即Link-World软件。该软件不仅有吉林省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而且经代理商演示证明确有目前其他软件不具有的先进功能,例如手机视频广告、流量压缩功能等,用同样的手机使用不同的软件发送相同流量的业务,其他软件的用户产生的费用是120多元,而世界通软件的用户产生的费用还不到20元。所以,单从节省通讯流量费算,该软件的社会价值就是非常巨大的,并不像有的执法人员说的那样没有什么价值。 2、世界通瞄准的是3G手机市场,它的终端用户是3G手机用户。这正是公司超前意识的体现,在3G手机上市之前它就研发出来了,紧接着用2-3年的时间建设广告平台,到那时即2010年以后3G手机普及,它的软件将占领全球广大的3G手机市场,代理商手中的软件都可以销售出去。所以不像有的执法人员想象的那样现在没有手机用户以后也不会有。 3、公司在初期即广告平台建设时期没有或者很少广告业务,这是很正常的。事实上一切企业创建时期都是没有业务的,只能有付出而不可能有收益。世界通按自己的计划,前2-3年是技术研发和平台搭建时期,之后才进入经营收获期,跟种庄稼一样有播种期、管理期、收获期。当它的软件用户和点击率达到一定数量后,其业务量将是空前的。 4、世界通给代理商支付的协助招商补助,实际上是劳务费和实支费用的补偿(相当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等,事实上政府招商引资,对引资人也是按引资一定比例给付一定报酬和报酬的),并不是人头费,也不是按人头,而是跟许多企业的通行办法一样,按推销产品的价值的一定比例给的,所以绝不是非法收入。 5、世界通对自己及其软件的宣传是有一些虚假、夸大,但与构成诈骗所要求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戴兵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软件销售得快一些,企业发展得快一些,赚钱快一些,而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了骗取财物。事实上带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广告比比皆是,但有几家被按犯罪查处了?其中有个度的问题。事实上公司也没有骗取代理商财物:一是至公司被捣毁时止,应该向代理商支付的回报都依约支付了;二是公司销售软件的收入并没有被戴兵转移、隐匿、挥霍或者挪作他用,执法机关从公司冻结了近10亿资金就是{zh0}的证明。 二、产生巨大反差的原因:既成事实是不可改变的,那么可以导致反差的因素就只有执法人员的主观认识。这种因素表现在: 1、有罪推定的主观偏见。执法人员接手这个案件时甚至之前,就已经认定涉案人有罪,所以他们的一切活动都是从证明涉案人有罪着手。例如江苏省某县检察官传讯涉案人,就提前根据认定有罪的需要做好了询问笔录,只是因为涉案人没有被威胁住,该笔录才未生效。云南省保山市的一些公安人员为了让代理商承认发展的人员多一些,利于认定有罪,便威胁说:投资越多处罚就越重。涉案人便把本来是自己借别人身份证投资的说成是发展他人投资的。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的少数公安人员也是先按自己认定有罪的需要做好了询问笔录,逼迫涉案人签字,不签就不让走。湖北省十堰市的少数公安人员为了获取有人控告代理商的证据,公开欺骗代理商说,去他们那儿控告登记,他们可以帮助要回损失(事实上他们根本无此本意而且也无能为力)。由于一定要给涉案人定罪,那就必须歪曲事实,例如把劳务费和实支费用的补助硬说成人头费和非法收入,把代理商不发展人员也有稳定收入硬说成不发展人员就没有收入,等等。 2、不了解案件事实。从执法人员的各种说法看,他们根本没有真正了解世界通。 例如他们不了解Link-World软件也是产品;不了解代理商不发展人员也照样在5年内都有稳定的收益;不了解世界通的广告只发给它的软件用户,而且是根据与广告主约定的区域和人群,所以是不会发生无限多的人都去点看某一条广告的问题 ,当然也绝不会发生广告主给不起钱的问题。他们也不了解世界通广告按点看次数收费与报刊广告按发行量收费、电视广告按收视率收费是同样道理,只不过报刊和电视广告的收益全部进了报刊社和电视台,而世界通的广告收益是由公司与收看者评分了而已。他们更不了解在世界通做广告比在报刊、电视台做广告的费用便宜得多,效果也好得多。例如,在中央电视台做一款xx轿车广告,是按该台节目在全国的收看人数收费的。但是,收看该台节目的人有多少会看这条广告,即使看了这条广告,会有多少人对这款汽车有兴趣呢?起码少年儿童、青年学生、花甲之余的老年人、残疾人、无业可就的人群、占总人口绝大多数生活水平还在小康以下的人群是不会问津的。但是电视台计收广告费却是把这众多的人群都算上了的(只不过众多为电视台创造收视率的观众没有得到那些费用,费用都进入了电视台而已),与广告的有效率比较,费用是非常昂贵的。世界通的广告就不同,它可以根据商家的要求只发给对其商品或服务有需求可能的人。仍以xx轿车广告为例,世界通可以只发给经济收入很高具有购买能力的人和经济实力雄厚的单位以及轿车经销商,因为它拥有其所有软件用户的信息,能够做到这一点,这是其他媒体无可比拟的。这样,该xx轿车广告费的有效率就大大提高,能够以最少的钱获取{zd0}的效益,所以是非常便宜的,所以根本不用担心它不会有广告业务。他们更不了解现代市场经营形式,实际上相当长时期车经销商,因为它拥有其所有软件用户的信息,能够做到这一点,这是其他媒体无可比拟的。这样,该xx轿车广告费的有效率就大大提高,能够以最少的钱获取{zd0}的效益,所以是非常便宜的,根本不用担心它不会有广告业务。他们更不了解现代市场经营形式,实际上相当长时期以来许多商家都采用了与世界通相同或者相近的经营模式,例如刚在国外上市不久的宝矿通公司就xx与世界通一样,简直就是一个模型出的;还有保险公司、白酒类、许多保健品、化妆品等等,也都是多级代理销售制,不同级别的代理之间也是按推销产品的价值额享受不同差价利润的。虽然它们也收取代理费(有的叫加盟费),也可以称之为(入门费),也有多个(至少3个以上)层级,也需要介绍(发展)人员,但是国家并没有禁止,至今仍在正常经营。 3、他们也不愿意了解案件事实。例如,有一名被告提出请办案人员对他们的涉案事实深入了解,一位法官却说:我了解了也去做?其实不光是这位法官,那些认为戴兵等高管人员及其代理商有罪的办案人员都是这种态度。例如公安办案人员对世界通的软件功能并不了解,有些代理商演示给他们看,他们又不看;他们否定世界通软件的先进功能,却又不肯委托国家鉴定机构依法鉴定等等。作为司法人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所涉及的事实不愿意去了解,怎么能保证事实清楚?怎么能做到以事实为根据? 4、为了脸面和利益。办案人员一开始就没有掌握必要的证据,但对成功抱期望值却过高,动作又过大过猛。结果长期找不到有力证据无法结案,撤案吧,不仅要承担错案责任,名声也要大损。同时镇江公安冻结并且划拨了戴兵及其公司的巨额资金7个亿,其他部分地方公安也强收了一些代理商的大量资金。吃进去的东西再吐出来,委实不好受,也舍不得。所以没有证据制造证据也要办成有罪,否则到手的钱还得物归原主。在部分查处了代理商的地区 ,公安人员大多向涉案人收取了巨额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非法所得”或者“罚款”,有的张口就是几十万,还有要几百万的。交了钱的级别再高都可以取保候审,没交钱的级别再低也不予取保候审。 5、对法律的无知、曲解、一知半解和断章取义。例如有的法条规定某种犯罪需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有几位检察官和法官竟然都认为有谋取利益的目的就是具有主观故意。照此说法岂不是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都有了犯罪的主观故意吗?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一位审判长在阻止辩护人阐述被告人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故意时,竟然说“本罪是结果犯,不要说这个了”。貌似懂点法学理论,其实根本不懂。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有的需要发生了结果才能构成,比如所有的过失犯罪和有的故意犯罪,例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必须发生了毁坏公私财物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有的则只要实施了一定行为而并不要求有结果发生就能构成犯罪。法律要求需有结果发生的称为结果犯,没有要求需有结果发生的称为非结果犯或者行为犯。是否需要有结果发生才能构成犯罪,法律本身多自有规定,并不是由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最根本的是,该审判长不懂得无论是否为结果犯,除了过失犯罪外,只要是故意犯罪,行为人都必须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能是故意犯罪,不能由过失构成 。云南省保山市工商局竟然对自己根本没有管辖权而且正在受到别处执法机关查处的世界通公司的营运模式作出定性,而该地检察机关又以这个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对本地代理商进行查处的依据 。还是该地一个区检察院在对本地代理商的起诉书中竟然先对案外人世界通公司的营运模式作出定性,然后再以此为根据认定代理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也拿着工商总局一个处既不是处罚决定又不是案件移送函,而是对公安机关的一个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内部复函作依据,认定代理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全然不知工商局对一个人或者企业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且在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在查处传销活动中认为传销行为构成了犯罪需要向公安机关移送,也应该使用案件移送函而不是复函。江西省新余市及渝水区两级法院对两名代理商的有罪判决,将公安部经侦局和江苏省公安厅认定世界通公司涉嫌传销活动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密码电报也作为定性的依据。还是上述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了被告人刑法,理当引用《刑法》第224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时给该条增加的一项。但是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没有引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一检察官在法庭阐述传销的犯罪构成时说:不管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知道不知道是传销,只要按照这种模式经营,就构成本罪。可以看出这位检察官根本就没有看过或者根本就不会理解《刑法》第224条对它所列举的各项犯罪规定的主、客观要件,也不知道组织、领导传销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而不存在过失犯罪。江苏省一个区法院开庭审理几名代理商组织领导传销案时,公诉人和法官都不懂刑法规定有多项犯罪情形的,其各项具体犯罪都应该服从该条“帽子”即总括的要求,也不知道一条中的各项犯罪在犯罪类型上属于同一类罪,而只会单纯地适用某一项规定,实为掐头取尾、弃纲就目、断章取义。 6、没有起码的哲学常识,不懂得从本质上区分罪与非罪。传销活动的本质(核心)特征是:发展的人员必须靠再发展人员才能有收益,不发展人员就不会有收益,所以都必须发展人员。而世界通则不是,它的代理商购买了公司软件(使用权)后,只要按规定点看公司播放的广告,不用发展人员,在5年之内都有稳定的收益。虽然协助公司招商可以享受一定补助,但是否协助招商xx凭代理商自愿。这就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但是所有认定世界通代理商有罪的执法人员都是只看到它们在表现形式上有某些相似,而不善于或者不会从本质上去对它们加以区别。
三、必然产生的后果: 上述这些因素,不仅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冤假错案,更会严重损毁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威信,还会严重破坏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等,全都失去信心和希望。
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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