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章 总则 {dy}条 围棋的棋具 一、棋盘 盘面有纵横各十九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共构成361个交叉点(以下简称为 “点”)。 在盘面上标有几个小圆点。称为星位,中央的星位又称“天元”。 第二条 围棋的下法 一、对局双方各执一色棋子,黑先白后,交替下子,每次只能下一子。 第三条 棋子的气 单个棋子在棋盘上,与它直线紧邻的空点是这个棋子的“气”。 第四条 提子 把无气之子提出盘外的手段叫“提子”。 第五条 禁着点 棋盘上的任何一点,如某方下子后,该子立即呈无气状态,同时又不能提取对方的棋子,这个点,叫做“禁着点”,禁止下子。 第六条 禁止全局同形再现 第七条 终局 一、棋局下到双方一致确认着子完毕,为终局。 第八条 活棋和死棋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避免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第九条 计算胜负 双方下子完毕的棋局,计算胜负采用数子法。 第二章 竞赛规定 第十条 先后手的确定 对局的先后手,由大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 第十一条 贴子 为了抵消黑方先手的效率,现行全国性正式比赛在终局计算胜负时,黑方需贴出二又四分之三子。 第十二条 计时 计时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一切有条件的比赛应采用计时制度。 第十三条 终局 一、除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凡比赛一方弃权或因各种原因被裁判员判负、判和的对局, 也作终局处理。 第十四条 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规定有暂停的比赛对局中(如一日制比赛,中午须暂停等)暂停时间不计入对局时限。 重大的比赛,可采用封棋制度,当比赛到规定的封棋时间,而对局尚未结束。已下过子的一方应立即退场,轮下子的一方思考后,把准备下的点写在记录纸上,然后密封交裁判员。续赛时,裁判员当场启封,按所标记的位置下子,比赛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 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第十六条 对局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读秒时,有询问己方还剩几分钟的权利。 第三章 裁判法 第十七条 行棋 一、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走二步,判连走二步者为负。 第十八条 提子 下子后,误将对方有气之子提取,判误提者警告一次,把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第十九条 禁着点 棋子下子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二十条 全局同形再现 一、劫争马上回提,判回提者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二十一条 终局 一、轮走方确认终局,着手随之弃权,如对方不同意终局,可再下子。此时弃权方恢复着手权利,对局继续进行,直至双方确认终局。 第二十二条 封棋 续弈时,封局方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子。如封棋之点已有棋子时,判弃权一次,轮对方下子。 第二十三条 计时 在有计时制的比赛中: 第二十四条 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在比赛中,无故中途退场,警告一次并申报大会组委会。 第二十五条 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二十六条 比赛种类 一、个人比赛 第二十七条 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计算 一、个人赛 记分办法。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第二十九条 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三十条 竞赛组织 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裁判长的职责 一、草拟本次比赛的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职责 一、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任务。 第三十三条 比赛器材 一、棋盘 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横线的等距离为2.25--2.35厘米,纵线的等距离2.4--2.5厘米,盘面外侧留有2厘米。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