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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 [转贴 2010-07-12 16:39:38]   
2010年07月12日13:15   

对比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干部应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昨日,中办、国办共同下发了《》(以下简称为《规定》)。

辞职时应报告有关事项

《规定》称,此次申报的领导干部对象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适用《规定》。

即将辞去公职的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每年上报一次个人事项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须申报事项的情况。

此外,《规定》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对申报的收入、房产、经济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焦点1 投资及房产首入申报范围

《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房产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投资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解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目前官员受贿除了现金外,房产、股票及股权等经济投资受贿已经很普遍。新规首次将房产和经济投资列入申报范围,可以从源头上威慑腐败官员的受贿心理,对原有规定的漏洞有效补充。

他认为,此次申报范围更加广泛,已接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反腐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焦点2 申报内容或成选拔重要依据

《规定》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解读】

任建明认为,我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施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但是,申报在干部考核中的重要性并未体现。新规规定在干部选拔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释放出申报很可能成为干部选拔的一个重要依据这个信号,增加了申报的权重,表明我国干部任用制度更加全面科学。

同时,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这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焦点3 不如实申报最严重可免职

《规定》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解读】

任建明告诉记者,1995年的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者的处理条款是很模糊的,只提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2006的条款最严厉的只是“通报批评”。

新规的处理尺度要更严厉,最严重要对官员进行免职处理,这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重心从打击腐败正在逐渐转向防止腐败。

【延伸阅读】

记者仔细核对了同时被废止的1995年《申报规定》和2006年《报告规定》的相关内容,发现《新规定》综合了被同时废止的两条规定的内容,并有了一些变化。其中最重大的变化是,编号为中办发【2006】30号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即2006年发布的《报告规定》中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删除,更改为“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详细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其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新发生的房产事项应当在事后30日内报告。

【相关评论】

再好的制度、再完善的制度设计,关键还在于落实和执行。大的方面明确之后,具体操作过程中,在涉及县(处)级以上官员的具体申报过程中,未必不会存在诸多“空子”可钻。比如,日前爆出的官场“雅贿”新闻,某些官员以变相占有、借用的形式,却行对行贿财产控制之实;以及广为存在的游离于正常收入之外的“灰色收入”问题。这类财产并未明确列为报告内容,而且,这类财产监管起来难度极大。

把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晒”出来,揭开领导干部财产等情况的“神秘面纱”,让领导干部在阳光下从政,提高领导干部公信力,进一步拉近党群干群关系。也让一些领导干部心存顾虑,收敛手脚,进一步筑牢防腐拒变“防线”。更让那些“搞名堂”的浮出水面,清理“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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