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两则:新疆建设兵团土地承包及新型农业产业模式_南窗法雨_新浪博客

引子:关于土地,关于农民,关于承包,关于农业,套用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名言,何为这些东东,你不问我我明白;你若问我我反而不清楚了。项目做得越多,千奇百怪的东东越多,越迷惘越有欲望探究其中的玄妙。看到比较好玩的东东,记录之,零散的记忆多了,或许慢慢也有脉络了。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为内容的团场基本经营制度

1、兵团地位

做农业项目前,不知道还有个建设兵团。太特别了,副省级区划,党政军企合一,而团场作为兵团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基础和主要载体,既是经济实体,又是社会实体、准军事实体。

就其存在价值而言,1954年组建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着国家赋予的屯垦戍边的职责,是在自己所辖的垦区内,依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自行管理内部的行政、司法事务,在国家实行计划单列的特殊社会组织,受中央政府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称中国新建集团公司。兵团现有14个师(垦区),174个农牧团场,4391个工业、建筑、运输、商业企业,有健全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保险等社会事业和司法机构,总人口245.36万人,在岗职工93.3万人(引自《新疆的历史与发展白皮书》)。

2、团场基本经营制度及要点

团场以{dy}产业为主体,二、三产业全面发展。因此,团场的基本经营制度就是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兵团团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土地国有、团场统一经营、职工分户承包”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农业经营模式,其内涵主要体现为四句话:即"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产品订单收购、农资集中采供"。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团场和职工两个经营主体地位,实行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发挥两个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兵团的农业生产及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与我国农业及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与国外农业及家庭农场经营除了土地性质不同,土地经营规模不同外,其他都是基本相同的,核心都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

3、兵团职工土地承包费构成

目前兵团职工的土地承包费实行定项限额,只减不增,公开透明,合同约定。承包职工土地承包费有四项: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交费用,也是职工自身受益的费用。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由师统筹的社会保险五项统筹费和工会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据兵团网站介绍,今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五项统筹费,不计入土地承包费,由职工直接缴纳或在年终分配xx时由团场代扣代缴。

(2)团场补贴的社政公共费用。是指目前由团场补贴一部分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民政、政法、武装等社会公共性支出。今后该项补贴费用将根据国家公共财政对团场支持力度的加大而逐步降低。其中办社会费用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部分从2006年起已全部取消。其他如广播电视、文化事业建设等负担费用也要坚持只减不增。

(3)团场管理费(包括连队管理费)。是指团场组织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费用。管理费收取的依据是兵师核定的机关人员(包括连队干部)、车辆编制内的经费支出标准和团场机关公务经费支出定额。除此之外的管理费不得摊入土地承包费,由团场在本团主营业务利润中解决。职工承包过程中通过团场申请的小额xx或由团场垫付的生产资料费,其发生的财务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进入生产成本。除此之外,团场的财务费用均进入团场的经营成本,不能摊到承包职工身上。

(4)国有农用土地使用费。是国有农用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费。用于统筹解决团场建设投入。由兵团财务局根据各师土地级差和作物种植情况分解下达。

 

【引申】在新疆做项目,如果涉及土地承包或租赁问题,首先分清土地性质。兵团的土地是否全部都是国有我不知道,但对于国有已承包给团场职工部分,其依据应该是来源于《土地管理法》,相对应的,农民承包集体土地直接来源于,两者在土地性质、取得权证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操作项目时需注意该等差异。

【疑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不知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情况有哪些呢?

 

二、农业新型合作模式

我承认我是一个容易热血沸腾、容易被感染也容易感染人的人,而面对上周尽调的一家企业,我的沸腾已升华到敬仰甚至感动的境界了,这家企业,是在赚钱,却不是单纯的商人。

农业企业,穷乡僻壤,一帮大城市来的股东,商业理念高瞻远瞩,战略清晰周延,战术细致详实,实务操作严谨,团队和谐轻松,公司治理完善,深谙“政治经济学”之精华,却又不失沉稳、务实,有所得有所不求,平衡各方利益,谋求长远发展,我看行!

言归正传,传统农业企业,如果与农户有联系,不外乎简单的购销关系或者松散式的“公司+农户”合作关系,或者干脆公司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租用农户土地,自己直接耕种,换言之,农户的角色就是单纯的农产品供应者或土地供应者。

而我所了解的这家企业所采用的模式让我眼前一亮,公司负责投入种苗、技术、管理、专用肥专用药、深加工研发、制造、市场网络营建及品牌打造,农户投入土地、劳动力、农家肥,共同打造种植基地。投产后,公司与农户间就土地里所产出的原产品,按一定的比例分成;而就公司收益而言,除了就初级农产品直接分成外,还可以赚取初级农产品销售价差和深加工所产生的利润。这种模式下,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起紧密型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这种农业模式有助于发挥企业相较于散兵作战的农户在规模经营、产品链打造和营销策划、品牌经营等方面的优势,而对于农户而言,虽然要让渡一部分收益给公司,但同比等环比而言,都会比在单户经营模式下要收益更多。我所接触的这家企业,当地农户的每亩土地收益至少会有3倍于之前。

而就法律风险而言,对于这种模式,我认为尤其要注意如下方面:

1、土地的性质和用途。该块土地是否是农用地,如果是,是耕地、林地还是什么用途的地?该等农作物的种植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的属性?

2、农户是否合法取得该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践中,很多地方并未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权证上载明的土体面积与实际不符,未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必须落实该等问题,并在签署合同时取得该等权证的复印件;如果没有合法权证,则需取得所有权人的书面说明文件及发包时的记载文件;必要时,可以请主管土地承包工作的政府部门如农业局(有些地方叫农委)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3、地上附着物的归属。有时候为了避免引发农户不安或抵触情绪,对敏感字眼采取柔化处理,这么一来所有权的归属就有可能约定不明,需充分评估约定不明时存在的潜在法律纠纷,及相应的弥补措施;

4、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的冲突。地方处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利益保护需要,又是默认甚至鼓励了与法律法规违反之行为的发xx展,对于见好就收或者没想做长的企业而言,这个问题还不是很严重,但对于有长远发展,甚至有资本市场运作计划的企业而言,从一开始就要注意合法性问题,尤其对于涉及公司核心发展模式的问题,一定要确保在合法的前提下运作。做错了再纠正,费的力气就老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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