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0-07-06 16:26:02 阅读6 评论0 字号: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条文

{dy}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后果当然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曾决定,自2002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顿公司出资行为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发出《关于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的通知》中指出,此次整顿范围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公司登记提供中介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审计机构、登记代理机构以及非法从事代理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整顿内容是:上述单位或个人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证明材料的行为,非法从事中介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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