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问题,是助力车、电动车产品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和销售企业没有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本质是商品质量问题。
二、超标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之所以能够生产和销售,不是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超标车辆的生产,是企业自身行为。国家许可的只是符合国标的车辆生产销售,而不是超过标准产品的生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国家标准的助力车,方可上路行驶:①设计{zg}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②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③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④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应小于7公里。其中,电动车的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助力自行车的汽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毫升。
三、根据相关规定,助力车的生产和销售,国家质监、工商等部门具备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可以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超标助力车和电动车xx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
检查重点及方法:辖区内销售电动助力车的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同时辐射各乡镇的销售网点,审查经营者主体资质和相应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等文书的备案情况,同时检查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强制消费、不按规定履行售后服务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联合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电动助力车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对涉及安全隐患的{zg}车速、制动性能、绝缘性能等安全指标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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