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不受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xx;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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