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中介组织服务收费及管理工作的建议

     

 市场中介组织是在市场经济交往中,连接政府和市场经济主体、公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沟通协调关系、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监督和公证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作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在建立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障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决策和管理完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已经并将继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中介组织在运行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一些涉及政府职能的中介组织在收费及管理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并研究解决。

    1、政府部门利益难以割舍,不愿放权,把本属于社会服务职能事业单位的事揽在身上,将服务性收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处理。一是利用其行政审批权,例如国土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收取的土地管理费,将本应是其下属征地管理服务机构收取的营业性收费变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打破了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的收费的规定,甚至在不是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时也收取土地管理费;二是利用其行政管理款权和财政拨款这一特点将服务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以财政统一管理为名将查档服务费列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本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2、政府部门凭借权力,将其部分职能委托给中介服务机构变相收取费用,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或额外附加义务。如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全面实施土地登记代理为名不再办理土地登记业务,要求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必须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代理手续,将土地登记工作下放到社会中介机构;城建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到其指定的单位进行房屋设计;计划主管部门在计划审批时要求企业提供有有关评估公司出具的可行性报告等。

    3、政府部门因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等机构业务从事不得收费,利用其职能指定、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一些政府部门利用其职能进行行政干预,同时照顾某些中介机构的业务,往往利用行政审批权利,为前来办理业务的单位指定土地、房屋测量、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

    4、对具有垄断性的社会服务性中介服务定价、管理混乱。如我市公证处早已经属于公务员编制、财政全额拨款,但仍依照国家计委、省司法部1997年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办法收费,而该办法是对实行财政补助的公证处制定的收费办法,已经不再适合先进体制的公证处。另外就是公积金xx的担保公司,我市担保收费的标准是由担保公司申请物价局审批的,首先不是按照担保费用总额来计算的,其次还做了提前还款退还担保费的规定,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法》 的规定,第三其收取的标准明显高于国内的大中城市。

    目前我市中介机构收费问题已经到了一个不得不解决的阶段,不仅需要物价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还需要政府各部门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在此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改革现行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社会服务组织的制度,实行政事分开,建立单独的账号,单独给社会服务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便于价格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例如市县(区)征地服务机构单独拿出管理,部服务不收费,彻底解决政事不清,乱收费、重复收费的现象。

    2、加强对于承担公共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对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对于承担公共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能承担相应业务职能、或者能履行职能且将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要坚决予以取缔,采取取消对财政拨款,人员不予安置等方式促进其能依法履行职能。

    3 对具有垄断性的社会服务性收费应从低、或者降低标准收取。例如对公证处因财政全额拨款,在上级未制定新政策前可以执行国家计委、省司法部1997年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办法收费,但应实行公证服务计件收费,减轻社会各界的负担。对公积金xx的担保公司收费的标准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及时作出调整。

    4、规范中介服务组织收费收入的缴纳渠道。中介服务组织收费应统一使用xxxx,其收入缴入税务部门,不再使用财政xx、作为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部门,这样官办”“半官办的机构由于开设不了帐户,也可以避免他们把收入缴入财政部门作为乱收费的借口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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