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咨询师有责任为来访者在心理咨询中的必要信息予以保密,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三、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辩认出求助者的有关信息; 四、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开具的诊断、照会或医嘱,应指定适当场所及适当人员进行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除非征得来访者的同意,不向来访者的单位领导、同事、同学、父母、配偶等谈及来访者的隐私,也不允许任何人包括心理咨询师的单位和来访者的单位查阅心理咨询档案。 六、保密原则的例外: 1、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zd1}范围之内; 2、如果来访者涉及法律案件,则咨询应遵循法律规则行事,即当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假的陈述或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