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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xx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2010-07-10 16:34:19 阅读1 评论0 字号:

{zg}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xx犯罪典型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09-07-31 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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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伪造货币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间,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密谋合作伪造人民币,由许少荣提供资金,朱映武负责找印刷xx的场所、雇佣印刷技术人员、联系购买印刷设备和xxxx等。从2005年1月18日至4月初,许少荣、朱映武等人共印制1999年版50元面额xxxx5批次计8190万元。同年4月12日至17日,朱映武瞒着许少荣印制了1999年版100元面额xxxx1106万元。xx印刷完毕后,朱映武伙同他人于2005年2月21日和3月下旬先后两次将总额1500万元的xx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63万元。2005年4月17日下午,朱映武又伙同他人将总额1458.735万元的xx出售给他人。同日,公安机关将朱映武等人抓获,并缴获xx11箱共计2386.815万元及赃款人民币18万元。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少荣、朱映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zg}人民法院核准。{zg}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伪造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近7000万元的xx未被缴获,严重破坏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秩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dy}审对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伍松华等九人伪造货币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下旬至2007年4月20日,被告人伍松华从广州购买了液压机、模具等制xx硬币的设备,并先后纠集被告人廖中华、廖锡新、吴瑞斌、陈善章、吴瑞明、刘铁桥、李高荣、周建军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等地租赁仓库建立地下工场制xx人民币壹圆硬币,至案发时止,共制xx人民币壹圆硬币约250万枚,被告人伍松华共获利约100余万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伍松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廖中华、廖锡新、吴瑞斌、陈善章、吴瑞明、刘铁桥、李高荣、周建军等人十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伍松华等人服判,均未上诉。
  
     三、被告人马坚炳伪造货币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中旬,被告人马坚炳伙同他人,在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梅西村租赁民房,成立制假工场印刷xx。2007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制xx币的窝点查获,现场查获马坚炳等人印制的面额100元半成品xxxx753684张,合计7536.84万元,同时查获印刷xx的设备一批。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马坚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坚炳服判,未上诉。
  
     四、被告人李明元、杨超购xxx、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明元准备用现金和一袋制毒物品xxx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人民币。当日19时许,李明元指使被告人杨超驾车载运xxx,其本人则携带现金5万元,二人一起来到深圳市景贝南小区停车场内与他人交易xx。交易过程中,因xxxx者表示不愿意要xxx,李明元遂以现金5万元购得面值67.9万元的伪造的人民币。后李明元、杨超被公安人员抓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购xxx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杨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明元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李明元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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