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8 23:42:39 阅读21 评论4 字号:大中小
关于对《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改制职工上访问题书面答复》的答复
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在《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改制职工上访问题书面答复》中,存在很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错误做法:
一、 补偿金标准问题
《关于印发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37号)文件中: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2007年{zd1}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作为社保补贴用于缴纳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
企业经营是否正常?这是一个二选一的答案,你们不是不知道,你们明目张胆的、人为的把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分成两块,一块是你们这些长期以来,占用大多数职工利益的少数人,按照生产经营正常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另一块,是被你们侵害利益长达十几年的大多数职工,却是按照生产经营不正常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天理何在?政府的监管职能何在?
在(哈劳社发【2009】37号)文件中:第五十一条中:在哈市区内的在省直、市属、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按当地2007年{zd1}工资标准590元计算的,按468元标准实发,其余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而你们在实施细则中,违背(哈劳社发【2009】37号)文件,另起明目,以“政策性扣款”来欺骗广大职工,严重侵害广大职工的应得利益,你们丧尽天良。
对你们此条答复,我们不予认可。
二、 关于“实发”468元的问题
你们把《关于印发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37号)文件中的实发改换为“实发”,给加上了双引号是什么意思?是在告诉我们政府的文件糊弄我们,还是你们自作主张,篡改政府文件?
对你们此条答复,我们不予认可。
三、 关于奖励问题
同在一片土地上的 “主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奖励政策不同,不公平。
对你们此条答复,我们不予认可。
四、 关于下岗职工生活费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37号)文件第九条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中: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没有能力支付职工下岗期间生活费的,不视为拖欠职工的工资。这个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生活费的发放,也没有规定你们可以不发放生活费。
对你们此条答复,我们不予认可。
特别说明:
1、我们是 “被放假”的,在当时“被放假”的条件是给我们发放生活费,单位也为我们发放了生活费,是后来一直拖欠的。(详见附件:生活费发放明细表)
2、对我们的身份认定有问题,定性我们是“下岗”缺乏依据。从党中央到省市政府的有关“下岗”的文件中,全部都是明确规定:“大批职工下岗是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且通过” 我们的身份是: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领取生活费的“放假职工”。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发放方式问题
对你们此条答复,我们予以认可。
六、关于住房公积金不透明问题
由于你们在答复中,没有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向我们明确说明,住房公积金不透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对你们此条答复,我们不予认可。
七、关于厂区职工报销包烧费,市区职工不报销包烧费问题
你们的答复是典型的不公平待遇,使市区职工受到歧视,请问“厂区部分职工因家长或配偶是林机厂职工,林机厂职工死亡后,工厂也未收取这部分职工的包烧费。”在财务上,账目是怎么处理的?这不是在公开“变相”报销包烧费吗?
对你们此条答复,我们不予认可。
八、三险缴纳时间问题
按照公司的改制通知,截止到2010年6月份。不合理,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三险一金的缴纳截止时间应该与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同步。
对你们此条答复,我们不予认可。
九、工龄及补偿金截止时间问题
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下发的“《关于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2010)哈林机劳服字第001号文件,宣布: “我公司将从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起正式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你们简直是无知、无耻到极点了,用一个过去时来欺骗广大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对你们此条答复,我们不予认可。
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维权职工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