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三部门的要求,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xxxx装置应视同行驶记录仪)。凡未安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对已安装xxxx装置的车辆,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xxxx监控平台、终端及数据交换标准。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将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将利用这一监控手段,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文件要求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驾校管理, 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监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 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人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人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 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客运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
规范行车记录装置安装,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xxxx装置应视同行驶记录仪)。 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