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_移民留学王亚飞_新浪博客
  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 

  一、什么是EB-5

  投资移民专家王亚飞:在美国移民法中,投资移民是外国人在美国定居的捷径.投资移民美国,并不需要由有美国公民/ 居民身份的直系亲属提出代为申请;也不需要申请人具有高等学历或丰富的工作经验,任何一位外国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美国投资的方式给自己,配偶和未满 21岁的子女申请绿卡({yj}居民身份),并能在数月之后,举家迁移美国.申请人必须以一定数额的投资在美国建立商业企业,并证明他们的投资将能创造规定的就业人数.EB-5是美国国会于1990年大幅度修改移民法时确立的专门针对海外投资移民的签证类别.它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移民(fifth employment-based preference).

  具体要求

  外国申请人申请EB-5 投资移民签证,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创立一个营利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所谓新的商业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a) 创设一个全新企业;

  (b) 购买已经存在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

  (c) 扩充已存在企业,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 40%以上.

  2、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区投资额可以减少至50万美元,这些特定地区是指:

  (a) 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即达到美国全国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农村地区;

  (b) 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一项"地区中心移民方案"(The Pilot Program)即投资于美国政府核准的"地区中心"(designatedregional centers),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降到五十万美元,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件"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3、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能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35个小时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两年中净资产减值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另外在"地区中心"投资的投资者,此条件可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a) 美国移民法的施行细则对此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雇佣除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外的至少10名新员工.而并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

  (b) 由于投资移民只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yj}居留权.

  限额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此名额一般都有剩余的情况.

  联合投资

  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但每一位投资人都必须个别符合以上三个要求.

  资本要求

  投资指提供资本.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它实质财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它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等.如果使用银行xx投资,必须是用投资人本人的私人财产作抵押而得到的xx.投资人与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资.如果投资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

  二、 EB-5 申请步骤

  步骤一

  申请人先须填写I-526表格(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并准备好各项证明文件,向投资企业所属的移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证明文件包括:

  (a) 已经建立了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b) 已经缴足了必须的投资额

  (c) 投资资本的来源及合法性

  (d) 已经创造的或计划中的就业机会

  (e) 证明投资者正在积极的参与企业的经营

  (f) 其它辅助材料

  步骤二

  (a) 在I-526表格被批准后,如果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在美国的,可以递交I-485表格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申请调整身份;

  (b) 如果在美国之外的,可以向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可得到临时绿卡.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数月, 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如果合格,可于六至九个月内获发移民签证.

  步骤三

  在临时绿卡两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之内, 应进一步填写I-829表格 (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Conditions) ,检验各项投资到位的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临时绿卡限制条件的申请.只要此时投资人的投资真实存在并符合规定,就将获美国移民局的批准成为正式{yj}居民,五年之后可进一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三、 EB-5的优点

  1、对申请人本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很宽松,投资人无须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所得.

  2、无移民监的困扰,投资人在持有有条件绿卡期间,和获得正式绿卡后,不但可自由进出美国,无移民监的困扰,也有在美国工作的自由.如果投资人在原居住国因事业须照顾,也无须放弃自己本国的生意,即投资者可选择不长期居住美国而不影响其移民身份,但投资人必须至少参与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如果投资人一定要留在国外超过一年以上,可向移民局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如有其它疑问可登陆移民留学王亚飞的新浪博客进行留言交流。

  3、"全家移民"也是其一大特色,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移民,家人均可在美国生活,工作或入学.

  4、申请核准时间短: 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为推动这项方案,特别加速该项申请案件的进行,一般来说,从委任移民律师提出I-526申请到美移民局核准,再到申请人等待美国使领馆面谈通知,直至投资申请人入境美国也只需要数月的时间.

  四、 EB-5的缺点

  1、在美国投资和申请{yj}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它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

  2、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必须在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申请人拥有的也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yj}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yj}居留权身份.

  五、 大致办理程序如下,不同项目有区别,以五十万美元的加州和西雅图为例:
 
  1、投资人与项目代理公司签署委托投资协议书。

  2、项目代理公司专业律师设计申请方案,根据申请方案,项目代理公司的专业指导下准备申请材料。

  3、投资人将投资金额汇入汇丰银行在美分行(HSBC Bank USA)的监管帐户。

  4、将所有申请材料递交美国移民局进行审批。

  5、美国移民局收件后二个月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之后,申请人将在45-60天内收到由美国务院所寄出的文件包,并在领事馆面试日期前填妥此资料。没被批准的申请人则发还其原存放于监管账户的投资本息。

  6、领事馆通知投资人面试日期,并要求投资人进行健康检查。此阶段申请周期大约一至二个月。

  7、领事馆面试,移民官当场告知投资人面试结果。

  8、获得签证后180天内,投资人须赴美。(投资人可举家迁往美国任何所欲居住的州,享受与美国公民相等权益的新生活。未来二年中,除需维持每年有半年以上的居住时间外,投资人在此期间可自由进出美国)。

  9、投资人于进入美国的21个月后(亦即条件式签证到期的前三个月),递交I-829申请表,请求解除条件。

  10、投资人签证条件解除,成为正式之{yj}居民。再经三年,投资人可选择是否要成为美国公民。

  11、五年投资期满,投资人取回50万美元的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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