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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克隆”纠纷的防范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范大平

作者简介:范大平,1953年出生,男, 1982年大学本科毕业并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获高级政工师职称,原为芜湖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芜湖市体改研究所所长,现为安徽深蓝法律适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法学学会会员,安徽法学学会会员,曾在《中国律师》、《中国改革》、《中国劳动保障》、《中国工人》、《法制中国》、《律师与法制》、《法制与社会》等期刊上发表100多篇论文。

(本文发表于《中国会展》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科学家将人工遗传操作动物繁殖的过程叫做“克隆”。所谓“会展克隆”,乃是指一个xx的展会出现后,其他主办者没有进行创意的发掘,而是xx照搬该xx展会的模式,其主办展会质量与xx展会相差很远的一种“复制、模仿”现象。“会展克隆”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在于缺乏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会展业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规范会展业行为的法规。尽管不少部门、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规章,但由于所处角度不同及代表的利益不同,各“规章”之间往往相互矛盾,导致纠纷出现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依照。其次是对“会展克隆”的知识产权认定过程较为复杂。会展本身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名称和标志。标志主要指图形,这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比较简单,也容易判断,但是对于展名来说,问题就相对复杂得多。商标注册法规定:“后注册的商标名称中,其文字的重复率不能多于2/3”,但商标注册法同时也规定:后举办的名称近似的展会不符合规定的,不可以注册,但可以登记举办。这使得商标注册法很难起到保护会展知识产权的作用。第三是专业人才的匮乏。目前我国会展业专业人员奇缺,多数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与管理水平与会展业发达国家相距甚远,相当多外资会展公司倾向于从国内展览公司“挖掘”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的匮乏导致会展主办者“克隆”行为的多发。{zh1}是多头批展、重复办展。这里不妨引用知名会展专家薛婷婷的一段话。薛婷婷说:“重复办展,实际上就是侵犯知识产权。目前我们的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弊病,中央和地方都发批文,办展审批渠道多头。由于‘政出多门’,缺乏联网管理,因此导致竞相效仿,重复办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地方不顾城市规模大小,城市定位如何,攀比之风日盛。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

那么,对于会展“克隆”纠纷如何防范呢?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快会展立法进度。目前国内会展监管的规章多而杂乱,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机械部关于国内展览的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展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文化部《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深圳会展业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长沙市会展管理办法》等等,但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会展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应当尽快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会展市场准入机制和办展主体的资质条件,使会展业“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应考虑出台一部约束办展主体行为的法律,对会展承办者进行更多的法律约束。至少要有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约束会展行为的法规来对规范。

二、借鉴国外先进的会展经验。国外会展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防范法律纠纷的经验。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垂直运作模式的会展行业组织具有“体系化”和“层次化”的特征,每一层次的行业组织又有相应的活动范围和明确的职能分工,从而有机联系成一个有序、分工协作的行业组织体系。“体系”的形成为化解纠纷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体系”使各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间、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工业与商业、金融业之间以及整个经济界与政府、社会之间形成了一个通畅的对话渠道和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各协会为会员提供展会信息、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调解纠纷、对外交流、协调产品(服务)价格或产量、企业的规划与发展环境、信誉共享等xxx服务。与此同时,以美国为代表的“水平型”运作模式着重协调政府关系,为会展业发展提供保障要素,同时将许多纠纷化解于萌芽之中。上述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和学习。

三、聘请会展法律顾问。会展法律顾问就是接受会展举办者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为聘方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维护聘方合法权益的律师。会展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方式有如下几方面:1. 解答法律咨询,使其活动合规合法。法律顾问提出咨询意见的方式通常有:建议,即应该如何做,为什么要这样做;提出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及地方政策性文件规定、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中的惯例等等;拟定选择方案;提供其他信息资料。2. 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的步骤一般为:了解情况;查找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完善合同条款;3. 参加会展项目的谈判。国内展览公司聘请法律顾问的为数不多,对于有品牌展会的知名展览公司更应将此事纳入议事日程,否则遇到突发事件措手不及。会展办得越好,越处于易被侵权的高风险中。国外有的知名展览公司动不动把自己的律师公布于众,起到先声夺人与威慑的作用。法律意识极强的主办方往往会请知识产权部门现场办公,给参展商提供维权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会展企业要提高防范意识。一是要及时进行会展商标的注册。一个会展连续办了几届后,一般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有一定影响力并看出有发展前途,应立即到工商局登记注册。二是会展设计要及时申请专利。三是会展名称不要轻易变动,并及时到工商部门备案。按目前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只能注册会徽,尚不能注册名称,但是长期使用一个会展名称,又在工商局备案LOGO,约定俗成也会产生一定权利,万一日后发生纷争引起诉讼,有利的证据也会多一些。

五、政府部门要强化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政府部门应当真正地转变观念,从思想上、政策上重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到市场竞争、创新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上认识。要积极推动会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充分发挥会展行业协会的作用。目前有不少省市建立了会展行业协会,各级政府要支持会展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

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由于行政保护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因此大部分会展“克隆”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因此,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对扼制会展“克隆”现象很有必要。

七、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加强会展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打击会展“克隆”现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自主创新、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要进一步增强会展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会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营造与侵犯会展知识产权犯罪作斗争的强大声势和良好社会氛围。要统一执法标准。首先,要统一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其次,检察院与法院两机关应就刑法规定不明确的问题,特别是定罪量刑的金额标准、危害程度、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协调一致,统一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标准,提高会展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诉讼效率。

总之,防范会展“克隆”要多管齐下,多方着手,多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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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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