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2010-无机化工行业信贷政策
****商业银行--2010-无机化工行业信贷政策 [转贴 2010-07-02 15:30:15]   
 

无机化工行业信贷政策

 

{dy}部分  政策依据

    本政策所称的无机化工行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无机酸制造(C2611),无机碱制造(C2612)、无机盐制造(2613)、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9)。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在石油炼化行业信贷政策中规范。

客户构成

化学工业是利用化学反应改变物质结构、成分、形态等生产化学产品的部门,如:无机酸、碱、盐等的制造。无机化工行业产量{zd0}产品的是硫酸、盐酸、硝酸、纯碱、烧碱、工业盐、电石、xx、硫磺等。无机化工行业较多是多产品联产,如工业盐、烧碱、盐酸、PVC联产,氮肥、硝酸联产,工业盐、纯碱、氮肥联产,钢铁、有色、石化副产硫酸。基础化学原料用途广泛,下游用户基本包括各行各业。本政策主要对介入氯碱、纯碱、电石、xx、硫酸生产企业进行规范。硝酸行业信贷政策按氮肥政策执行,炼铁、有色、石油、天然气行业副产硫酸分别按有关行业信贷政策执行。

行业特征

1、具有资源性特征,产业布局一般靠近原料或煤炭产地,但原料一般储量丰富,国内广泛分布。

2、产品差异性小,生产工艺已进入成熟期。

3、行业集中度小,生产企业众多,竞争较激烈,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市场份额占比较大。

4、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生产装备向大型化发展。

5、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政府出台了多个行业准入政策限制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

6、产品是连续生产,各生产环节直接相互依存,有许多的联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

7、产品具有有毒、危险等特性,企业对物料及产成品管理出现差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运作及生产的正常秩序,产品不适合长距离运输。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是世界无机化工大国,工业盐、纯碱、烧碱、硫酸、电石产量都居世界{dy},如2008年我国纯碱生产能力约2300万t/a,产量1830万t,接近世界总产量的40%。目前国内基础化学原料大多产能过剩,需求低迷,产品价格低位盘整,开工率不足,氯碱、纯碱、电石、xx、硫酸行业2009年产能过剩均较严重。行业新增投资保持较快增长,在建项目达产后产能释放量巨大,将加大产能过剩状况,对行业内成本高、技术落后的企业将产生挤出效应。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产品出口受阻,国外产品向我国低价倾销,加大了行业的困境。在国内宏观经济向好拉动下,8月以来行业经济状况环比回升,产销量增长,但价格仍维持低位。

行业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预计是:行业内落后产能将面临市场淘汰和政府行政手段淘汰;产业布局将越来越向资源地集中;生产规模向大型化方向发展;电石、xx等能耗、污染特别高的行业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行业内兼并重组和产业纵向一体化进程将加大,行业集中度会提高;行业产能过剩状况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1、产能过剩风险,2008年前行业较景气,各路资本大举投资,但受金融危机影响需求增长缓慢,价格大跌,目前产能严重过剩,亏损企业增多,企业停产限产情况增多。如2009年xx60%的生产装置处于闲置状态,纯碱设备开工率为70%左右,烧碱开工率为74%,电石设备开工率低于70%。

2、原材料、能源保障风险,行业内企业较为分散,对原料、煤炭、电力的控制和议价能力不强,可能出现停工待料。

3、安全生产风险,产品大多有毒、危险,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且产品基本不适合长期储存和远途运输。

4、政策风险,行业基本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政策法规限制较多,生产准入条件逐步提高,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大。如全球禁磷和限磷的深入使洗涤剂用磷量锐减,政府对电石行业落后产能实施强制淘汰。

5、技术替代风险,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节能减排要求提高,原有市场生存能力的小规模落后生产工艺将被淘汰,如氯碱生产离子膜法替代隔膜法,聚氯乙烯生产由乙烯法部分替代电石法。

、企业布局不当的风险,如纯碱、烧碱是我国发展较早的化工行业,许多老企业随着城市的发展已经被居民区包围,目前需要进行搬迁的纯碱企业有十多家,涉及到的烧碱企业有几十家。

一、目标产业链

本政策仅针对氯碱、纯碱、电石、xx、硫酸行业进行规范。

二、目标客户

股东背景好、资源保障程度高、生产工艺先进、生产规模大、连续生产程度高、产业链条长、位于大型化工园区的无机化工制造企业

第三部分  政策内容

现阶段,我国无机化工行业产能过剩较严重,短期内较难改变,价格维持低位,开工不足,企业亏损面较大。政府加大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推动企业退出和行业结构调整。在国内宏观经济企稳回升的带动下,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行业在2009年四季度已表现出趋于稳定的势态,其作为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基础行业,仍将有较大发展空间。

2010年无机化工行业为审慎控制类行业。2010年的总体信贷原则是对无机化工行业控制xx投放额度,主要支持股东背景好、资源保障程度高、生产工艺先进、生产规模大、连续生产程度高、产业链条长、位于大型化工园区的企业。不介入东部地区新建氯碱项目,原则上不介入新建电石项目。

无机化工行业客户指引

(一)氯碱(聚氯乙烯)制造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基本要求

适度进入

符合行业政策技术先进的企业

①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氯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
②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新建烧碱装置规模或改造后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新建聚氯乙烯装置规模或改造后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④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必须有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
⑤信用评级5c级及以上。

   

(二)纯碱制造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基本要求

适度进入

符合行业政策技术先进的企业

①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纯碱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
②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工业盐、石灰石、能源、xx碱资源所在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必须拥有自备盐场。
③新建纯碱项目或改建后必须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xx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④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
⑤信用评级5c级及以上。

   

    (三)电石制造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基本要求

适度进入

符合行业政策技术先进的企业

①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
②由我行鼓励进入类或适度进入类的大型煤炭、化工企业投资建设并提供担保;
③电石企业电石炉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乙炔深加工企业配套建设。
④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电石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⑤信用评级4c级及以上。

   

 

    (四)xx制造客户指引

类别

目标客户

基本要求

适度进入

符合行业政策技术先进的企业

①主要项目产能、产品及工艺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xx行业准入条件,项目已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核准;
②xx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xx、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③xx装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企业的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④xx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⑤信用评级4c级及以上。

 

    (五)硫磺制酸客户指引

类别

指标名称

底线标准

氯碱

借款人信用评级

5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氯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环保要求

通过年度环保验收

装置产能

烧碱装置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聚氯乙烯装置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

生产设备

不属于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纯碱

借款人信用评级

5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环保要求

通过年度环保验收

装置产能

氨碱厂设计能力120万吨/年及以上,联碱厂设计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xx碱设计能力40万吨/年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电石

借款人信用评级

4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环保要求

通过年度环保验收

装备技术指标

电石企业电石炉总容量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xx

借款人信用评级

4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合规性要求

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xx行业准入条件

环保要求

通过年度环保验收

装置产能

5万吨/年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硫磺制酸

借款人信用评级

5c级及以上

资产负债率

不高于75%

环保要求

通过年度环保验收

装置产能

20万吨/年及以上

信用记录

无不良xx及欠息,未列入我行预警级客户名单

 

 

 

 

 

 

 

 

 

 

 

 

 

 

 

 

 

 

 

 

 

 

 

 

 

 

 

 

 

 

 

 

 

 

 

 

 

 

 

附录一  产业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4.《》

5.《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6.《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

8.《xx行业准入条件》

 

 

附录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dy}类 鼓励类

  1.磷、硫、钾、氟、锂等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建设

  2.氯化法钛白粉生产

  第二类 限制类

  1.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2.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3.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边远地区除外)

  4.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5.3000吨/年以下铅铬颜料生产线

  6.10000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生产线

  7.新建初始总容量小于1()万千伏安、单台电石炉容量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以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8.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9.新建30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10.新建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11.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12.氯化汞触媒项目(氯化汞含量日%以上)

  13.单套2万吨/年以下无水氯化氢(HF)生产装置(电子高纯及湿法磷酸生产回收伴生氟元素配套建设的无水氯化氢除外)

  14.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生产项目

  15.1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项目

  16.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土产项目

  17.单台产能在1万吨/年以下不符合准入条件的xx生产项目

  18.有钙焙烧工艺生产重铬酸钠等产品

  19.2万吨/年以下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项目

  20.氯化胆碱等已经过剩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类 淘汰类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生产装置

  2.3000吨/年以下xx生产线(2008),5000吨/年以下xx生产线(2010)

  3.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土产线

  4.汞法烧碱

  5.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6.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7.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010)

  8.铁粉还原法工艺

   9.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0.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1.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12.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生产装置(2008)

  13.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2008)

  14.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鳃生产装置(2008)

  

 

附录三  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搬迁企业外,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相配套的烧碱项目。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闭式电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鼓励采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一)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准入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

 

产品规格

综合能耗准入值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

质量分数(%)

(千克标煤/吨)

(千瓦时/吨)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离子膜法液碱≥30.0

≤350

≤360

≤370

 

≤2340

 

≤2390

 

≤2450

 

离子膜法液碱≥45.0

≤490

≤510

≤530

离子膜法固碱≥98.0

≤750

≤780

≤810

隔膜法液碱≥30.0

≤800

≤2450

隔膜法液碱≥42.0

≤950

隔膜法固碱≥95.0

≤1100

注1: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装置投产超过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准入值。

注2: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 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 A/m2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二)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标准

    现有烧碱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其限额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现有烧碱装置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产品规格

质量分数(%)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煤/吨)

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离子膜法液碱≥30.0

≤500

≤2490

离子膜法液碱≥45.0

≤600

离子膜法固碱≥98.0

≤900

隔膜法液碱≥30.0

≤980

≤2570

隔膜法液碱≥42.0

≤1200

隔膜法固碱≥95.0

≤1350

注: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限额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A/m2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三)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消耗应小于1420千克/吨(按折标300升/千克计算)。新建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乙烯消耗应低于480千克/吨。
    (四)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提高氯碱行业能源利用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开展直购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控。
    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填埋。
    五、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在达到准入条件之前,不得进行试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目的建设。
    (四)各省(区、市)氯碱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氯碱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氯碱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氯碱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录四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纯碱行业发展,防止重复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纯碱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工业盐、石灰石、能源、xx碱资源所在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纯碱生产企业,己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纯碱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中、东部地区,东北、华北、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法纯碱项目和不同时具备靠近能源产地、有自备盐场并能保证原盐自给、靠近纯碱和氯化铵市场、交通运输方便等条件的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四)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的联碱项目和不同时具备靠近能源、原料、水源以及没有渣场基底防渗、防漏、不污染地下水源和没有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等条件的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二、规模与技术装备

  (一)新建纯碱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xx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二)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并采用DCS控制系统。

  三、节能降耗

  新建、扩建纯碱项日,必须达到以下能耗、消耗要求:

  (一)氨碱法:轻质纯碱综合能耗不高于400公斤标准煤/吨碱,氨耗不高于3.5公斤/吨碱,盐耗不高于1500公斤/吨碱(不含海水化盐)。

  (二)联碱法:双吨综合能耗不高于260公斤标准煤,氨耗不高于345公斤/吨铵,盐耗不高于1150公斤/吨碱。

  (三)xx碱法:综合能耗不高于600公斤标准煤/吨碱。

  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必须在2015年以前达到上述要求。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必须有环保设施,废渣(GB18599一2001)、废液(GB8978一1996)、废气(GB16297一1996)做到达标排放。现有的氨碱法纯碱生产企业应逐步提高碱渣的综合利用率。

  (二)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纯碱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纯碱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水循环利用率必须达到95%以上。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必须在2013年前达到上述要求。

  (四)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凡有自备电厂的,必须有完善的脱硫装置并达到GB13223一2003的要求。

  五、产品质量

  新建、扩建的氨碱装置,纯碱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GB210.2一2004)二类优等品率{bfb}。

  新建、扩建的联碱装置,纯碱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GB210.2一2004)二类一等品率{bfb},优等品率85%以上。

  新建xx碱装置,纯碱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GB210.2一2004)二类一等品率{bfb},优等品率85%以上。

  现有的纯碱生产企业必须在2015年以前达到上述要求。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扩建纯碱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价、能源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建成投产前,应经省级及以上纯碱行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一、二条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不颁发其排污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建设内容。直至经检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才能批准开工试生产。

  (三)新建、扩建纯碱项目投产半年后,应由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三、四、五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经检查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后,经批准才能重新开工生产。

  (四)现有纯碱生产企业,应按准入条件三、四、五条的要求进行自查,政府主管部门也可根据举报,组成联合检查组抽查。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不准扩建,环境保护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动员其停产、转产。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类所有制现有、新建、扩建的纯碱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09年  月  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录五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

     为进一步遏制当前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电石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根据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状况和市场供需情况,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电石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并报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科学合理布局,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健康发展,遏制盲目扩张。
  (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三废集中治理。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为满足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规模、工艺与装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乙炔深加工企业配套建设。
    (二)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三)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
    (四)现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2010年底以前必须改造为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鼓励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的电石炉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转。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具体要求如下:
    1、内燃式电石炉炉盖四周仅留有操作孔和观察孔,开孔面积占炉盖表面积的10%以下。
    2、采用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
  3、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4、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
   5、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和扩容改造的电石生产装置执行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千瓦时;现有电石生产装置未实施扩容改造的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千瓦时。《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实施后,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二)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必须综合利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
    (三)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四、环境保护
  (一)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二)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五、安全生产
    电石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电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二)电石生产企业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场所、区域的距离,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新建或改扩建的电石生产装置投产前,必须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电石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项目必须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开工必须获得备案、土地、环保、安全、信贷等有效认可或批复后方可建设。项目建设要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企业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四)各级电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各级电石工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实施安全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附则
  (一)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石生产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原《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同时废止。《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电石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录六  xx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xx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 新建和改扩建xx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磷矿资源所在地和电力生产中心;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或xx、磷酸盐(磷化工)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二)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铁路干线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xx生产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投产运营的xx生产企业,要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及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艺装备

    新建xx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xx新建项目),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必须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折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年及以上。新进入企业的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相关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同步采用全系统收尘技术,在原料运输、破碎、筛分及粉矿造球、烧结等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

    (二) 采用收磷技术,同步建设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并实现含磷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实现零排放;

    (三) 配套建设粉矿综合利用装置,提高原矿的有效使用率;

    (四) 同步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在危险作业区必须有远程视频监控装置;

    (五) 采用先进的自动配料加料、无功补偿、电极升降自动控制、电极节能等技术或设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性。

    现有xx装置,单台装置在1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如在原料粉尘回收、能耗、尾气综合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安全保障和磷渣综合利用等方面没有达到本条件要求,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改造,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单台装置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一年内淘汰;单台装置在7200-10000(不含)千伏安的,如尾气和炉渣不能够实现全部综合利用,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

    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一) 新建、改扩建xx生产装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委托专业部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和节能降耗装置,依法配套能源计量装置。

    (二) xx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要求。xx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 磷炉尾气不得直排燃烧,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新建xx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鼓励xx生产企业利用xx尾气作为热源生产精细磷酸盐或发电,鼓励企业开发应用磷炉尾气生产碳一化学品技术。

    (四) 含元素磷废水必须实现零排放。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泥磷回收装置,泥磷处理处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五) xx废渣要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不得堆存填埋。新建xx装置磷渣利用率必须达到95%。企业要对当年产生的磷炉渣实施综合利用,企业自身利用困难的,应通过适当方式由其它企业实现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磷炉渣制水泥、磷渣微细粉、微晶玻璃、硅肥及白炭黑等。

    (六) xx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状况,利用一定比例的贫矿或(和)粉矿,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七) 新建xx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现有xx装置未满足环保部门相关标准的,必须在本准入条件实施起半年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取得有关许可后方可继续生产。

    (八) 本准入条件实施前,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生产界区周围空气、污水、土壤、植被监测不达标的xx生产装置,予以强制淘汰。

    四、安全、消防和工业卫生

    (一) xx属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二) 新建装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设立和设计审查意见、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现有装置未通过安全、消防或工业卫生主管部门检查的,应依法进行整改。

    (三) 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开展工业卫生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

    五、经济技术指标

    新建、在建和现有xx装置必须分别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电炉电耗不包括贫矿选矿装置或(和)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能源消耗,数据为吨xx消耗值,电力折标系数为0.1229千克标煤/千瓦时):

    六、监督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本准入条件实施后,新建、改扩建xx生产装置,符合准入条件的,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按照各省具体规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一) xx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参照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批;安全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 新建、改扩建及整改的xx装置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省级或以上行业、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方能投入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达到准入要求。

    (三)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xx生产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质检部门不得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水电供应部门应依法停止供水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等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xx生产企业执行xx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xx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普通电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优惠政策。

    (六)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

    七、附则

    (一) 其它矿热炉改造为xx炉视同新建xx装置。单台装置在10000千伏安以下的现有xx装置因厂址、容量、配套设施等原因进行搬迁或扩能改造,也视同新建。

    (二)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xx生产企业和有xx生产装置的磷肥、磷酸盐和精细磷化工企业。

    (三) 本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xx行业发展状况对本条件进行修订。

 

附录七  近三年无机化工行业主要财务指标平均值

类别

指标

 

        年度

总资产利润率

销售利润表

资产负债率

利息保障倍数

流动资产周转率

销售增长率

人均销售额(万元/人)

无机酸

2009年

3.25%

3.06%

52.89%

3.44

2.55

-13.19%

63.32

2008年

9.63%

7.24%

54.15%

6.79

2.90

51.30%

71.52

2007年

8.13%

7.22%

57.53%

6.67

2.76

35.48%

54.50

无机碱

2009年

-1.20%

-2.07%

65.61%

0.04

1.63

-11.86%

50.90

2008年

3.48%

4.77%

61.23%

3.38

2.10

21.50%

61.15

2007年

4.25%

5.65%

60.76%

3.54

2.35

31.66%

50.19

无机盐

2009年

3.49%

3.24%

61.41%

3.85

2.56

1.88%

50.66

2008年

6.91%

5.17%

58.06%

5.57

2.77

30.65%

49.27

2007年

5.91%

5.00%

59.45%

5.49

2.64

28.92%

40.55

其它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009年

4.07%

4.19%

55.72%

4.44

2.49

11.75%

73.53

2008年

7.74%

7.28%

55.54%

6.66

2.65

43.05%

74.35

2007年

4.98%

5.33%

58.08%

4.52

2.44

34.44%

54.97

资料来源:总行统计信息中心 数据为年度1-11月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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