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稽查人员从计算机税收分析及决策系统中调阅了该企业的税务登记情况和近几年纳税申报情况,发现该企业的确存在不断变换名称的行为和进行纳税申报销售额与举报人反映的销售额存在很大差距的问题,结合稽查人员先前查处的经营手机业务企业的偷税案例,稽查人员初步认定举报人所反映的该企业偷税事实可能存在,其偷税的手段可能较为隐蔽,其偷税的数额可能较大。为此稽查人员确立了对该企业进行突击调帐检查的工作思路。
2003年6月9日稽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和工作安排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当时主要调取了2001年4月至2003年5月的有关帐簿和纳税资料及用计算机移动硬盘拷录下该公司的内部计算机资料。在对调来的帐簿、资料进行了初步的检查和分析后,发现该公司有重大偷税嫌疑,随即于6月11日下午派员到该公司经营场所作进一步调查,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转移了部分货物和资金。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报经批准后,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及时采取了冻结银行帐号、查封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并进一步调取了该公司自开业以来用于经营的原始资料、财务资料,同时对该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财务出纳、仓库保管等企业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在此基础上稽查人员对调取的资料、帐簿进行了整理、核对、检查,在进行了大量工作后,核实了当事人2001年4月开业以来至2003年5月真实的应纳税收入和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
经检查核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以设置内外两套帐的手法进行偷税,存在帐外经营行为。对内的一套帐簿资料,主要由计算机资料和手工记录的应收帐款帐组成,反映当事人真实货物的进销存情况。其具体运行方式为,购进货物后将进货数据录入计算机,在销售货物后,将销货清单记载的销售数据录入计算机并登记应收帐款帐,通过计算机将数据汇总后进行核算并将数据提供给该公司负责人员。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分为开具xx部分(包括增值税专用xx和普通xx)和不开具xx部分。该公司销售货物不开具xx部分的销售额,以现金方式收取,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存折和xxx,记入对内的一套帐簿,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隐匿了这部分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该公司对外的一套帐簿资料主要用于纳税申报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用于纳税申报的应税销售额主要来源于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xx和普通xx部分,为该公司真实销售额的一部分。
(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以设置内外两套帐,购进和销售部分货物不开xx,以现金收取货款,收取货款存入个人帐户等帐外经营手段隐匿应税销售收入,自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造成少缴增值税15968885.15元事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dy}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属少报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交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dy}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的偷税数额为:2001年度10438534.57元;2002年度3381791.41元;2003年1-5月2148559.17元,共计15968885.15元。鉴于该公司偷税手段恶劣和性质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dy}款规定,处以少缴税款15968885.15元一倍的罚款。
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为A通讯器材公司,于1997年6月成立,2001年5月注销。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B通讯有限公司是2001年4月同时注册成立,B通讯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注销税务登记。以上三家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主要经营人员、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网络是一致的,据举报人反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即将于2003年6月以后注销税务登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将取而代之。从以上反映的情况和对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查处情况来看该公司以不断变换企业名称的方式逃避纳税检查,具体方式为原公司在运行一段时期后成立一个新公司,在并行一段时间后,将原公司注销,留下新公司继续运营。因此不断的变换企业名称成为他们偷税的手段。
一是思想认识的不足。监管部门主观上没有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缺乏足够的防范意识,认为只要不是零申报户基本就是正常的。二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和信息交流不畅。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各系统之间信息共享差,各自为战,形不成综合治税的税源控管体系,导致无法对各类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最充分的利用;该企业每月的应税销售额巨大,纳税额基本持平,表面看不出什么破绽,但是其税负率之低是极其少见的,基层局并没有按照“预警管理系统”的要求跟踪评估监控。三是税收检查方法比较单一,没能及时发现其帐、实之间存在的差异,更没有发现其帐外的资金循环情况。尤其是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进行税务检查时,没有对其彻底查透,甚至连两个不同的企业在同一地点办公等情况都没有引起高度警惕,致使企业长期偷税没有被查处。
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与稽查的联系协调,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托计算机归集、处理纳税人信息,并逐步与地税、公安、银行、海关等联网,交换、查询纳税人关联信息,{zd0}限度地减少税收监控的死角和盲区,减少税收流失。各管理局应加强对纳税人财务核算的监督,注意监控纳税人税负率、毛利率、资金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及其变化,以便对纳税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最终夯实征管基础,同时要将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与经济信息(包括各类进销货、委托加工合同文件)有机结合,杜绝企业做假帐、两套帐的行为发生。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用现金进销货物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控,监督其在营销过程中是否有违法问题,包括,销售货物是否开具xx,是否入帐,是否进行纳税申报等问题。
搞好日常检查工作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通过强有力的日常检查使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能及时得到有效遏止。在检查中应将核心放在日常巡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评估分析上,对所辖税源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在评估中,除对纳税申报直接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凭证等审核评估外,还要注意加强对与经营相关信息的对称性审核,特别要注意参照各个行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税负等指标,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情况进行纵向比较,对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同一时期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分析测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实际纳税的差距,及时分析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从而做到有的放矢,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应该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提供的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和数据,搞好数据分析,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作到有的放矢,进行有重点、有目的的检查.
一是强化税务登记管理。对企业开户情况特别是一人办多户企业、常办企业常注销的情况应进行全面了解并重点监控。及时掌握税源变化信息,加强对此类纳税人停歇业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和检查,防止“假注销,真偷税”。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理由进行认真地分析,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把关,并对其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同时要对其库存商品和帐簿记录进行核对,对xx的领购、使用、缴销、结存进行核实。还应注意其主要经营人员下一步的活动和动向。在日常检查中还要重点检查被查对象与其关联企业发生的业务,检查其相互间的货物购销情况、货物发出情况,销售价格情况、货款往来情况等问题,以杜绝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之间便利条件进行偷税的行为发生。
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户管档案制度。档案基础资料包括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登记、财务核算制度、申报资料、征收凭证和xx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等纸质资料,也包括计算机记录和生成的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基层管理部门要确保每户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并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明确纳税人报哪些资料,避免各业务科室多头、重复向纳税人索要资料。对各类基础资料要进行规范,建立统一的征管资料管理制度,对资料要按户建立索引,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借助各基层管理局已开通的局域网站归集资料信息,实现全系统综合查询,用好基础资料,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让现有数据为税源监控、稽查选案提供准确依据。加强和完善征管基础资料“一户式”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使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实时方便调用、信息资源共享。完善的户管档案制度,可以有效加强征管查各部门的衔接,形成综合治税的税源控管体系。
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人为本,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自觉性,有效应对和打击日趋狡猾的涉税犯罪分子。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注重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实战技能,进一步拓宽思路,综合运用检查方法,提高查假帐、假票和假申报的能力。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财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税源监控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大批既懂税收法律法规,又掌握财务会计核算方法,既能查帐簿,又能会检查电算化帐簿的“复合性”人才。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信息化培训,努力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吸收优秀计算机人才进入税务稽查队伍,以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要求。
当前税收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及其违法手段的多种多样,使税务机关很难做到对所有纳税人进行全面及时监控。因此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要广开渠道,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加大对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检举人的举报为税务机关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减少了税务机关的成本,对纳税人的行为形成社会监督力量,对打击各类偷税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整顿税收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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