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总局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如何查处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10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定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能否认定为无照经营等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法[2006]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同一经营项目依法需要取得两个以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其中一个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情况是许可审批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情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检查等其他方式发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查处。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法规未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类型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查处规定进行查处。

  二、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因未参加或未通过许可审批机关年审被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或者宣告失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述{dy}条意见进行查处。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均为成品油经营登记的前置许可证件,其有效期届满或未通过许可审批机关的年审,企业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的,不属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不宜按该条规定进行查处,应当按照上述{dy}条和第二条意见进行查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六年六月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14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适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工商注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就企业取得相关经营资格而言,涉及工商注册登记中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无论是新设立,还是已设立的其他企业通过变更方式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均应办理注册登记。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范畴。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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