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如何在社会损害赔偿、补偿体系中发挥功能_万事助理雲雨浪-新 ...

 
 当前我国,社会基本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程度距离理想状态还存在着不小差距,侵权责任法仍然起着调节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导作用,意外伤害保险也是自我救助的重要途径,因此在社会损害赔偿、补偿体系建设中,为商业保险留出了较为广阔的空间。而商业保险在其中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发挥功能和优势呢?

  我们分层次分析如下:

  一、社会安全保障层次

  在医疗保障方面,商业保险的空间其实很大。

   原因在于:

  其一,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尚处初级阶段,从政府财力和医疗条件来看,“广覆盖”尚属工作目标,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如灵活就业者、儿童等)是缺乏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客观上存在保险的需求;而从社会责任来说,也应当引导他们在没有获得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商业。这一类型的商业保险虽然不是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称作为基础性保险,因为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一样,它所要解决的也是特定人群的基础性医疗保障。比如,各保险公司开办的学生平安保险,为幼儿直到大学生提供了意外和疾病医疗保障,深得广大家长和教育系统的认同;而重庆“城口模式”的外出务工人员商业保险,为数十万医疗保障归属不明确的农民工提供了意外和医疗保障,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首肯,并迅速在全国得到推广。

  其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实际上,无论是美国健康保险公司的“管理式医疗”,还是国内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的“湛江模式”,都有力地说明:商业保险在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上有机制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和成本优势。商业保险公司可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健康管理等专业服务,系统化地解决经办管理类业务。

  另外,基本医疗保险还有一项重要原则——保基本,也就是说,在基本医保之上,各地区、各类企业、各类人群还存在着差别化的健康保险需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个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各个企业的医疗保障需求,开发出各种形态的补充型健康或管理模式;同时,针对个人投保人,推出与其参加的社会或团体保险相对接的个人健康保险,以契合多元化健康保障需求。

  由此看来,商业健康保险可以非常灵活地嵌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之中,无论是医疗改革进程中的哪个阶段,都仍然存在着对商业保险或商业保险运作机制的客观需求,商业保险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与社会医疗保险争夺资源,而是和谐共生,共同实现国家“顶层设计”的医改目标。

  二、无过失补偿层次

  首先,严格来讲,我国的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属于过失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无过失补偿责任相结合的混合型责任保障,但从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特别是随着我国交通事故特别基金的建立,交强险将逐渐走向无过失补偿制度。尽管通过立法强制,它已不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但经办此项业务的主体——商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事故责任领域,仍然为社会损害的补偿,发挥了主导性作用。

  其次,在工伤保险领域,由于我国的工伤保险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国家保障和企业赔偿相结合”,因此在一些因工伤残的情况下(例如5至10级的工伤伤残),将由用人企业支付补助金,用人企业便存在转移风险的需求,这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各种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工伤保险提供了良机,通过与社保部门开办的工伤保险无缝对接,保险公司可以为职工的工作安全提供完备的风险保障。

  其三,通过与台湾地区无过失补偿体系的比较,我们发现在疫苗接种、药害救济等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目前,疫苗风险、问题奶粉风险、药品风险事件频频曝光,而且从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这些风险似乎是难以xx杜绝的。台湾地区的做法是卫生主管部门按量代收“捐款”以及接收社会之捐款,从而建立一个专项基金计划。然而在我国,相关领域的社保尚未建立,商业保险在其中xx可以做相关的探索和尝试,例如倡导地方政府建立类似基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基金并代政府履行职责等,目前保险公司代处理“问题奶粉”后续事宜,已经具备这种模式的雏形。

  三、侵权责任法层次

  因侵权而产生的责任转移问题,在19世纪就被融入到保险技术中,从而诞生了责任保险。损害分散的原则促使制造危险的企业购买责任保险,将损害外部化。由于工商活动的日益发达以及侵权法律的日益健全,责任保险在社会生活中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非寿险保险业务。近年来,与国家多个部委联合发文,推进旅行社责任、火灾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医疗责任等责任保险,促进多个工商领域责任风险的转移和分散。通过保证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从而保障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责任保险将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的功能,在人身损害赔偿、补偿体系中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

  四、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层次

  意外伤害保险对人提供的损害补偿,是基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事故,从而给付保险金。重点应当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特定人群、特定事由的意外伤害保险。例如社会弱势或危险群体,乘坐飞机及其他交通工具、进入存在危险项目的公园旅客游客,建筑工人等高危行业的人群,表演或竞技项目群体。对于特定社会群体、特定活动,出于社会稳定和安全的考虑,非常需要主办方或当事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重庆市政府贯彻医改意见,加快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程,由市财政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了城乡孕产妇住院保险和新生儿保险(意外伤残及死亡保险)。为诸如此类的特殊人群购买,提高了社会福利,化解了社会风险。二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的重视,从而产生差异化的意外伤害保险需求。投保后被保险人如果出现意外伤残、死亡,可为自己和家庭取得一笔丰厚的补偿金,维持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意外伤害保险的社会效果由此凸显。综上可以看出,意外保险着眼于自我救助,但也可演变为由政府或团体购买,在确保个人和家庭的保障的同时,为减少社会矛盾、避免诉讼成本,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

  总之,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确实还处在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和成熟、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广、保障程度还不高、城乡之间以及各省市之间发展不平衡,因此无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团体以及个人,在许多方面都对商业保险存在着真实的需求,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在传统的社会保险领域也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优势。并且,这个赔偿、补偿体系是开放性的,它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而被赋予新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之下,讨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补充,还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商业保险已经融入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和角落中,尽管在局部市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存在相互替代的问题,但是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互交融,共同构织起一张社会保障体系的密网。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例如荷兰,其2006年以来的医疗改革就成功依托了商业保险的平台),既便超越了初级阶段,商业保险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经历发展方式的转变,保险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分析政策和市场,去科学发掘、正确引导和充分满足保险需求,始终坚持合理的定位、科学的发展,方能在完善人身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的宏伟工程中大有可为。【作者:冉皓 来源:】 (责任编辑:和讯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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