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概述

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为4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酱》;SB/T10260-1996《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1999《鱼露》;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要求

一,调味品生产企业若生产番茄酱、辣椒酱、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等),须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核发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规定总砷、铅限量;
2. 各类调味料对附表中相应项目提出技术要求。
3. 即食类调味料产品要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提出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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