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购房人自称正在还贷的物业,被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以“未正常还贷”告上法院。 购房者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银行客户经理一边与业主联系还房贷事宜,一边作为银行诉讼代理人,告诉法院无法联系业主。 法院因无法联系业主,此案件作缺席判决,此物业强制拍 卖,最终价128万元(当时市场价300万左右)。而记者深入研究账单后发现,上海银行还贷扣款异于多家银行,对拖欠xx采取利滚利方式收取利息。
还贷账号流水清单多项扣款与上海银行提供已还款情况中多项还款项金额无法对应。 业主多次对外及法院申诉自己正常还贷,那她的还贷是否正常? 购房事件始末 据当事人李穆青向理财周报陈述,2004年夏,她购买宝山区经纬城市绿洲的一处景观房,而整个小区的房贷业务均由上海银行一位叫“范老师”的业务员受理。 她与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71.9万元,xx期限30年,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按照规定,以当时还款利息计算,借款人自2004年12月20日开始还款,每月金额为3877.44元。 “xx关系生效很长一段时间后,银行方面都没有人主动同我联系,直到服务态度良好、语气温和的宓晨主动联络我,我心里的疑团也随之烟消云散。”李告诉记者。 2005年9月,李因工作调动举家迁至北京,她以书面方式通知了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更换了联系电话和地址。并嘱托其客户经理宓晨,请他代为看管空房。 2008年3月11日,李收到宓打来的电话,称2007年李全年未还款,并发问“是否银行账号有误”。李当场否认,称自己一直按时还款,上海银行寄来的对账单也显示一直在扣款。在二人通电话的同时,李随即通过的网上银行,向往常正常还款的账号汇款1000元。以防万一,李同时开通了网银汇款短信通知功能,通知对象为宓。 李回忆说,宓当时在电话中称,汇款通知短信已经收到,但款项还没到账户上。想着跨行转账可能要隔天到账,汇出银行这边又没有退款,迟早会到账的。 事后,李请求宓,再好好查查这些账,如果账户确实有问题,银行没有扣到款,再联系她。 李称,在汇款后的第二天,宓没有再联系李,李以为此事已经解决。 等到李再次汇款后打电话或发信息向宓咨询,账户查得如何,宓也一直回复说“账号的事情在查”。(见图1) 2008年9月4日,李照常发短信息给宓,询问欠款的事情,并且再次告诉宓,她一直在汇款,上周还汇了,银行应该能扣到款。宓回复说,“的确是没有扣到,请您再查一下,是否汇错账号。” (见图2) 但李穆青从银行收到的对账单显示,在2008年9月1日,银行刚刚扣款4211.64元。(见图3) 李向记者称当时既怀疑,又十分相信上海银行,认为银行如果有错,应该会自行纠正,于是她每个月照常执行还款操作。 “我准备将空置的房子出租时,被房产中介告知屋里出现神秘的脚手架……更不知,我早就被人告上了法庭,我的房子也已经沦落到被拍卖的田地了。”李向记者委屈地感叹。 “如果不是2009年6月20日,房屋中介公司打电话问我,屋里怎么会出现脚手架,我都不知道我的房子已经快不是我的房子了。”李激动地说。 李称她知道此事后,立即致电宓,再三追问下,据李回忆称,当时宓开始的时候还吞吞吐吐地说,“李小姐,你要不来一趟上海吧,你的房子有点问题。”李问其有什么问题时,李说宓的反应是避而不答,经过她的多次追问,宓才表示房子被银行告了。等提及被哪位工作人员状告之时,宓说“告你的人已经离开上海银行了”。 李称等她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时发现,起诉书上的诉讼代理人白纸黑字上写着两个字:宓晨。也正是2008年3月以来一直答应帮她“追查账户”的上海银行工作人员。 李称其间在2009年7月7日,宓还通过短消息告诉李,“法院说房子已完成交易,账号事情在查。”接着法院给出一审判决强制执行拍卖房产。(见上图1) 双方疑点 李向记者述说,上海银行在一审中所提供的{wy}证据是一张逾期清单,清单显示自己从2007年8月开始还贷中应收利息未还,直到2008年3月20日。最长逾期天数为227天。(见图4) 根据李提供的银行在2008年4月14日打印出该套房当前逾期清单。理财周报记者根据李提供给的上海银行出具已还款清单和还贷账户的流水账单,发现账户流水账单中在2008年1月25日所扣4158.86元即为银行出具已还款情况中2007年7月20日应还利息3959.58加上实还罚息199.28的总数。(见图5-6) 其后在还贷账户流水账单中所扣的款项数无法与还款情况表单中应还款项对应。并且从流水账单上可以看到上海银行从2007年7月以后每月一直在扣款,直至2009年12月23日。(见图7) 理财周报根据李提供的二审录音录音原话2010年1月19日,一中院开庭,潘明奇法官问银行:“是否可以解释清楚这几笔逾期欠款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这几笔逾期款确实存在吗?”李表示至今上海银行还没有出具更详细的逾期清单。 前面说的并不可怕,最让李质疑的是上海银行诉讼代理人宓向法院隐瞒自己联系方式的行为。根据上图2李与宓通短信显示时间为2008年9月4日。由此可见宓是知道李的联系电话。但是根据李提供一审判决时,自己缺席是因为法院无法从原告即上海银行诉讼代理人那里得知被告自己的联系方式。 李向记者表示,她认为上海银行诉讼代理人宓是有意向法院隐瞒自己的联系方式,促使自己在当年10月无法出席。李称2009年2月上海银行诉讼代理人宓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当年7月,宓告诉李已完成房屋交易。但在2009年11月17日,李却收到上海银行发来的短信“温馨提示:11月20日是您住房商业xx约定还款日,本期应还676213元,尽快还款。”(见图8) 理财周报记者在查阅李提供的资料发现她的征信记录,上海银行漕河泾支行还贷账户在2009年4月29日起同时还两套物业。(见图9)记者核算还贷账户的流水账单,发现另一套物业已于2007年2月20日还完所有xx额41万元。李在同时还两套房贷的时间内,记者发现每月还款日因还款账号中的余额无法还案件中该套物业的当月应还利息,所以可以看到还贷账户的流水账单上在2008年1月25日是还2007年7月20的还款利息。(见上图5-6)。记者向李提示,在他还贷期间,已上调多次还款利息。李向记者回应,“如果银行及时告之我,因利息有所增加的原因,我也肯定不会赖账。” 专业人士解答疑问 记者就在被告未到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拍卖的行为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和几位律师,一致称“被告在一定时间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上海国际航运仲裁咨询服务中心的邵先生表示,有关当事方可能利用了一个法律的漏洞,即“在法院传召,被告不到位的前提下,可以公告取代,公告期一结束,就表示被告默认”。 多次加息导致利息增加,银行有义务或者有责任通知还款人呢? 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告诉理财周报记者,双方既已签订《个人住房抵押xx合同》,就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借款人应按时归还所借款项,放贷一方有义务告知借款人的欠款金额。 此案件因过二审后,李称{zh1}法院委托上海黄浦拍卖行对该套物业进行拍卖,至今仍未过户,处于“冻结中”。 理财周报记者与法院委托拍卖的拍卖行上海黄浦拍卖行联系,想了解之前以远低于市场价拍得该物业的买家是谁,此拍卖行表示不允许查看,如果是法院相关单位查看,需开单位介绍信件。 6月25日理财周报记者与上海银行法务部进行联系,接通电话的女士没有听完记者的发问就急急打断并声称:“不清楚此事,这事我们也不方便说,我们部门是解决银行内部审查的,对外的话就问公关宣传部”,然后草草挂了电话。 截稿之前记者拨通了上海银行代理诉讼人宓晨的电话,宓接通电话后,在了解记者来意后很xx地说:“这件事情都由总行公关部来处理,我现在不方便说任何话。” 注:文中书面及录音材料由当事人李穆青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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