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概述_江苏认证咨询交流平台_百度空间

豆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豆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标准

GB2712-2003《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SB/T10170-1993《腐乳》;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豆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油炸豆制品所用油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反复使用。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不得将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豆制品加工中使用。所使用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豆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它要求

1,对于保质期短且贮藏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豆制品,抽完样后,要按企业产品明示的贮藏温度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2,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检测依据按国质检执(2002)183号文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3,腐竹允许分装,但必须符合本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4,保质期短的产品在贮存中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运输豆制品时,应严密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做到专车送货。
5,在发证检验中,如果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相关标准、产品明示值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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