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培训教材--第九章

第九章  货币经纪服务

 

为更好地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为本外币市场提供交易和信息服务的职责,进一步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在发展交易系统、提供电子中介的基础上,推出本外币市场经纪服务。

货币经纪服务通过声讯中介服务满足大型金融机构的匿名报价需求,帮助中小金融机构提高市场融资效率,寻找交易对手方。并通过信息发布、咨询分析等方式,帮助客户预测市场走势、寻找投资机会、控制投资风险。

 

{dy}节 市场经纪服务

市场经纪服务是指交易中心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主要运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交易系统等通讯方式,代为寻找潜在交易对手、促成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服务行为。

 

一、人民币经纪服务

1、服务对象

依法具有市场融资业务资格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经与交易中心签署《人民币经纪服务协议书》即成为市场经纪的服务对象。

 

2、服务内容

提供金融市场行情和相关信息,受托报价和寻找交易对手,受托达成交易,受托征询和分析资信以及制定融资方案。

 

3、服务范围

人民币债券质押式回购、人民币债券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债券分销、票据业务、同业拆借以及随着业务发展和政策许可而开展的其他业务。

 

4、服务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外币经纪服务

1、服务对象

凡具有经营外币拆借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经与交易中心签署《外币经纪服务协议书》,即可成为外币拆借中介服务对象。

 

2、服务方式

金融机构通过电子系统、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交易中心询价或报价,交易中心向金融机构提供外币拆借市场信息,帮助金融机构寻找交易对手,促成交易达成。

 

3、服务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拆借币种

以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元为主要币种。

 

5、拆借期限

暂定一年期以下,交易中心公布隔夜、7天、15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和1年共八个期限品种的市场行情。

 

6、清算交割

资金清算由拆借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节   分析及咨询服务

在高速的市场发展中如何分析市场走势,监控投资风险,获取{zd0}盈利?货币经纪部作为中心承担货币经纪服务的部门,基于广泛准确的市场信息,专业谨慎的分析技术,为用户提供定期的银行间本币市场和外币市场的分析报告和不定期的重大事件分析和预测。并以谨慎、专业、独到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一对一投资咨询服务。

 

一、服务对象

银行间市场所有交易成员、非银行间市场各类投资机构、各类咨询公司、市场相关研究人员

 

二、服务内容

每周市场分析报告、不定期的债券发行预测分析、重大事件分析和预测

客户投资咨询热线服务、客户投资方案定制、客户投资风险跟踪提示服务

 

三、服务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三节   市场分析和投资培训

随着银行间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市场投资工具和投资理念不断涌现,市场成员对学习金融市场先进理论,提高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外,新进入市场的成员也需要尽快地了解和熟悉银行间市场,掌握市场特点,发现投资机会。货币经纪部组织各类理财专家和投资能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为市场成员提供银行间本币市场和外币市场的专业化培训。

 

一、服务对象

银行间市场所有交易成员、非银行间市场各类投资机构、各类咨询公司、市场相关研究人员

 

二、服务内容

从基本的市场特征和投资分析到更深层次的投资组合及相关风险管理,以灵活便利的形式,为客户提供定制的计划和教程。

 

第四节   经纪服务操作程序

 

交易中心作为中介机构,受金融机构委托,运用电话、传真、电子交易系统等方式,提供包括本外币信用拆借、质押拆借、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债券分销等各类经纪服务,资金清算及相应质押品交割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一、人民币经纪操作程序

1、金融机构具体委托交易中心提供某项中介服务时,须按要求逐笔填写并向交易中心提供《声讯中介服务委托书》(下简称《委托书》),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书面填写《委托书》的,金融机构通过电话进行委托,电话录音视同《委托书》。

《委托书》是金融机构委托交易中心提供某项中介服务的指令。《委托书》和《协议书》共同构成委托合同。

2、属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和现券买卖的委托,交易中心代为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双方确认后,向交易双方提供相应的《成交通知单》(下称《成交单》)。

3、属于信用拆借的委托,交易中心在代为寻找交易对手、征询拆入方资信并提交拆出方确认后代为达成交易,并向交易双方提供《成交单》。

4、《成交单》与《协议书》共同构成确认交易达成的合同文件,是交易双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和进行资金、债券清算的凭证,是交易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依据。

5、属于意向分销的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寻找分销或认购对象,征集认购人的认购意向后,向债券承销商和认购人提供《债券认购意向书》。

6、属于挂牌分销的委托,交易中心在为委托方寻找到对手并经承销商和认购人确认后,向债券承销商和认购人提供《债券认购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确认书》是承销商和认购人达成交易的合同文件,是交易双方进行资金和债券清算的凭证,是交易中心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依据。

 

二、外币经纪服务操作程序

1、金融机构通过电话、传真、外汇交易系统或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方式向交易中心询价和报价;金融机构的报价要素包括金融机构本身名称、币种、利率、方向(拆入或拆出)、起息日、到期日、金额等要素;若为质押拆借,还需包括质押品类型、折算汇率、质押金额等要素。

2、交易中心主动或根据要求告知金融机构市场报价和市场行情。

3、交易中心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将交易要素相匹配的报价配对,并及时将拆入方名称通知拆出方。

4、若拆出方对该拆入方有授信额度,则向交易中心确认交易达成;反之应立即告知交易中心,交易不成。

5、若拆出方接受拆入方的质押品条件,则向交易中心确认交易达成;反之应立即告知交易中心,交易不成。

6、在拆出方确认后,交易中心立即通知拆入方交易达成,并告知拆出方名称。

7、交易中心在核对双方拆借要素无误后,生成并通过传真或外汇交易系统向双方发送《外币拆借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一式三份,交易中心与拆借双方各执一份。原件随后邮寄给对方。

8、《外币拆借成交确认书》(包括传真件)为具有最终法律效应的交易凭证,金融机构据此办理资金结算和质押品交割。

9、金融机构若在成交当日未收到《外币拆借成交确认书》传真件,应于当日下午17:00点之前与交易中心联系,否则视为已收到成交确认书传真件。金融机构在收到成交确认书传真件及原件后,若未在第二日下午14:00之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视为xx接受成交确认书之各项要素,并愿意据此办理资金结算与/或质押品过户。

10、现有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可通过外汇交易系统查询市场即时行情及进行报价;所有金融机构均可以通过专线电话、“中国货币网”或其他电子交易系统向交易中心查询市场即时行情及进行报价。

11、交易中心在开展中介业务时,对所有电话交谈进行录音。录音材料至少保存三年。金融机构也应对电话交谈进行录音。交易中心对通过各种电子交易系统达成的成交资料保存至少三年。

 

三、资金清算与质押品交割

1、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自行进行资金清算或质押品的交割。

2、拆出方应保证在外币起息日将外币资金划付至拆入方指定外币帐户,资金在途责任由拆出方负责查明,由责任方承担;拆入方应保证在到期日将外币资金划付至拆出方指定外币帐户,资金在途责任由拆入方负责查明,由责任方承担。为保证外币资金的及时清算,交易中心建议金融机构优先使用其在境外的外汇帐户或在当地外汇局的外币清算帐户。

3、若使用人民币作为质押品,折算汇率采用成交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到期返还质押品折算汇率仍采用同一汇率,建议质押的人民币统一按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若使用债券或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品,由双方商定确定质押债券或央行票据品种及券面总额。

4、若采用债券或央行票据质押拆借,建议拆借双方采用首次见券付款,到期见款付券的方式,外汇资金付款指令传真件可视为资金到帐凭证。若采用人民币质押拆借,拆入方应保证在人民币起息日将人民币资金划付至拆出方指定人民币帐户,资金在途责任由拆入方负责查明,由责任方承担;拆借到期后,拆出方应保证在还款日将人民币资金划付至拆入方指定人民币帐户,资金在途责任由拆出方负责查明,由责任方承担。

5、若遇国内外节假日,资金清算与质押品交割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违约处理

1、通过交易中心中介达成交易的金融机构之间,一旦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交易中心可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原始材料。

2、金融机构与交易中心一旦发生纠纷,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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