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为4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等;酱卤肉制品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包括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咸肉类GB2732-1988《板鸭(咸鸭)卫生标准》,腊肉类GB2730-1981《广式腊肉卫生标准》,中国腊肠类GB10147-1988《香肠(腊肠)香肚卫生标准》,中国火腿类GB2731-1988《火腿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白煮肉类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GB2729-1994《肉松卫生标准》,肉干类GB16327-1996《肉干、肉脯卫生标准》,熏烤肉类GB2727-1994《烧烤肉卫生标准》,肉脯类(肉脯、肉糜脯)GB16327-1996《肉干、肉脯卫生标准》,熏煮肠类GB2725.1-94《肉灌肠卫生标准》,熏煮火腿类GB13101-1991《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标准》等。 肉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1,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肉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熏煮香肠类、高温蒸煮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