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曲峰:股指期货为期货私募基金阳光化创造契机- 和盛投资--期货开户 ...
专访曲峰:股指期货为期货私募基金阳光化创造契机 [转贴 2010-06-30 15: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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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峰

【相关职务】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新加坡DACHENG CENTRAL CHAMBERS LLP外籍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委员,上海律协期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律协信托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期货中国网荣誉法律顾问

【教育背景】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硕士研究生(金融),华东政法大学  在职硕士研究生(法学),黑龙江大学  本科学士(法学)

【相关资质】律师资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曲峰律师具有商学院、法学院双重教育经历,熟悉金融原理和谙熟法律实务,专注于期货、期权及金融衍生品、信托及资产证券化、投融资及资本运作、私募股权投资(PE)与风险投资(VC)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与实践。特别是在期货法、金融衍生品交易法、信托法、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接受过多家财经媒体的采访,曾作为{dy}财经“财经郎闲评”节目嘉宾。还曾在专业刊物、报纸上发表多篇专业评论、学术论文等。

著有《中国期货法律事务》(法律出版社),参著《企业破产法讲话》(法律出版社)。

 

访谈精彩语录:

新加坡的股指期货品种非常丰富。

每一种金融业务或每一项金融产品,除了体现金融原理以外,都蕴藏了相应的法律内容。

金融业务离不开法律的应用与支持。

如果可以把商品期货交易比喻成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的话,那么毫无疑问,金融期货也可以比喻成虚拟经济的高级形态。

一个发达、完善的期货市场,将助推一个国家的世界性经济地位。

过度地依附于这样的严管(严格监管),很难有突破和创新,尤其是难以做到市场化经营和差异化竞争。

我认为股指期货将开创我国金融期货品种的先河,同时也会成为中国期货业再发展的契机。

金融人士仅能解决金融问题,解决其中复杂的法律问题也一定需要专业人士。

(《中国期货法律事务》)这本书既填补了法律界研究空白,又能为业界人士提供即时指引,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

期货虽然是一个组织化、标准化的法律模式,但仍然被各界认为的高风险行业。

CTA既能增加期货公司本身的业务创新、又能发挥期货公司优势和促进差异化竞争。

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盛宴,指的是银行参与特别结算业务,这样既可以创新银行业务、又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限制高频交易)要考虑投资者的交易权利问题,也要考虑它的正面作用。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为期货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创造了契机。

信托方式仍是期货私募阳光化的{zj0}模式,以“证券阳光化私募”为例,xx可以借鉴。

人不可能在期货市场永远清醒,但制度却是永远清醒的。

制定一套严密的制度也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落实和执行。

 

期货中国1:曲峰律师您好,感谢您接受期货中国网的专访。您曾在新加坡留学,就您个人来看,新加坡期货市场与我国相比,主要有哪些特点?

曲峰:首先,新加坡的期货市场结构包括两个市场,一个是关于股指期货的,在新加坡交易所;还有一个是关于商品期货的,在新加坡商品交易所。我国则包括四个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内,商品类的分布在上海、大连、郑州三个商品期货交易所内。从资源广阔、品种丰富来说,中国毋庸置疑地占据了商品期货上的各种优势,但金融期货却优势皆无。

其次,新加坡的股指期货品种非常丰富。新加坡不仅有关于本土的“海峡时报指数期货”,还拥有来自境外标的指数的如“日经225指数期货”、“摩根台湾指数期货”、“摩根香港指数期货”等,甚至还包括与中国相关的“富时新华A50指数期货”及相应的期权、迷你品种等。相比我国而言,2010年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则仅是开创先河而已,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然也伴随很大的发展空间

另外,新加坡以法制严格著称,因此金融监管也相对严密、谨慎。我国也是以法制和强化监管为突出特点的,尤其是在经历过两次行业整顿以来。目前,中国期货市场保持良性发展。

 

期货中国2:您拥有金融和法学的双重学历,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和期货从业资格,这对您开展金融行业的法律实务有何帮助?

曲峰:就我的法学和金融双重专业而言,无疑来说是有复合效应的。我做律师10年多,法律经验非常丰富,且又兼具了金融思维能力和理解金融原理。因此,能够在金融业务中体现专业优势。

实际上每一种金融业务或每一项金融产品,除了体现金融原理以外,都蕴藏了相应的法律内容,比如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内容、产品或业务架构、文本及条款设计、风险防范等。

以期货为例,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它本身属于一种标准化合约,既然谈到合约就隐含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那么它在交易、结算中的法律结构以及一些特别的法律制度,都与股票、基金、债券等是不同的。

 

期货中国3:在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如何发挥金融专业思维能力,如何分别对待、并体现您的复合专业优势?

曲峰:好的,这个问题可以从一个例子来看。在我接触的业务中,用一个简单的投融资关系来说明。A公司拟寻求融资,如果能得到资金支持,不仅可以渡过难关、且将飞速发展,但B企业认为先期以债券融资方式投入、并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如果A公司做得不好,则可以要求A公司及其担保公司偿还债券本金和孳息;同时,再要求A公司赋予优先认股的权利,如果做得好并有未来上市的潜能,B企业则可以将债券转换为股权,并在上市后获得高额溢价。可见,这个例子里既有金融问题,又有法律问题,既有投资问题、又有融资问题,既有债权问题、又有股权问题,而且是一并解决的。这在投行和私募股权基金(PE)业务中是非常值得应用的。

再比如,在金融中的现金流等固定收益就是法律上的收益权;在金融中期货合约仓单在法律上就是物权凭证;在金融中的股票、基金、债券都是法律上的投资凭证、且是标准化、电子化的;而信托产品则是一种非标准化、非电子化的受益权凭证。

可见,金融业务离不开法律的应用与支持,反之,厘清金融产品、金融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是必要的。这些就是复合专业的优势体现吧!

 

期货中国4:您是如何看待期货市场以及期货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与作用,乃至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曲峰:依我之见,商品经济在经历了现货、远期等交易形态的演变之后,最终走向了高度市场化、高度组织化的期货交易形态,并构成了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经济形态之一。如果可以把商品期货交易比喻成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的话,那么毫无疑问,金融期货也可以比喻成虚拟经济的高级形态。同时,作为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重要金融工具,期货市场是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一个发达、完善的期货市场,将助推一个国家的世界性经济地位。正如美国xx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默顿米勒教授曾经说过:“没有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称不上是市场经济。”

 

期货中国5:那么,您又是如何看待期货市场与法制的关系?

曲峰:法律界里有一句话经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简单地理解就是说一个市场的规范发展离不开法制。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也是如此。中国期货市场一路走来,到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对于法律的要求明显提高,尤其在创新发展的契机上,更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并一定依赖法制化作为发展的基石。纵观国际经验,大多成功经验都得益于“立法先行”。而目前,我国仅以法规、规章、指引为主导和支撑,尚未出台成熟的“期货交易法”,这与我国其他金融领域的诸如证券法、基金法、信托法等相比,明显慢半拍。而纵观新加坡、韩国、台湾等地,均以“立法先行”推动期货市场的发展。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也肩负着职责积极地倡议和推动法制的进步和完善。

期货中国6:期货行业虽然是管理风险的行业,但是整个行业的期货公司对律师和外围法律服务的认同度有限,绝大部分可能的法律风险均由内部的风控甚至行政在处理,您觉得这一现象是否合理?应如何改变或完善?

曲峰:这是一种行业普遍的现象。经过我对期货业界的调查研究,期货公司对外部律师的依赖程度非常低效,确实很多公司也没有法律顾问。这其实是很多原因导致的,比如包括期货业务本身单一、监管力度很强、行业指导频繁等等。但是,我要说的是,即便是符合监管要求、符合交易所、行业协会的要求,并不等同于就没有经营风险、没有管理问题了;没有了被处罚、处分的风险,并不等于就没有违约、侵权的风险了。事实上,法律风险蕴藏于一个公司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法律问题都可能产生或伴随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而且过度地依附于这样的严管,很难有突破和创新,尤其是难以做到市场化经营和差异化竞争。

比如,在股指期货出台之后,期货公司本身应该做到哪些法律安排,哪些合同条款、制度文本需要修订,哪些内控制度必须增设。具体我就不多说了,可以参见我的一篇文章叫做“股指期货时代期货公司的法律风险研究”。

不仅是期货业界,还包括从事套期保值的现货企业、国有企业、乃至上市公司都存在上述问题。

 

期货中国7:您为何对期货行业如此了解,并把期货法和衍生品业务定位成自己的主攻方向?

曲峰:事实上我是在学过金融专业之后,才非常系统地了解了金融体系的框架、金融市场是怎样细分的,比如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还能从宏观上着眼于中国和境外的金融市场发展。在思考中我发现,中国的商品期货市场已经取得了让全世界瞩目的{zy1}成绩,可是以股指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尚处于初级阶段,甚至在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发展中,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为此,我认为股指期货将开创我国金融期货品种的先河,同时也会成为中国期货业再发展的契机,这也意味着中国期货市场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伴随很大的市场份额。我坚信这将是未来中国{zj1}增长空间的金融市场,所以决定专注这个领域。另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律师界能懂金融理论的就屈指可数,而能真正懂期货及衍生品的则更是寥寥无几,而金融人士仅能解决金融问题,解决其中复杂的法律问题也一定需要专业人士,比如说一些上市公司爆出的衍生品巨亏案中就蕴藏了很多的法律问题。

 

期货中国8:前段时间,您出版了专著《中国期货法律实务》一书,这本书的大概内容是怎样的?

曲峰:十年前的中国期货市场尚处于低谷阶段,而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商品期货交易总量已经跃居全球{dy}(2009年度)。但是,在近十年内几乎没有此类书籍,所以,这本书既填补了法律界研究空白,又能为业界人士提供即时指引,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

至于书中内容,则没有办法一一道来。其中既包括商品期货、也包括股指期货;既包括期货理论、也包括法律实务;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交易规则;既包括期货行业资格准入、又包括期货行业经营管理实务;既包括期货诉讼纠纷案例、也包括期货风险管理案例;既包括期货董事、监事、独董高管,也包括期货从业人员;既包括CTA基金、也包括期货期权等前沿业务研究。可以说是一本时下非常全面、系统的法律实务指引工具书。

 

期货中国9:《中国期货法律实务》一书给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期货公司、现货企业等不同的群体,各自能带来哪些帮助?

曲峰:期货虽然是一个组织化、标准化的法律模式,但仍然被各界认为的高风险行业。而它的高风险,从金融视角来说,体现在保证金交易制度下的高杠杆特征;从法律视角来说,体现在风险防控制度是否有效制定、落实和执行,是否面临被处罚、违约或侵权的风险隐患等。

因此,对于一个从事投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来说,这本书仅能提供期货基础知识、期货合约原理等投资者普及教育方面的基础内容。但对于期货公司、机构投资者、以及具有现货背景的公司来说,则能够带来相应的、必要的指引作用,比如,其一,能从经营管理上是指引符合监管层面要求,和指引自身风控、合规等制度建设;其二,能够从法律的视角去指引期货的交易、结算、套期保值、交割等各个环节的实务;其三,甚至在一些业务突破和创新中,也能给予一些辅助,比如该书就包括CTA、期货基金、期权等前沿性内容的研究。

 

期货中国10:您觉得就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上市,在相关交易制度、结算制度上,是否与商品期货的原有制度有所区别,特别是在一些法律制度上?

曲峰:就股指期货而言,确实存在一些与商品期货xx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交易结算制度。主要包括:诸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IB制度、分级结算制度、特别结算会员制度等,这些都是与商品期货明显不同的制度规定。

以分级结算制度为例做一个解释,我国在期货结算体系上包括两种结算制度——即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所谓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就是把会员分成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并规定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实质上,就是交易与结算环节的分离,并适度隔离直接带给交易所的风险,同时也由此产生多重法律关系。比如,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直接结算法律关系,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之间的代理结算法律关系。这是与商品期货交易、结算体系明显不同的地方。但这一点,似乎与投资者关系不大,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IB制度等则与投资者联系比较直接。在此就不一一例举了。

 

期货中国11:近年来,不管是协会、期货公司还是相关机构,对CTA的研讨和研究越来越成熟,似乎CTA的推出已在酝酿之中。那您觉得法律法规方面,在CTA推出之前是否需要一些准备?

曲峰:CTA业务是国际上非常成熟的期货管理业务。如果我国也能尝试推出此类业务的话,无疑来说是进步和发展的。CTA既能增加期货公司本身的业务创新、又能发挥期货公司优势和促进差异化竞争,另外,对一些市场机构或市场人士也提供了一种选择渠道,甚至还能遏制极不规范的民间期货私募组织。据称,相关机构已经开始研究。

但我个人认为,推出此业务之前,必须首先推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而目前期货公司经营范围中仅包括“期货经纪”,尚不包括此业务。其次,考虑是准许一对一、还是一对多的问题。再有,还需要综合考虑是否设置客户门槛、是否信息披露、签署合同是否备案、资金是否需要托管等法律问题。

 

期货中国12: 自股指期货上市以来,银行至今缺席股指期货这一盛宴,源于监管层主要考虑风险问题,为此,市场上也一度xx此问题,我也看到您曾作为专家接受采访并谈到了这个问题,想听听您是如何看待的?

曲峰:对于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盛宴,指的是银行参与特别结算业务,这样既可以创新银行业务、又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银行则以成为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身份代理一些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但是,有报道称,监管部门鉴于担心若发生系统性风险,而波及商业银行本身的资本金,所以一直未能出台相关规定。

我曾经发表了一篇文章“特别结算会员的特别思考”,其中谈到了银行直接参与股指期货结算的解决之策,同时也谈到了如果银行另行设立子公司参与的另一种方式。就目前而言,监管层倾向成立银行子公司。对此,我也认为这当然是一劳永逸的、并能彻底隔离银行资本金风险。但一些必要的法律问题仍需思考,比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性质、金融牌照、特备结算会员的条件、现实性和前瞻性等。{zh1},我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出台一个周密、详尽的管理办法。

期货中国13: 近来股指期货的交易量与持仓量严重偏离,并被中金所发觉、且组织会议研究如何打压,就股指期货日内频繁交易的问题也请您谈一谈?

曲峰:我认为,就日内高频交易来说,它的形成是有原因的。比如,机构投资者尚未进场、自然人占大多数且以投机为主;还有就是市场初期设置的低手续费也是交易频繁的诱因之一。因此,从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来说,给予xx、防范市场风险,无疑是对的。但一方面要考虑投资者的交易权利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它的正面作用,包括增加交易活跃度、增强流动性、甚至为套期保值等机构投资者转移风险奠定了基础。

 

期货中国14:股指期货上市前后,大量的券商通过控股、参股期货公司形成自己在期货板块的力量,目前全国已有70家左右的券商系期货公司。现在各大券商的IB业务也正在摸索中进行,您觉得在IB业务开展过程中,投资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三者的权利义务应如何明确?

曲峰:从规定来说,IB办法中就明确界定了证券公司的职责范围和内容,且还规定了应当事先告知投资者存在IB关系,这对投资者来说就是知情权。另外,从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职责来说,即便是由证券公司引荐的投资者,也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审查职责。{zh1},就是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二者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证券公司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有权获得佣金报酬。但目前的IB还xx于具有参股或控股关系的券商与期货商之间。

 

期货中国15: 期货市场还存在一些私募机构,业界也曾经尝试采用阳光化私募的方式,但终因一些问题而未能突破。就您看来,目前的股指期货是否能成为推动期货私募阳光化发展的驱动力之一,有无法律阻碍?

曲峰:目前市场中的期货私募没有阳光化的,多以委托理财形式存在。也就是说,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以集合资金的形式募集,也不能以集合账户的方式开户管理。但我认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为期货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创造了契机。

信托方式目前虽还行不通,但我个人认为信托方式仍是期货私募阳光化的{zj0}模式,以“证券阳光化私募”为例,xx可以借鉴。且从信托方式本身xx没有障碍,只是缺少由监管部分的放行指令,或出台一个类似“期货基金信托指引”的细则规定。另外一种方式,就是一个交易顾问可以将单独客户账户里的资金汇集起来,作为一个CTA基金来整体运营,也是一种选择。不过更需要等待政策出台。{zh1},还有一种方式也是当前可以大胆尝试的,就是“有限合伙”的方式,从法律上按照私募股权基金的架构进行安排,由管理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

 

期货中国16:股指期货上市以后,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债券期货甚至期权都有可能在我国相继上市,这些期货品种的推出是否需要新的法律法规配合?

曲峰:如果需要延伸到更多的利率、汇率等金融期货品种的出台,当前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支持前沿性,估计可能会在期货法或期货交易法出台时一并纳入了。

 

期货中国17:国际国内期货方面的相关恶性风险事件,往往伴随着违法行为,比如巴林银行的倒闭、中海油套保巨亏等,您如何看待这些事件?对一个行业来说,应该如何避免这类事件?

曲峰:分析了此类案例,我的结论既简单、又直接。首先,从期货本身来说,它就是高杠杆、高风险的,所有人都懂,但期货风险并不是不可控的,用什么来控制,就是用严密的内控制度和交易计划。那么,这两个事件中,巴林银行和中海油都有一套严密的、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只是在执行制度的环节上出了差错,再加之风险放大作用,造成了巨大后果。

人不可能在期货市场永远清醒,但制度却是永远清醒的。制定一套严密的制度也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落实和执行。所以,如果能建立一套交易与风控两者xx分离的体系,将能够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重演,而不论落实和执行风控制度的人是律师或会计师。

 

期货中国18:前段时间,摩根和高盛被控欺骗投资者,而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逐步成熟,期货公司、基金公司或相关机构将成为产品设计者,直接为给类投资者设计相关理财产品或避险产品,国内的机构在设计产品时是否也有可能遇到相应的法律风险?我国应当由此借鉴一些什么?

曲峰:中国的金融产品目前还比较简单,即便是在简单的产品设计中,还因存在法规上的空白领域而隐含法律风险。比如,在给一款信托产品提供法律意见时,就涉及因质押环节的不确定而有法律风险。其次,中国若在衍生产品上尝试,也不会向美国CDOs产品那么复杂。甚至这一次的全球危机,让世界各国对复杂衍生品都望而却步。所以,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对于中国而言,无疑都是有借鉴意义的。比如,借鉴投资者风险告知问题、投资者是否设置门槛问题、销售环节是否充分披露问题、以及产品不易复杂、如何监管场外衍生品等问题。

 

期货中国19:07年在证监会、协会和全体期货行业的努力下,推出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一些列法律法规,我国期货行业法律体系似乎已经建立,您觉得目前我国期货行业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是否有必要推出专门的《期货法》?

 曲峰:目前的期货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完备的,且具有一定的前沿性。比如就期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等已经囊括在现行的条例之下。且辅以多个规章、指引以及交易所规则等,但即便如此,适时推出《期货法》也是必要的,且目前的有关期货的司法解释也已经略显滞后。

 

 期货中国20:您所供职的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乃至整个亚洲规模{zd0}、实力最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大成?

 曲峰: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zd0}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律师事务所秉承着“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文化核心理念,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包括北京总部,大成已在境内的上海、武汉、成都、济南、重庆、天津、哈尔滨、郑州、银川、西宁、厦门、深圳、海口、杭州、广州、南通、长春、西安、南京、福州、沈阳、无锡、青岛、南宁、乌鲁木齐、太原、呼和浩特、昆明28个城市设有办公室。除此之外,在境外的巴黎、纽约、洛杉矶、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地设立了24家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及成员单位,与境外多家律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大成律师事务所总人数已经超过1500人。大成律师多数毕业于国内和国际知名的法学院校。相当数量的律师还具备国际贸易、金融、建筑工程、工商管理、会计、税务等其它专业背景。凭借着出色的律师团队,无论是在传统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公司、房地产、银行金融、保险、外商投资、企业改制、税务、劳动争议、国际贸易等法律服务领域,还是在新兴的矿业能源、知识产权、投资并购、私人股权投资、破产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与项目融资、金融衍生产品、电信传媒、城乡统筹、农村合作社等业务领域,大成一直处于业界的前沿和{lx1}地位。

2009年,大成作为中国区{wy}成员加入了世界{zd0}的、汇集全球{dj0}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等专业性服务企业和公司的独立专业服务组织World Service Group(世界服务集团),与100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8万多名律师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信息交换渠道和业务合作平台。

2009年8月在ALB2009年度中国规模{zd0}律师事务所20强和亚洲地区规模{zd0}律师事务所50强排名中名列{dy}。

 

 期货中国21:金融方面的法律服务是否是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专长所在?大成能提供的金融法律服务涉及哪些板块?

 曲峰:大成在金融领域里是非常擅长的,主要包括:

企业境内外IPO 、上市公司再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的组建;

资产证券化、结构融资、商业xx与银团xx、信托业务、企业债券发行、金融及商品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交易;

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进出口信贷及其他贸易融资、保险及保险经纪、金融机构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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