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猪肉信息制度要作用。要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应用能繁母猪专用标识和中央数据库对能繁母猪实行单独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和兽医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提升能繁母猪保险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精神,加快形成生猪保险与防疫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产品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生猪保险,是妥善解决生猪生产问题、稳定猪肉产品市场的重要措施。自2007年国家启动生猪保险业务以来,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已累计承保生猪1.53亿头次,承保能繁母猪9700万头次,生猪出险赔付700万头次,能繁母猪出险赔付500余万头次。生猪保险的开展,降低了生猪养殖者损失,提高了养殖积极性,促进了生猪生产发展,对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政府、广大养殖户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赞誉。
确保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率{bfb},确保上市销售猪肉“两章一证”齐全且{bfb}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确保食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等集团用肉{bfb}来自定点屠宰企业——据新津县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他们将建立生猪养殖到猪肉销售的配送网络,通过“厂场挂钩”度。严格落实《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大对耳标佩戴的指导力度和监管力度,确保耳标佩戴率,并及时采集、上传信息。二要严格免疫制度。对保险生猪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要建立统一的防疫档案,详细记录保险生猪免疫情况。三要严格无害化处理。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因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死亡的生猪,必须严格监督养殖经营者执行无害化处理,坚决防止病死猪肉进入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四要给予保险经办机构支持协助。要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免疫、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鉴定、耳标查验等工作,并在查勘定损时,协助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