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潍柴”企业对簿公堂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将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对方侵犯了其字号及商标权;然而,潍柴工贸却以同样的理由向潍柴集团及潍柴动力提起反诉,让这个围绕在“潍柴”身上的字号及商标纠纷变得扑朔迷离。

  两家“潍柴”企业互成被告,到底谁动了谁的“潍柴”字号和商标?

  互成被告

  记者了解到,发生纠纷的原被告双方从未有过股权关系,一方是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一方则是民营企业。

  原告(反诉被告)潍柴集团和潍柴动力诉称,“2009年4月,原告发现{dy}被告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销售带有‘潍柴’商标的汽车配件,该配件是维修站从第三被告济南许氏重型汽车配件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由第二被告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潍柴工贸)生产。”

  原告认为,第二被告潍柴工贸所生产销售的活塞、缸套、滤芯等产品侵犯了其字号和商标权,{dy}、三被告销售其侵权产品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dy}、第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判令第二被告潍柴工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再使用“潍柴”字号,并判决撤销其在商品分类表第4类和第12类的注册商标。

  被诉之后,潍柴工贸也不甘示弱,随后向审理本案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潍柴工贸的反诉状称,“反诉人的企业字号和商标是经合法登记和注册取得的,并且字号和商标均早于原告潍柴集团和潍柴动力,被反诉人(本案原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潍柴’汉字和擅自使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容易使人误认和混淆的商标,已经对反诉人构成侵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字号属谁

  原告代理律师张方德告诉记者,“‘潍柴’字号一直为原告所有,且该字号在国内外均享有极高声誉,是组成两原告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也是原告与其他企业予以区别的显著特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潍柴集团的前身是潍坊柴油机厂,迄今已有60余年的发展历史,目前已成为国内{zd0}的内燃机及汽车零部件生产商、供应商。

  2006年6月,‘WEICHAI’被认定为xxxx商标。因此,‘潍柴’字号的公众认知度和美誉度是非常高的,被告非法注册和使用,侵犯了xxxx的名称权。”张方德说。

  张方德认为,被告潍柴工贸明知“潍柴”是原告的字号去申请注册登记,属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的傍品牌意图。

  潍柴工贸董事长许玉峰接受记者采访时则大呼冤枉,认为潍柴集团及潍柴动力是在恶人先告状。

  许玉峰告诉记者,“我们的字号是经合法登记注册取得的,有权在登记、注册的范围内合法使用。并且,目前已合法使用超过7年,使用过程中从未被依法提出过异议。”许玉峰认为,“潍坊柴油机厂”的企业名称与“潍柴”字号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相关条文,企业名称只能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简化名称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而事实上“潍柴”从来都没有成为“潍坊柴油机厂”合法登记的简称。

  “即使在习惯上‘潍柴’也不能必然理解成‘潍坊柴油机厂’,当时的潍坊柴油机厂也并没有什么影响,也未将‘潍柴’作为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情况下,禁止别人使用‘潍柴’是没有道理的。”许玉峰说。

 商标对决

  据了解,潍柴工贸所持有的第1677821号“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于2001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2类注册,获准汽车、机动车前后桥、陆地车辆变速箱等产品上使用。

  此后,潍柴工贸继续申请的第3246065号潍柴汉字商标和第3284573号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于2003年分别被被国家商标局核定在第4类和第12类商品上获得初审公告。但由于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现正在复审中。上述几项商标内容,正是双方争议的核心。

  据了解,原告潍柴动力所有的第1705556号“同心圆”图形及“WEICHAI”拼音组合商标,于2002年1月28日获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7类注册,使用范围是非陆地车辆的发动机及配件等。时间比被告晚了近两个月。

  张方德说,“尽管被告注册的商标要早于原告,但《{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相冲突,被告以侵犯原告的在先使用名称权恶意注册商标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张方德认为,被告在注册登记公司时先是侵犯了其名称权,又以侵权的企业名称再去注册商标。此后,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则是针对原告的xxxx而抢注,因此其注册的商标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恶意的侵权商标。

  许玉峰则说,其所拥有的商标均是从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并且注册时间早于原告。这些年来,潍柴动力虽然注册的类别为船用发动机,但实际上大量销售的产品却是陆地车辆发动机,严重侵犯了潍柴工贸的商标权益,并且涉及侵权产品价值巨大。

  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定于2009年12月22日开庭,后由于有关诉讼代理人指出潍城区南关汽修站不是企业法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后法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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