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8 22:34:06 阅读6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虽然{zh1}物业公司同意开通电梯并对电梯实施年检,但这一闹剧却让人再次领教了物业公司在各地小区里的强势 地位。
表面上看,物业公司受雇于业委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但现实却是,业委会或 业主很难依据合同规定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如果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差为由拒缴物业费,很可能会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zh1}不仅要乖乖交费,还要 支付滞纳金。这样的例子是时有耳闻的。
物业管理行业的怪现象不只是业主维权难,物业公司只赚不赔的本事也让其他行业经营者羡慕不已。既然物业公 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能动辄以“没钱”为由拒绝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未能有效控制经营成本是物业公司自己的失误造成 的,不能把责任推到业主头上。如果所收物业管理费确实不足以支付小区的物业管理开支,物业公司也应该向业委会提出提高物业费标准的申请,并经法定程序通 过。如果大部分业主不同意,那物业公司只能自己承担亏损,合同到期后再重新商定物业费标准或是选择终止续约。擅自撤出小区或是私自降低服务质量都是违反物 业管理合同的行为,理应作出相应赔偿。
但现在能真正做到这一点的物业公司并不多,而主管部门似乎也认可了物业公司的歪理,只要物业公司一喊没 钱,主管部门协调的结果总是让业主多出钱,以至于让物业管理真的成了xx不赔的买卖。当然,物业公司赚的不只是物业管理费,哪怕业主支付的物业管理费足够 维持小区开支,本应归于业主的地面停车费和会所租金、灯箱广告费等小区共有部位收益也常会以补充物业管理费的名义纳入物业公司囊中。
避免物业公司损害业主利益,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完善物业管理法规,提高物业公司的违约成本,更需要监管部门 真正承担起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或收费不规范的物业公司依法予以处罚。尤其是对那些服务质量差、业主投诉多的物业 公司,要直接驱逐出物业管理市场,以防止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事件一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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