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通LINK WORLD无线流媒体软件项目运营模式讨论会2_xm江南的空间_ ...
(续上篇)戴兵:现在看广告可以获利,这只是一个增值,只是软件中的一个增值。真正的目的就是销售软件。刚刚刘老师讲价格是否高,我们来分析一下价格是否高。我向所有的终端客户承诺的五年使用时间,每天价格在0.55元,在服务中可以实现可以发无数条视频信息、语音信息、图片信息等等。在服务的过程中其实0.55毛已经增值了,如果你愿意看世界通发的广告,我给你付费。你注册成为用户时,我就有一个选项,你是否愿意收看世界通发的广告,如果你填了否,广告不可能发给你。因为信产部也讨论这个问题,分众传媒前期手机广告闹出了很大的风波,包括一些欺诈信息都会有,信产部应该会对这个问题比较重视。美国、英国这些国家已经对发布信息到用户手机有严格的限制,用户不同意,严禁发广告信息。我们这里是让客户有一个选择,用户不同意,我们不会发。而且我不是承诺一定给你多少钱,只是你用我软件的同时,我会发一些广告给你。如果你收看广告并进行评价,看广告的同时连同初级的市场调查也帮厂商做了。关于是否是传销的问题,世界通不可能和任何一个个人发生关系,应该是和国家、法人发生关系,当然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各级代理商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是这样的,所有的客户资料不在代理商那儿,都在公司的数据库里。而且这个数据是客户自愿填写的。我把您刚刚提到的问题谈一下,下一步我们还需要改进、注意哪方面的问题。
佟强(北京大学):我来说一下。刚才听了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我来讲启发也很大。刚刚戴总也讲到了世界通这样一个项目,可以说是世界一个xx,当然所谓xx我理解一个是{zx1},一个是{zh0},当然我们说它某种意义上有继往开来的效果。这是项目将来能够发扬光大的前提。它是一个新东西,从法律可行性而言就涉及到可能相对于我们已经比较成熟的通信方式、媒体传播方式法律风险相对更大一些。主要并不是说它一定会有多大的风险,而是人们并没有真正认识它。也就是说它和现行的已经成为体系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协调需要我们通过法律研讨加以解决的。我觉得这个研讨会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于大家应该把所有的问题都找出来。但是否能够在这样短的时间内xx解决呢?我想恐怕不行。但问题在于如果我们能提出来,而且能够把这样一些问题作为研讨方向的话,随着整个技术不断的深入,有关的法律包括运行规制都会逐渐成熟起来。

     因为我本人是搞民商法的,我在这里侧重地谈一下我的一些看法。我觉得从民商法的角度,应该处理好这样几个法律关系。{dy}就是与电信的法律关系。因为我们知道电信公司主要经营的是电信基础服务关系或者基础业务,而我们所经营的实际上是电信的增值业务。因为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也好,实际上电信的基础业务关系只能由电信公司来做。但是我们是不能做的。所以在这里就会涉及到我们做增值服务项目和基础服务项目之间会不会有一个冲突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我们这个项目中最重要的东西。
我看到我们经营的项目特别是能吸引大众的项目有很多。双向同步视频对讲,视频远程会议。电信管理条例颁布时没有3G,所以将远程会议服务作为增值业务看。起码现在来讲,我们可以考虑打个擦边球。
     第二个大问题,我们谈到第二个法律关系,世界通和手机客户之间的关系。这里包括两个内容,{dy}实际上是软件买卖关系。刚刚我们说了,我们要卖一套软件,但作为手机终端用户要拿999买这个软件,实际上最终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因为购买软件是法律允许的。第二是增值服务合同关系,买了软件安装以后,我们就要提供服务,这个服务在我们看来实际上是一个无偿服务,我们只是在手机发广告的过程中,如果客户点击了广告并评价了以后,有一些所谓的分成。实际上用户花999买了软件就包含了所有的服务。服务合同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跟客户的关系中可能会涉及终端客户隐私权是否受损的问题。如果你点击同意,每天我们可以给客户发30条广告。    
     戴兵:客户每秒钟都可以登陆取消接受广告。
佟强:有技术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就好。
     第三个法律关系是跟分销商之间的关系,其实这也是一个合同关系。我们用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的称呼,这是社会通用说法。其实它不是代理关系而是经销商,是我把软件卖给你,你再卖给别人,所以我们之间是一个批发、零售的关系。当然还有是否构成传销的问题,这个问题从现在我们这样的模式来讲,我认为可能不会构成所谓传销。但如果说真的把经营核心变了,不是卖软件而是在卖一种软件之间的差价带来的收益,那可能就会变成传销。从目前看,看不出传销的问题。
董宝青(工业信息部推广应用司):我今天以个人身份参加这样一个研讨会。刚刚听了专家、学者的发言很受启发。前面没有听到介绍,我看了一下材料和各位专家的发言,有一个初步的印象。{dy}对这个项目的定位,我觉得从公信部角度讲是现代信息服务业,特别是通信网络向3G发展之后,属于带有创新性的增值业务,也是互联网跟移动通信网融合的一种新业务探索,从方向来讲是应该给予鼓励的。看得出在技术层面世界通公司专家有很强的技术力量,已经能够适应下一代互联网和下一代移动通信网融合的研发能力,从后台到前端一直增值业务业务的开发,具备这方面的能力。我觉得在这些业务创新上,世界通公司还应该加大研发,继续努力。这个确实是下一代增殖业务的关键。对此应该给予肯定。世界通公司作为一个香港信息服务企业,如果将你们的技术、产品、业务导入到大陆市场,可能还要做很多可行性研究,有技术方面的也有政策方面、法律方面。
     具体有些问题需要在战略、战术层面需要研究。现代信息服务业的特点都是基于网络化服务,数字化产品。不仅带有法的特征,也带有服务特征,至少有四个资格需要研究。作为电信增值运营商,外资不能超过50%的比例。世界通公司作为香港公司恐怕会遇到政策门槛。我看你们在海南搞了一个海南世界通公司,可能就规避了这些问题,而且在海南已经拿到了证书,将来在每个省都需要这样做。
     戴兵:全国的也已经拿下来了。
     董宝青:那已经解决了这个障碍,可以进行全国性的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业需要资质证书。
     戴兵:已经在办了,很早都已经备案了。
     董宝青: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的资质问题基本都解决了,而且也解决了外资的障碍。然后就是关于广告方面,如果{dy}期主打广告业务,可能确实需要广告经营许可证。

     戴兵:广告经营许可证周一就可以拿到。
     王宗玉:实际上还是销售软件。
     董宝青:你要做手机广告业务,严格上不属于电信运营商业务,属于工商局管的广告业务。广告业务xx要依照广告法来做,跟电信运营商没关系。但按照现在的规定,必须双方负责,管传播、管内容的都得负责。如果你这个手机广告可以和电子商务结合,也许可以规避广告的问题,以商业资讯为主。其他的模式你得逐一分析,每个产品线上线前都要分析。手机广告有很多公司在做,现在很多人都看到移动互联网的潜力远远超过互联网。你得逐个业务去研究。主打手机广告,如果可以和掌上电子商城结合起来,也许能创造出新的模式。不是以推为主,要和拉为主,要和业务结合起来。我的总体感觉你们这个公司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二者的融合上,再开发一个创新产品上具备了非常强的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当然这只是IT层面。如果你想做出盈利模式,必须找到一个业务进行应用。因为你这个开发团队具备了技术能力,但技术不一定能挣钱,还得结合某个具体业务,有比较好的产品模式。
     我看这里创新的东西还是挺多,我觉得还是挺有前景的。关键是跟业务融合得更紧密一些。国内的政策法规我看你们都做得比较规矩,关键在于业务创新上,应用业务创新上。将来如果需要和工业与信息化部打交道,我可以帮你引见一下。
     于安(清华大学):从评价来看,这个技术是有前景的。但革命性的技术肯定会导致既有制度的冲突。因为原来的技术都需要制度支撑,适应某一类技术的制度,革命性的技术肯定对现有制度有冲突,所以肯定要考虑创新的问题。所以不但跟运营商、商业伙伴有很好的合作,来避免商业冲突。另外要做到更有前景的商业期待,恐怕还要跟政府设计部门有很好的合作。因为只有制度上的创新和改进,才会给你们提供一个很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使你的商业前景得以实现。所以建议设计部门好好规划,建立一个很好的发展空间。你刚刚讲广告的问题,我觉得未来使用手机进行商业活动包括广告是挡不住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制度设计,这个好的制度设计要解决一个基本的矛盾。原来的广告都是用公共平台做,比如电视、车体,现在这个不是公共平台,这是一个根本的出入。原来的广告借助媒体和现在广告借助的媒体与其本质特性有冲突,因为这关系到个人消费偏好的问题。如果你能够站住这点,通过制度设计部门,把这个矛盾通过技术手段很快解决,让客户接受,排除筛掉不愿意获得信息的客户。比如我作为大学希望你给我提供本专业书籍广告,这是符合我意愿的,虽然手机不是公共平台,但我愿意接受。所以一定要和用户的消费偏好结合起来,如果有这样好的技术就可以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zh1}希望你这个得到中国主管领导部门肯定的技术能得到很好的发展,但你需要制度设计部门给你更好的制度空间。
     孟昭阳:首先听了段先生的介绍,我感觉项目本身的前景非常好,于民于国都有益处。当然前景好,肯定风险就大。我个人认为今天来的人就项目运营问题它的风险是什么?有没有风险?如果有的话有哪些?第二提出问题后,哪些问题根据自身条件是可以避免的,哪些是无法避免的。当然这些问题提出后,今天能不能解决是另外一回事。从方向上说或者涉及法律问题,我个人认为首先是流媒体软件运营在现行框架下能否做的问题。我来之前也查了相关的规定,针对流媒体软件和流媒体广告,现在基本没有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到互联网的规定有很多,从刚刚董司长的讲话也可以知道,互联网服务信息许可证、互联网文化用品经营许可证都是要办的。咱们国家现在有一个口号公权力法无规定不得为之,私权利只要没禁止都可以做
     第二个问题,我们将来整个运营方式,涉及到内容有很多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哪些问题涉及法律需要考虑。
     第三个问题是质量问题,我们提供的是产品,当然质量要好。如果我们将来通过广告模式推销,你的承诺万一实现不了怎么办?这有两个因素,一个是技术问题,一个是意外问题造成,这要考虑。
     郑静清(公安部):今天我代表个人发表意见。第二我今天也不想从信息安全本身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刚刚各位老师、各位教授和专家从法律上、经营上都讲了很多,讲得非常好也非常明确。我不想多耽误大家的时间,只讲两个问题。{dy}技术本身的特点,咱们现在做的技术形式,与原有的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有哪些不同?我看了一下,原有的业务是在公媒体上,现在落到终端手机上就变成私媒体。在公共场合发布信息和在手机上发布信息有什么不同?我觉得把不同点找清楚了,问题就解决了。公媒体可以发布信息,现有国家法律法规都对其有要求,而且现在已经在成熟运作。私媒体方面,现在也有手机信息发布,我们现在跟它不同的是增加了功能,把公媒体的一些功能增加到手机上,这样有一个自愿性问题,即用户本身是否愿意接受服务,不是你强迫给用户信息。用户要购买你的信息服务,哪些信息是用户需要的,这个点搞清楚了,你的盈利点就找到了。现在也有用户感觉打个电话就够了,不需要更多的信息服务。你刚刚提到的免费会议也好,视频也好,有多大范围的群体需要这个功能是你业务的突破口,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才有盈利点,即你为他服务的信息,是广大客户群都需要的,才有盈利点,如果没有这个,那就失去了意义,跟公媒体没什么区别。
第二我从材料上看到,你的特点是给客户鼓励性消费。你这个鼓励性消费可能只能用于广告,用广告商的投入反馈给用户。我觉得这种风险就像刚刚专家提到的,一定要适度宣传。
     第三从行为上讲,因为这是一个私媒体,所以有一个自愿行为。在公媒体看广告是自愿行为,我可以选择关电视或不上网。但手机上的信息是互动的行为,我给你的信息你要不要?在我们的服务平台上应该有一个合同制约,否则就会很被动。
     第二个大问题我觉得就是运营模式的问题。在运营模式上,首先要分两个基础,看你是基于IT还是基于信息服务。我们编的软件能够实现手机电信增值功能,一定要有运营商合作。如果是IT行业,我们应该走一个简洁的路子,不需要自己铺网。从客观上来说,可能那可以更好地实现。信息服务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仅是一个商务平台的问题。以前我不订手机电子报,我嫌它太麻烦了,在电视、互联网很多信息都可以看得很清楚,何必再弄一个手机播报?因为我是VIP,老是给我免费发新闻播报。我发现它的方便之处是,有时候我没空上网或者看电视,无论走到哪,我想看的时候就可以得到这些信息,我觉得挺方便的,就慢慢接受了。信息服务有很多类型,一定要分门别类。广告只是商务服务,如果我们从商务角度做,可能有盈利点。从其他的信息服务讲,可以从电信方面获得利益。我们的盈利点在哪需要好好研讨一下。光靠广告回报我觉得还不足以满足我们现在商业运作模式的成功。

     张仲达:不敢说是总结,主要是得各位专家、学者详尽的分析、中肯的建议、实在的提醒表示感谢!刚才各位专家在技术和具体操作层面上都提了很多建议,这些具体意见对我们今后办好这件事有非常多的好处。姜教授和王教授特别提到了,虽然我们有非常好的技术,愿意为受众提供服务,但避免一厢情愿,被人家当成骚扰、侵权,提出了很多准入许可问题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我们今后的成长和发展一定会带来很大的好处。
    今天感谢大家对我们提供这么多帮助,你们的帮助是我们做好这件事的基础。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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