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Merdeka Review

作者/本刊翁慧琪 Jun 28, 2010 05:17:33 pm

【本刊翁慧琪撰述/苏晓枫摄影】三年半前上庭挑战能源、水务及通讯部长决定的马来西亚职工总会(MTUC)、11名成人和两名小孩打赢官司,能源、水务及通讯部需公开xx政府、雪州政府和雪州水供公司(SYABAS)签署的水供特许经营合约以及无收益水(non-revenue water)稽查报告!

吉隆坡高庭今天宣判马来西亚职工总会连同11名成人和两名小孩胜诉,下令能源、水务及通讯部在七天内把特许经营合约以及稽查报告交给申请人。

xx政府在案件初开审时曾辩称,申请人并没有法定地位(locus standi)入禀司法复核案,并声明这两份文件属于官方机密。

承审法官哈达丽雅(Hadhariah Syed Ismail)认为申请人都有法律地位(locus standi)提出这项诉求,并决定亲自过目特许经营合约和稽查报告才作裁定。

她在6月18日接获文件,并经过检阅后,表明自己是很确定特许经营合约和稽察报告的内容并不存有对国家安全及公众利益有害的资讯。

“但是,我能预期这些文件的公开,或许会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争论和批评。”

裁决合约非机密文件

哈达丽雅强调,雪州水供公司之前已经公开有关无受益水的多种资讯,所以特许经营合约的内容已经不是什么秘密,所以她决定以公众利益为考量作出裁决。

“有鉴于当下透明度、责任及优先权是人民所需,把特许经营合约公诸于世才是公平的决定。我认为在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上,法庭应该趋向有利于受害者。”

她指出,公开特许经营合约后,稽查报告也需要相应公开,因为有关稽查报告有提及和解释部分特许经营合约的内容。

此外,她也认为,在《官方机密法令》(OSA)第2A条文之下,任何提呈内阁的文件的文件自动被视作“秘密”(Rahsia)是荒谬的说法。

由于{dy}和第三答辩人都无法证明文件足以危及国家安全或公众利益,而且稽查报告在2006年10月提呈内阁之前,该文件并没有被列为官方机密,所以她指有关文件并没涵盖于《官方机密法令》第2A条文之下。

她指责,{dy}答辩人拒绝公开文件的决定,不符合“法定寄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而私有化水供和援引《官方机密法令》不但有违该法令原本宗旨,更违反良好治理、透明度和“以民利益为本”(interest of the rakyat should come first)的原则。

成解密特许合约先例

这个官司的申请人代表律师是洪显龙(右图),而{dy}与第三答辩人则由高级xx律师(Senior Federal Council)三苏伯哈山(Shamsul Bolhassan)代表抗辩。雪州法律顾问助理莫哈末阿查里(Md Azhari Abu Hanif)代表第二答辩者。

巴生国会议员兼反对水供私营化联盟(CAWP)协调人查尔斯圣地亚哥、职工会总会主席赛沙希尔(Syed Shahir)和武吉加星(Bukit Gasing)州议员李宝霖等人,今天都来到法庭聆听法官宣布判决。

他们获悉己方胜诉后,都感到很高兴,赛沙希尔向媒体表示,这是历史重要的一刻,证明了他们的争斗顺利取得成果。

他相信,他们14名申请者的成果,未来或许也能够成为其他1400万名马来西亚人的例子,因为可能将来会有人希望挑战解密大道特许经营合约。

查尔斯圣地亚哥表示,这宣判确定人民是有获得资讯的权利,并推动xx政府制定《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无论如何,他们都很感谢雪州州务大臣卡立的帮忙,同时亦为法官的勇气与愿意费心阅读文件的做法感到高兴。他们会在取得文件后,检阅并再作出发表。

拖延长达41个月

马来西亚职工总会和以该会主席赛沙希尔为首的11名成人及两名小孩于2007年1月15日入禀法院,挑战能源、水务及通讯部拒绝公开无受益水的决定,并列能讯部、雪兰莪州政府及马来西亚政府为答辩人。

11名成人申请人包括了反对水供私营化联盟协调员查尔斯圣地亚哥(Charles Santiago)、八打灵再也第五区居民协会主席李宝霖、印裔社群活跃份子阿鲁姆干(Arumugam Kalimuthu)等来自雪兰莪州的三大民族居民。

申请人在入禀书中强调,他们作为孩童及成人,有权享有令人满意的生活水平以及{zg}的健康水平,而令人满意的生活水平以及卫生权利与食水安全息息相关;要取得安全食水,先决条件是拥有食水供应,为此,食水价格必须是公众可以负担的。

高庭在2007年3月1日开始就此案展开司法审查的程序,原定在当年5月作出裁决,岂料拖延到三年后的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