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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财综[2003]153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dy}章 总 则

  {dy}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计用砖量缴纳,标准为0.05元/块。

  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粉刷30日之前,应及时向当地墙改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结算手续,并同时提交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各级墙改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的审查和现场验收,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结算手续,多退少补。

  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合格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使用非粘土新墙体材料比例在省政府规定比例之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预收款;使用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等生产的孔洞率大于25%以上的粘土多孔砖和大于35%以上的粘土空心砖的,该部分专项基金预收款按孔洞率或节土率返退,最多不超过35%。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墙改办签署查验意见的返退表后30日内拨付资金。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退:使用非粘土新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省政府规定比例的;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内外墙体已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使用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的。

  对结算后结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及规定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全部转入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收取专项基金预收款和专项基金应分别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专用收据”和“江苏省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样式见附件二)。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收取专项基金预收款时应开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预收款专用收据”,该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缴款单位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开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据”,同时收回“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结算联。

  第十条 为便于征收管理,各地征收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应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对转作专项基金的再由财政专户定期缴入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内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各地上缴省市的专项基金应通过财政专户逐级上缴,并按规定缴入国库,具体按照苏财建[2001]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各地专项基金的解缴基数统一确定为当年的征收净额,计算公式为:

  各县(市、区)当年的征收净额=当年实际征收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

  各省辖市当年的征收净额=当年实际征收额+所辖县(市、区)实际上缴额-当年实际返退额-当年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

  “专项基金”逐级解缴比例为当年征收净额的20%(常熟市按征收净额的20%直接缴省)。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入国库的2‰,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墙改机构的经费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墙改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墙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新型建筑材料和制品发展导向目录要求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竣工项目应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由墙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银行xx合同,拨付凭证,利息结算清单;
  (四)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五)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六)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应组织调研,符合墙改科研项目立项要求,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科研项目计划任务设计书,各级墙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江苏省墙材革新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完成后,由墙改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符合第十八条和上述规定,各市申请省级专项基金补贴的,应由各市墙改办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墙改办、财政厅,由省墙改办按程序组织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按省、市各承担50%标准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级墙改办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经贸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在建筑工程中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2月10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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