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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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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章   总则
{dy}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缴销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苏财综[200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是指政府物业维修资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公房的单位履行代收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在收取物业维修资金时向业主、开发企业、出售公房的单位开据的合法原始凭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业主办理 房屋产权证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公房的单位和业主开具、使用、保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房产局、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印制和监督管理。
           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印刷工作、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分出售公房的单位使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使用两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为电脑打印票据,票据的开据必须由电脑打印,不得使用手工开具。票据设置为四联,{dy}联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记账使用凭证,第二联为业主缴款凭证,第三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出售公房的单位留存,第四联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留存。
第六条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公房的单位代收物业维修资金一律按本办法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凡不按办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款,物业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领购、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公房的单位领取专用收据时,必须将每幢楼的总体面积,住房性质,书面报送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并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申请表、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领购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申请表一式三联,{dy}联领票单位留存,第二联开票单位核销票据时用,第三联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留存。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公房的单位在收取物业维修资金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不得用其它票据收取物业维修资金,没有收取物业维修资金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
第九条 物业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统一为电脑打印票据,不得用手工填写,凡手工填写的xx均为废票,开票单位必须追回所有票据联次,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开票单位在开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如xxx据丢失,应及时在市级以上的报刊登载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处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公房的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已开具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款项缴存到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并同时报送已开具票据内容的统一格式的电子文档,超过5日缴纳的,按所开具票据金额同期银行xx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每批票据使用完后,必须将票据{dy}联、第四联上缴到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办理缴销手续,并同时报送每批开票收据内容的电子文档,项目结束后必须将没有使用的票据上缴到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票据的开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 使用自制票据收取物业维修资金的;
(二) 未按规定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
(三) 伪造、制xx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
(四) 没有收取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业主的;
(五) 管理不善,丢失毁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
(六) 项目结束后不上缴多余票据的;
(七)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一)第(四)项规定的,每户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其它以外条款规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连云港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前以自有票据开具的维修资金款项未缴到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维修资金专户的必须在2008年6月10日前上缴到连云港市物业管理中心维修资金专户,逾期不上缴的按挪用物业维修资金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连云港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连云港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4、物业服务合同;
    5、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以上第1项材料需填报一式两份,第2-5项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按照职责要求,抓好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连云港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见附件2),并抄送市房产局物业处、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办事处和社区各一份。对企业违规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或提交的材料不够齐全以及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2、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3、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由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将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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