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业务操作及货物理赔基本常识_国内陆运_中国物流运输网

陆运操作常识

一)、发运手续

1、组配: 根据运输计划和铁路货运的规定,按照货物的品种、性质、重量、体积来组装装配。

2、制单: 清楚、准确的填写有关商品运输的各种凭证。

3、托运: 按照规定日期向承运站提交货运单,将商品运至发货站,与货运员办理清点、检验、交接手续。

4、送单: 托运人员及时将领货凭证、付费收据、运输交接单、商品购销凭证等有关单据提交收货单位。

5、预报: 商品发运后,发货方应立即向收货方核算和收取代垫运杂费以及其他费用,并向收货方预报商品的到达时间。

(二)、中转手续

1、接受中转商品: 中转点接到中转商品时,应立即按货单核对验收,如有不符,要查明原由,更正后再进行转运,不能错来错转。

2、发运中转商品: 应尽量缩短停留时间,按商品到达的先后顺序进行发运,做到一批货一批清。发运时要注意单、货同行或单据先行。

3、密切与收、发货单位联系。

(三)、接收手续

1、做好收货准备工作联系业务部门安排车、船衔接工作。联系仓库准备入库,安排和组织好短途运力和搬运装卸力量。

2、办理接收手续。在接收交通运输部门交付的商品时,应按运单逐件清点验收。如发现商品外包装异常、商品残缺、散少、批次混乱等,应及时会同承运部门编制货运记录,并查清原因,以明确发运单位、承运单位、承运部门、接收单位三者之间的责任,以便及时处置。

零担货物的托运,托运办理程序: 零担货物的托运(1)办理零担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运单”。运单填写必须字迹清楚。

托运人对货物自愿投保汽车货物运输险、保价运输的,应在运单中注明。

托运人注明的特约事项,经承运人同意后,承托双方签章生效。

(2) 零担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改善包装。对不会造成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污染和货损的货物,如托运人坚持原包装,托运人应在“特约事项”栏内注明自行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货损。

(3)托运危险物品时,其包装应严格遵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按承托双方协议办理运输易污染、易破损、易腐烂和鲜活物品,其包装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协议的规定。

(4) 托运普通零担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禁运、限运和贵重物品。

(5) 托运政府法令禁运、限运以及需要办理公安、卫生检疫或其它准运证明的零担货物,托运人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

(6)托运时,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两端分别拴贴统一规定注有运输号码的货物标签。需要特殊装卸、堆码、储存的货物,应在货物明显处加贴储运指示标志,并在运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

公路运送货物作业流程介绍:

接单:Δ 公路运输主管从客户处接受(传真)运输发送计划。

Δ 公路运输调度从客户处接出库提货单证。

Δ 核对单证。

登记:

Δ 运输调度在登记表上分送货目的地,分收货客户标定提货号码。

Δ 司机(指定人员及车辆)到运输调度中心拿提货单,并在运输登统本上确认签收。

调用安排:

Δ 填写运输计划。

Δ 填写运输在途,送到情况,追踪反馈表。

Δ 电脑输单。

车队交接:

Δ 根据送货方向,重量、体积、统筹安排车辆。

Δ 报运输计划给客户处,并确认到厂提货时间。

提货发运:

Δ 按时到达客户提货仓库。

Δ 检查车辆情况。

Δ 办理提货手续。

Δ 提货,盖好车棚,锁好箱门。

Δ 办好出厂手续。

Δ 电话通知收货客户预达时间。

在途追踪:

Δ 建立收货客户档案。

Δ 司机及时反馈途中信息。

Δ 与收货客户电话联系送货情况。

Δ 填写跟踪记录。

Δ 有异常情况及时与客户联系。

到达签收:

Δ 电话或传真确认到达时间。

Δ 司机将回单用EMS或FAX传真回盛华公司。

Δ 签收运输单。

Δ 定期将回单送至客户处。

Δ 将当地市场的住处及时反馈给客户。

回单:

Δ 按时准确到达指定卸货地点。

Δ 货物交接。

Δ 百分之百签收,保证运输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客户出库单一致。

Δ 了解送货人对客户产品在当地市场的销售情况。

运输结算:

Δ 整理好收费票据。

Δ 做好收费汇总表交至客户,确认后交回结算中心。

Δ 结算中心开具xx,向客户收取运费。

汽车货物运输中货物交接的手续:

1)承托双方对包装货物要件交件收: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对“门到门”重箱、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要凭铅封交接。

(2)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卸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相符,并查看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换调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和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3)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交接,收货人查验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经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4)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5)承运人对发生领货通知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主。②经多方查询,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

公路货运的吨位公里与运费的比例:

(一)、发运手续1、组配:根据运输计划和铁路货运的规定,按照货物的品种、性质、重量、体积来组装装配。

2、制单:清楚、准确的填写有关商品运输内容。

3、托运:按照规定日期向承运站提交货运单,将商品运至发货站,与货运员办理清点、检验、交接手续。

4、送单:托运人员及时将领货凭证、付费收据、运输交接单、商品购销凭证等有关单据提交收货单位。

5、预报:商品发运后,发货方应立即向收货方核算和收取代垫运杂费以及其他费用,并向收货方预报商品的到达时间。

(二)、中转手续

1、接受中转商品:中转点接到中转商品时,应立即按货单核对验收,如有不符,要查明原由,更正后再进行转运,不能错来错转。

2、发运中转商品:应尽量缩短停留时间,按商品到达的先后顺序进行发运,做到一批货一批清。发运时要注意单、货同行或单据先行。

3、密切与收、发货单位联系。

(三)、接收手续

1、做好收货准备工作联系业务部门安排车、船衔接工作。联系仓库准备入库,安排和组织好短途运力和搬运装卸力量。

2、办理接收手续。在接收交通运输部门交付的商品时,应按运单逐件清点验收。如发现商品外包装异常、商品残缺、散少、批次混乱等,应及时会同承运部门编制货运记录,并查清原因,以明确发运单位、承运单位、承运部门、接收单位三者之间的责任,以便及时处置。

汽车集装箱货运的措施:

集装箱货运以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成为运输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技术革命阶段。我国集装箱运输,由于种种原因,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影响着集装箱货运全面、高速的发燕尾服。为了有效地改善我国汽车集装箱货运的落后状态,使这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引导,促进汽车集装箱运有一个较大发展。具体措施是:

(一)运用报刊、电台、电视扩大宣传,提高人们对集装箱运输先进性、经济性的认识,为发展汽车集装箱货运开道。

(二)根据国家鼓励开发新型运输形式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汽车集装箱运输争取投资、集资、xx和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汽车集装箱货运的发展。

(三)学习先进经验,深入实际调查,制订本地区汽车集装货运发展规划,大力倡导汽车集装箱运输。

(四)按照集装箱货运流转达程序要求,理顺公铁、公水,以公路运输部门之间的关系,开展联运,搞好衔接,组织汽车集装箱联运集团,发展甩挂运输,为汽车集装箱货的运的发展甩挂运输,为汽车集装箱货运的发展铺平道路。

(五) 打破区域界限,为集培育箱货运提供配货、装卸、机具的配套和场地、仓储等条件,从全局出发,巩固和发展集装箱货运,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汽车集装箱货运的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促进汽车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业户,除必须具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2、具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3、停车场库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并具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有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应设置相应数量的封闭型车库。

4、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及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持有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考核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须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安全行车里程达到5万公里以上。

6、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必须具备《细则》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有5辆以上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3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规章制度。

汽车货运事故赔偿:

货运事故是指货物汽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迫偿。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1)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dy}项的规定赔偿。

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末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2)货运事故发生后处理

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托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托运人的,承运人可邀请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人、托运人得知货运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日后末收到货物。视为灭失,自31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

未按约定的或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达交付的货物,为迟延交付。

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

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

货物赔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由托运人直接委托站场经营人装卸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的,由站场经营人负责赔偿;由承运人委托站场经营人组织装卸的,承运人应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站场经营人追偿。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及有关方在履行运输合同或处理货运事故时,发生纠纷、争议,应及时协调解决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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