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如何缴纳

营业税如何缴纳

2010-06-20 10:54:30 阅读18 评论0 字号:

一、征税范围

    单位和个人凡在我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1、几个概念的解释

    1、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2、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dy}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dy}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税率

三、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又称营业额)。

   税额计算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几种情况的营业额为:

(一)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xx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xx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在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xx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五)对运输业务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xx,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和运输业务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公路内河运输除外)。

(六)对旅游业务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七)对建筑业

        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3、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4、除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八)对金融保险业

        1、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2、保险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3、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4、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决的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xx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6、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过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对娱乐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纳税人有上述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上述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十一)对服务业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xxx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二)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支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纳税期限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期限为:电脑编码尾数为0、1、2、3、4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前;电脑编码尾数为5、6、7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20日前;电脑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25日前;按季度申报的是在季度终了后(即1、4、7、10月),再根据电脑编码相对应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申报;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分电脑编码尾数,申报缴纳期限统一为次月15日前;储蓄扣税纳税人不分电脑编码尾数,申报缴纳期限统一为次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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