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棋类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名都广场国际象棋研究室 ...

关于印发《全国棋类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6-19 07:39:34 阅读45 评论0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棋院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棋类赛事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赛事活动审批、组织工作流程,净化棋类事业发展环境,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结合我国棋类项目实际,制定了《全国棋类赛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棋类项目赛事管理办法 

  {dy}章 总则

  {dy}条 为进一步提高棋类运动水平,发展棋类事业, 加强对全国棋类项目赛事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国棋类赛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棋牌中心)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棋类项目单项竞赛和表演活动。

  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主办的棋牌项目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和管理,遵循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综合性运动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局棋牌中心是全国棋类运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全国棋类赛事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四条 举办全国棋类赛事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总局棋牌中心负责审批全国性棋类赛事。

  第五条 总局棋牌中心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全国棋类竞赛计划,向国家体育总局报批、核准后,由各棋类单项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举办全国棋类赛事的组织 (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赛事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完备的赛事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具有赛事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全国棋类赛事的申办人应当于举办该项赛事前2个月(国家体育总局差额拨款的赛事提前6个月)向总局棋牌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办函;

  (二)所在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八条 全国棋类赛事的申办函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赛事名称、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赛事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预算;

  (四)该项赛事的筹备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工作计划、赛事安全方案、应急预案等;

  (五)总局棋牌中心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全国棋类赛事的名称必须与赛事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国家体育总局及总局棋牌中心审批的棋类竞赛,不得冠以 “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条 凡在中国境内举办涉外棋类赛事活动,须按外事有关规定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 赛事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办人,总局棋牌中心将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向申办人予以正式批复,同时与申办人签订相关承办协议。

  第十三条 经批准登记的全国棋类赛事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该赛事,必须经所在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总局棋牌中心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三章 赛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棋类赛事活动应成立赛风赛纪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棋类赛事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情况。

  第十五条 总局棋牌中心和全国单项棋类协会在管理全国棋类赛事工作时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全国棋类赛事进行计划安排,制定相应的赛事规程;

  (二)审批全国棋类赛事申报文件;

  (三)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四)监督申办人依据批准登记的事项和条件进行活动;

  (五)指导组织工作,审定场地、设施、器材;

  (六)对报名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七)选派、培训裁判人员;

  (八)审定、公布赛事成绩,颁发成绩证书、证明;

  (九)处理竞赛中发生的赛风赛纪和兴奋剂问题。

  第十六条 申办人经批准开展全国棋类赛事组织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做好场地、器材及相应的后勤保证等赛事组织工作;

  (二)应当采取措施,维护竞赛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三)获得举办全国性棋类赛事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征集、接受赞助等工作。接受赞助或获取广告收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报主办单位备案;

  (四)应当在赛事结束后15日内,向总局棋牌中心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册和竞赛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应当自觉接受总局棋牌中心及全国单项棋类协会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七条 全国棋类赛事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赛事进行xx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全国棋类赛事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总局棋牌中心和全国棋类单项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或取消该项赛事、在全国通报批评、禁止该申办人两年内再申办全国棋类赛事”等处罚:

  (一)未经总局棋牌中心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全国性棋类赛事,不听劝阻的;

  (二)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从事与申办报告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四)未经总局棋牌中心批准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册和赛事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的;

  (六)未经总局棋牌中心批准同意,私自转让举办权的;

  (七)拒绝总局棋牌中心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申办人因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参赛者和群众重大伤亡事故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对其进行处罚外,当事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总局棋牌中心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棋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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